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6-04-05 08:39:59|浏览次数:
鲁建办字 【2015 】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建设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实现了与山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网)的对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简化和方便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填报和提交材料,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信息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平台建设成果,实现相关数据的共建共享。
   (三)服务和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办事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做好服务和严格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申请人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点击导航栏中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d.gov.cn)中的“用户中心”进行登录,登陆后点击“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核验原件
    申请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后,根据系统通知,到各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审核完毕后,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大厅进行审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相关申请分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
    (四)审查
    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系统分办材料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专家审查、现场核验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处领导审核。
    (五)审核
    处室、单位领导根据具体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采取有关形式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示10日(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六)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处室、单位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七)送达
    通过审批的,处室、单位出具相关证照文件,由厅行政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各审批事项的具体流程见附件2。
    四、网上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由省厅实施的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类型、介质、原件(复印件)和数量,见附件2,平台和政务网也提供了申请材料清单,可供对照。
    五、工作要求
    (一)平台正式运行后,各级有关单位要开展日常信息采集和审核建档工作,逐步完善信息库,一次采集,长期使用,避免重复提供材料。201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以平台信息库为准进行核对,工程项目库中不存在的业绩不予认可,系统信息库内已有的信息不需再另行提供资料。
    (二)核验原件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各网上办理环节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网上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行网上办理后,我厅将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网上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务网平台筹建办将对网上办理的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各级各部门按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承办审批岗位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2016年1月5日前将各审批事项市级核验负责人名单(附件1)上报省厅信息中心,以便统一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向申请人进行推送。后续如有人员调整,请于每次调整后1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关于网上办理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
    政策咨询:       李春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035
    行政审批大厅: 刘 涛 联系电话:0531-87087111
    技术支持:      王 伟 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邮箱:sdjsxxzx@126.com
    附件2、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1.申报
申请企业登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有关信息,扫描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生成打印制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企业签字盖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
2.核验
申请企业根据系统通知到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上传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在系统以及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上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3.受理
申请人持申请表或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由行政服务大厅将相关申请转送厅工程处办理。
4.审查
工程处接到申请表及系统分办事项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专家审查等形式,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需要补正的,通过审批大厅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补正,组织专家再次审查;其他情况,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
5.审核
采取召开处务会等形式对申请事项及专家意见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6.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处室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7.送达
属于省厅负责发证或变更的,申请事项通过审批后,由工程处负责打印或作出变更,通过大厅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新设立、升级、增加专业、延续、核定)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已有部、省两级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新申请无需提供);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上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上传,仅限2017年底前);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扫描上传);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扫描上传);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 
8.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10.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扫描上传); 
11.企业2年内完成监理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扫描上传,仅申请升级甲级时提供),
12.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仅甲级设计企业或以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甲级监理资质时提供);
1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扫描上传,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监理资质提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办理(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扫描上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上传);
4.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
5.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6.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提供);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扫描上传,仅企业改制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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