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http://sdjlxh.com 请用一段语句通顺的话来描述您的网站定位,字数不超过200字。 Sun, 27 Apr 2025 17:43:30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协会职能 Sun, 27 Apr 2025 17:43:30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 2020年6月8日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2006-2011年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表扬,并在2019年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专业覆盖到了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有理事205人,常务理事77人。理事长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教授徐友全同志担任,副理事长分别由陈文、林峰、李世钧、付培锦、许继文、张恒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第六届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监事长由范鹏程担任,监事分别由艾万发、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等同志担任。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教育信息部、行业发展部、招标与咨询部四个部门。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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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Sun, 27 Apr 2025 17:43:30 +0800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15日,是山东省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构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多次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评估等级为“AAAAA社会团体,协会党支部被评为党建工作示范点、5星级党支部以及优秀党支部。目前有会员单位800多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石油、轨道等13个工程建设领域。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有理事259人,常务理事89人。会长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同志担任,副会长分别由张恒、李世钧、曹美香、王胜涛、张锐、刘岩田、游林、谢永刚、张济金、曹金采、王华、李军、毕京松、杨华文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山东建筑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教授曾大林同志担任。第七届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监事长由林峰担任,副监事长由薛军担任,监事分别由郭宏锐、吕涛、班韬等同志担任。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教育培训部、行业发展部、招标与咨询部四个部门。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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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行业数字传播新浪潮 协会成功举办短视频创作公益直播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4月22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成功举办"镜头里的专业力量"短视频创作专项技能培训公益直播活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出席培训并致辞,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贾燕以及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山东省房地产协会、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等26名协会代表现场参加,2000余名行业从业人员在线收听收看。活动由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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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致辞中表示,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中,行业从业人员既要用仪器丈量工程的毫米精度,也要用镜头传递人文温度。要掌握短视频这一新时代的传播工具,让行业创新走出技术交底,让工匠精神突破工程日志,让监理与咨询行业价值能被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可,正面塑造行业坚守质量与安全的初心使命,真正构建行业的数字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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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特邀大众日报新媒体部王础主任进行系统授课。课程聚焦"零基础到实战应用"目标,通过设备选型、拍摄构图、剪辑技巧、自媒体运营等六大模块,结合建筑行业特色案例深度解析,力争让零基础学员愿意看、看得懂、学的会。在互动环节,参加人员踊跃提问并分享宣传方面的技巧。这种"理论+实操"的培训方式达到了学以致用的良好效果。

本次培训既是协会立足行业需求,通过系统化短视频技能培训助力会员单位构建数字传播能力,深化服务的创新实践;更是协会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将"精简会议活动"与"创新服务形式"有机统一。协会通过公益直播活动锻造数字传播新质生产力,搭建专业技术与社会认知的转化桥梁,显著提升了行业培训的辐射面和实效性,以鲜活的行业实践为质量强国建设注入时代动能。


(本次培训的回放视频和相关资料将在协会官网、公众号、微信群内发布,供会员单位随时学习参考。附件为本次培训的课件PPT,手机显示有限,请于电脑上播放。)

        自媒体拍摄与制作实战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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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5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5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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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镜头里的专业力量"短视频创作专项技能培训公益直播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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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课件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监协〔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有关行业专家委员会,各分会,各单位会员、中监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

  为进一步拓展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课件内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拟开展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课件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课件,内容要体现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活动,应符合监理行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联系实际案例,引导监理工程师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

  二、内容要求

  (一)应根据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前瞻分析、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实践经验总结进行选题,选题方向主要包括:工程监理案例;工程监理相关最新政策文件解读;行业协会出台的与监理相关的标准、规范、合同文本等解读;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理论与方法;信息与合同管理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要点;项目管理、风险管理;全过程咨询、咨询业数字化转型;施工组织与技术;工程“四新”技术;工程监理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领导力理论和实践;绿色建筑与可持续发展;创新思维与方法;个人发展与心理健康等相关内容。也可自行拟定相关选题。

  (二)每个课件可单独作为一讲(每讲1-3课时,45分钟/课时),也可作为系列课件。

  (三)入选课件可提供满足要求的已录制课件(附带讲义),也可联系中监协安排录制。

  三、征集要求

  请有意向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填写附件,于2025年4月28日前发送至zjjxpxb@163.com。经中监协评审选用的课件,将作为中监协网站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习课件,中监协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课酬。

  四、联系方式

  培训部:010-68346982

  

  附件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课件征集表.doc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5年4月14日

  关于征集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课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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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发布,对层高、电梯设置、隔声性能等作出规范 住宅项目的底线要求提高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月31日,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在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作出规定。

规范提出了住宅项目的底线要求。据悉,规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将给老百姓的居住体验带来哪些升级?记者进行了采访。

关注点① 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

层高是上下相邻两层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根据规范,新建住宅层高提升为“不低于3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曾宇介绍,规范将层高提升了20厘米,可以让室内有更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给住户更好的空间感受,为多样化装修等提供条件,增强功能灵活性。

关注点② 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

规范要求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

曾宇说,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上下楼梯较为困难,4层起设电梯可以满足适老化需求,也能方便居民日常出行和搬运重物。

目前大量的多层住宅有加装电梯需求,但由于多方面因素限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规定新建住宅4层起设电梯,基本能涵盖绝大多数住宅建筑,避免未来再面临加装电梯难题。”曾宇介绍。

不仅如此,规范还要求住宅建筑的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能够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当有突发事件时,可及时对外联络,提升住户安全感。

关注点③ 提高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

根据调研,噪声引起的投诉比较多。本次规范提高了卧室起居室分户墙和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此外,对建筑设备传播至卧室、起居室的结构噪声、卫生间排水噪声等提出了噪声限值要求。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声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闫国军介绍,规范对住宅声环境指标要求进行了提升,能够有效减少噪声干扰。

关注点④ 系统提出无障碍和适老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本次规范就无障碍和适老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例如,要求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要求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提高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要求,方便搀扶老年人进出或乘坐轮椅进出;提出电梯轿厢尺寸、紧急呼叫按钮高度等要求。

关注点⑤ 每套住宅都有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

室内热环境质量关乎“冷暖”感受,是保证人体健康、舒适,提升居住满意度的关键性能指标。规范从冬季保温、夏季隔热以及建筑通风三个方面,对住宅建筑提出基本性能要求。

“夏热冬冷地区夏季炎热、冬季阴冷潮湿,从宜居角度出发,需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室内热环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清勤介绍,本次规范考虑到夏热冬冷地区,比如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地区老百姓冬季采暖的需求,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非常重要。本次规范要求每套住宅都有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专家表示,这也要求住宅项目规范设计不仅应控制好建筑间距,同时平面设计也需优化,考虑室内空间合理布局。

针对高空坠物伤人等隐患,规范也作出相关规定,例如要求栏杆要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要求单元出入口设雨篷。规范还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

在电气方面,规范规定了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除对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等固定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设置作了规定外,还增加了厨房电源插座数量,提高使用便捷度。

“新规范结合我国近年来住宅项目建设实践,在对现行住宅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提出,遵循‘经济合理、安全耐久,以人为本、健康舒适,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科技赋能、智慧便利’,将更加有力支撑城镇住宅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摘自 《人民日报》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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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5年4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围绕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重点,就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严控执法检查频次。通知指出,按照执法层级统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重点执法企业名录库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开展差异化执法,不得超过检查频次上限。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规范开展执法检查。通知要求,梳理制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检查。技术检查员、网格员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执法检查,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执法检查。规范使用“鲁执法”平台,依托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开展“清单化”执法,推动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穿透力。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动实施“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执法,逐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升执法检查质效。

强化监管执法服务。通知要求,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要告知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式,督促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梳理常见违法行为,开展“以案促改”,组织同行业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消除事故隐患。常态化开展应急执法助力发展活动,帮助企业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通知强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改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调用执法骨干,筛查执法异常数据,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强化监督纠错。聚焦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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赓续红色血脉 汲取奋进力量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赴微山湖党性教育基地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4月1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山东鲁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21名党干部职工济宁微山湖党性教育基地,联合开展“赓续红色血脉 汲取奋进力量”红色主题教育活动,活动分交流座谈参观学习两个阶段旨在引导全体人员传承革命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凝聚奋进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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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首先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主持并领学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强调全体党员要以八项规定为行动准则,坚守纪律底线,以优良党风促行风,持续提升行风建设质效。鲁韵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丁申行重点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多年来关于八项规定重要讲话等内容。随后双方围绕党建引领、业务融合以及对省协会工作的建议意见等进行交流座谈会上,省协会向鲁韵公司赠送了行业标准、培训教材等资料,助力企业不断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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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全体人员前往铁道游击队纪念馆参观学习。在纪念馆内,大家详细了解了铁道游击队的历史背景和英勇事迹。通过馆内精心陈列了300余件珍贵文物、40余组历史影像、场景复原,生动呈现了铁道游击队、微山湖游击大队等抗日武装力量,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他们赤诚报国、不怕牺牲、机智灵活、勇于亮剑的铁道游击队精神。大家还瞻仰了生动展现游击队员们英勇形象的宏伟铁道游击队纪念碑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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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全体党员和工提供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党性教育沉浸体验,增强了大家对党性的理解。今后,省协会党支部将继续深化“学习纪律、了解纪律、遵守纪律”的教育,继续深入做好红色主题教育,缅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铭记历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自觉的态度、更高的标准和更实际的措施,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助力山东监理和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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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城镇住宅工程隔声、串味、渗漏等质量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的新期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聚焦城镇住宅工程隔声、串味、渗漏等质量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标准规范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要执行新标准。各地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严禁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自《住宅项目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实施。各地要全面落实住宅隔声、防串味、防水等标准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技术措施要求。

要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隔声、防串味、防水作为审查要点。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机构审查,指导审查机构将住宅隔声、防串味、防水等设计作为审查要点。住宅隔声要关注主动降噪与被动隔声设计举措。住宅防串味要关注地漏、排烟道、排水管道存水弯等部位是否进行细化设计。住宅防水要按照“防排结合、以排为先”原则,关注排水和防水措施是否完备。要加强监管,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要按规定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要狠抓材料进场检验,坚决杜绝劣质“工程窗”和地漏等建材流入建筑工地。各地要严格落实建材先检后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确保样本随机性和代表性,严禁虚假取样和送样。指导参建单位适当提高门窗、地漏、防水卷材等关键材料抽检比例,存在不符合项的,要进一步扩大抽测范围。外窗重点检测对角线尺寸、主型材壁厚、玻璃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等;地漏重点检测材质、水封深度、密封结构等,检测不合格的要按规定清出建筑工地。

要开展实体性能检测,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各地要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督促建设单位组织隔声、防串味、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住宅隔声性能检测重点关注门窗、分户墙的空气声,楼板的撞击声。排烟道系统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气密、通风动力和屋顶风帽避风等性能检测。住宅防水既要检测防水,又要检测排水。督促建设单位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通知强调,要组织全链条监督检查,依法严惩重罚违规失信企业。各地要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工程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全链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以及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强化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依法依规强化信用惩戒,落实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部署开展重点整治,定期调度、扎实推进。要加强科技支撑,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分析本地区住宅质量问题成因,在征集惠民实用技术基础上,打通技术落地堵点,引导企业实践推广。要树立“交付即合格”理念,积极宣传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为群众提供高品质住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5.04.14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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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5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第四条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六条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一)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取缔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三)查阅、复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印章标识等;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及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  拟对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非法社会组织作出取缔决定的,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取缔决定。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的,应当制作取缔决定书。取缔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三)作出取缔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取缔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取缔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第十九条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案的;

(二)阻碍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仍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社会组织处置完毕后,对案件进行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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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DeepSeek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题培训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数字强省战略部署,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创新应用,提升干部职工数字化履职能力,48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DeepSeek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题培训,邀请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数智中心总工程师王耀辉授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党组书记任海涛及在家的厅领导出席,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润晓主持。



王耀辉总工程师以“生成式AI工具在政务办公及住建领域的应用实践与探索为主题,系统阐释了人工智能发展脉络与技术原理,详细讲解DeepSeek等AI大模型特点;结合机关工作实际,演示DeepSeek+工具链”在写作辅助、数据分析、思维导图生成、流程图制作等政务办公领域实用技能;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介绍人工智能在工地安全巡检、城市管理、城市安全运行、信访案件辅助分析等场景的创新应用;同时,指出了AI大模型应用在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注意事项。



  



王润晓副厅长在培训总结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是大势所趋,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全厅干部职工要树牢创新理念、改革思维,主动学习、积极探索,以新思维推动新发展,让人工智能成为提升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有力工具和有效手段。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快DeepSeek等前沿技术与行业数字化深度融合,在智慧工地、智能建造、数字孪生、城市安全韧性提升等领域,合力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动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双提升,更好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巡、总师、专员各处室、单位150余人参培训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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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会员企业党建成果及优秀党员典型案例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jpg2.jpg3.jpg4.jpg

1.企业党建成果典型案例申报表.docx

2.优秀共产党员典型案例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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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50403160637-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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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_pdf.gif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讲好监理故事 展示行业风采”短视频竞赛活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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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各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29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本办法适用于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单位承保安责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五条 规范安责险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衔接,优化保险产品设计,避免重复投保。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安责险工作。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一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或标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

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企业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规范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章 理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或先行支付赔偿保险金等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当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承保、拒绝承保、解除安责险合同的;

(二)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超出佣金比例上限、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三)以故意夸大事故隐患引诱生产经营单位与其订立安责险合同的;

(四)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预付赔偿保险金的;

(五)未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六)未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受委托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

(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八)泄露被保险人职工信息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九)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

(二)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

(三)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对于因政府干预导致市场垄断现象发生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各类参与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对在监管过程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依法受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用语含义是:

矿山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矿山行业、领域单位包括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单位,是指从事陆上采油(气)、海洋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无储存设施的除外)等活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单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行业、领域的单位。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旅客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管道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的单位。

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有关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破作业和销毁等活动的单位。

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纳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等生产活动的单位。

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海洋开放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及运输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包含以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家庭和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所使用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从业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第三者是指除前述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

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本办法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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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各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29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本办法适用于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单位承保安责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五条 规范安责险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衔接,优化保险产品设计,避免重复投保。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安责险工作。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一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或标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

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企业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规范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章 理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或先行支付赔偿保险金等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当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承保、拒绝承保、解除安责险合同的;

(二)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超出佣金比例上限、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三)以故意夸大事故隐患引诱生产经营单位与其订立安责险合同的;

(四)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预付赔偿保险金的;

(五)未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六)未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受委托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

(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八)泄露被保险人职工信息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九)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

(二)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

(三)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对于因政府干预导致市场垄断现象发生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各类参与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对在监管过程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依法受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用语含义是:

矿山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矿山行业、领域单位包括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单位,是指从事陆上采油(气)、海洋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无储存设施的除外)等活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单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行业、领域的单位。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旅客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管道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的单位。

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有关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破作业和销毁等活动的单位。

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纳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等生产活动的单位。

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海洋开放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及运输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包含以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家庭和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所使用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从业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第三者是指除前述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

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本办法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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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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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深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类型

(一)本次申报以赋能住建新质生产力为目标,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重点围绕以下选题展开(详见附件1):

1.好房子建设;

2.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3.建造方式转型升级;

4.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

5.城市安全与防灾减灾;

6.数字住建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7.宜居宜业村镇建设;

8.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

(二)申报项目分类:

1.软科学研究类;

2.科研开发类。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5家。

(二)申报单位应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不得挂名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并在项目结题前在职。

(三)申报单位应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报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要件齐备,知识产权清晰,并提交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二)申报通过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址:http://221.214.62.53:9020/user/login,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4月30日)。

(三)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后,打印申报书及附件,报送所在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建筑企业等由其科技主管机构审核。

(四)各市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中央驻鲁企业要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保证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汇总后,于2025年4月30日17:00前,统一报送推荐函(附件3)、汇总表(附件4)、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各一式2份)、承诺函等。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睿、王建松,0531-51765148;丁霞,孟祥媛、颜承宇,0531-86195357、85595182;

材料邮寄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309房间。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奚道荣,1379318263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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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建设科技研究项目重点支持方向.doc

2、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诺函.docx

3、关于推荐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函.docx

4、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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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5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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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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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5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5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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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启动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月28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全国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精神、国务院安委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



会议指出,全省住建系统要深刻领会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当前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等不靠、迅即行动,细化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强化标准引领,严格设计行为,制定、修订、废止一批建筑保温材料地方标准。要严格进场检验检测,严把施工质量关口,切实发挥监理作用,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和交叉作业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要强化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监管,摸清底数、开展排查,结合节能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屋改造等工作,加强既有建筑使用管理。



会议要求,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合力。要精准务实开展帮扶指导,认真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监管+服务”模式,切实整改隐患、化解风险。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协同联动,政策解读、科普教育、警示曝光和人员培训,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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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一届竞技掼蛋比赛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附件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竞技掼蛋比赛报名表.docx

附件2.个人自愿参赛责任书.pdf

附件3.比赛规程、规则及判罚.pdf

附件4.赛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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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月20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传达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数字住建”建设推进会精神、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方案,研究推进“数字住建”重点工作。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

会议指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发展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要准确把握、有力应对新形势,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遵循“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按照我省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综合改革方案要求,树牢系统观念,夯实平台支撑,深化场景打造,转变监管模式,以“新城建”为引擎,加快打造高水平“数字住建”。

会议强调,要落实“管业务、管行业必须管数字化建设”的要求,树立“一盘棋、全链条”思维,持续梳理、科学提出数字化建设需求,依托数字住建底座进行统筹部署、规范建设。要聚焦“用户需求、多跨场景、数据共享”等关键要素,发挥行业主管职能,推进本行业本领域重点视频监控、业务监管数据实时汇聚。要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加快DeepSeek等前沿技术与行业数字化深度融合,探索打造一批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更好服务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要主动适应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新挑战,增强安全意识、忧患意识,抓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健全检查评估体系,推动形成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合力,全力以赴扛牢扛稳安全管理责任。要凝聚行业合力,组织召开全省“数字住建”工作会议,充分调动各级主管部门、专家智库、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力量,加快形成全省系统化布局、一体化推进的“数字住建”工作格局,为推进“数字强省”“数字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刘春藏,厅数字强省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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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期监理与咨询业务辅导活动在淄博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月26日,第一期监理与咨询业务辅导活动在淄博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主办、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办,淄博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孙锋,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李军、谢永刚以及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段丽、巩华等出席,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建主持。淄博市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计120余人参加现场活动,全省1.3万余名从业人员通过线上同步收听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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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锋科长致辞他对第一期辅导活动安排在淄博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希望淄博监理行业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监理行业的改革创新之路,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李军副会长动员讲话,深入阐述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确保履行法定职责,持续推进监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数;二是提质筑安,结合行业实际需求,落实年度工作部署,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三是强基转型,夯实施工监理工作,积极探索行业发展新途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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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邀请山东建筑大学张雷教授深度解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详细梳理监理工作标准化流程,分析文件资料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答疑解惑邀请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山东省建筑大师李书艳,及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安办主任冉健,分别《监理行业如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现场监理安全辨识及常见问题预防--起重机械》为题作专题讲座深入剖析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通过典型案例,详细讲解现场监理在起重机械安全辨识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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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为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人员搭建了学习交流平台拓宽了工作思路,加深对行业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理解,增强了质量、安全和责任意识,得到了收看从业人员的好评下一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持续关注行业发展需求,整合优质资源,继续组织更多活动,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行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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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监协〔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各单位会员:

为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展示工程监理成效和服务价值,塑造监理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在2024年成功开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编辑出版《工程监理业主满意项目(2024)》并获得良好反响的基础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编辑出版《工程监理业主满意项目(2025)》。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组织所在地的中监协单位会员自愿参与本次活动。


二、活动要求


1.参加活动的工程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每单位会员限报1个项目(活动范围详见附件1)。

2.监理工作有亮点且成效显著,需提供图文资料(详见附件2)。

3.所监理项目的建设单位愿意填写《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详见附件3),且愿意接受回访和出具加盖公章的红头书面评价函或表扬信。


三、活动安排


1.有意参加活动的中监协单位会员于2025年4月16日前将《问卷》和附件2有关资料提交至各地协会。

2.各地协会依据《问卷》反映的满意度情况和监理单位总结的监理工作的亮点及成效,结合建设单位接受回访和提供书面评价函的意愿情况,于2025年4月23日前向中监协推荐可回访建设单位汇总表(详见附件4),推荐回访的建设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地的中监协单位会员总数的10%。

3.中监协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回访项目建设单位清单,并在中监协官网公布。

4.根据中监协公布的回访项目建设单位清单,各地协会成立回访专家组,回访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由协会负责人担任组长,至少配备1名具备良好文字功底的专家负责整理回访录,并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回访专家组名单及回访计划(详见附件5、附件6)报送至中监协。

5.回访专家组开展建设单位回访(回访主要内容详见附件7),并形成300字左右的专家回访录,内容包括回访中建设单位对监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对监理工作成效的评价,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地协会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专家回访录、回访组廉洁和纪律承诺书(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红头书面评价函或表扬信报送至中监协。

7.中监协组织编写《工程监理业主满意项目(2025)》。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璐 杨溢  010-68346976

邮  箱:caechyfz@163.com


附件:

1.满意度调查活动范围.docx 

2.监理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资料.docx 

3.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docx 

4.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可回访建设单位汇总表.xlsx 

5.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专家组名单.xlsx 

6.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计划.xlsx 

7.建设单位回访主要内容.docx 

8.回访组廉洁和纪律承诺书.docx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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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谋合作 聚焦安居惠民生 ——省协会与甸柳新村街道第一社区共商公益服务新模式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好房子”政策号召,推动公益服务向基层延伸, 3月25日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及党建共建单位——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健美运动、二手车流通协会联合党支部与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第一社区党委共同举办“新组织 新发展 新融合”党建未来推进会。三方围绕党建引领社区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模式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初步达成多项合作意向,为后续共建惠民项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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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伊始,甸柳新村街道第一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许蕊带领与会人员参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详细介绍社区在党建引领下开展的便民服务、文化活动和基层治理成果,并带领大家参观了陈叶翠精神实景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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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及省汽车摩托运动、健美运动、二手车流通协会联合党支部分别介绍了协会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党建与业务融合方面的实践经验。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结合“安居公益服务进社区”主题,提出组建“监理安居顾问”团队,借助社区的公益集市等模式,定期为居民提供房屋质量咨询、房屋装修咨询、节能改造建议、安全知识科普讲座等“家门口”服务,助力解决群众住房痛点,提升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双方还就设立“好房子安居驿站”社区服务点,联合多方资源,形成房屋安全咨询、应急维修响应等一站式服务平台等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双方一致表示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细化优化服务清单,并计划于2025年二季度启动试点项目。后续将通过联合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形式深化互动,确保公益服务项目落地见效,切实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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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党建共建活动,既是省协会响应国家政策,践行为群众服务宗旨的重要实践,也是各行业协会与基层社区协同创新、服务民生的有益探索。未来,协会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以党建“红色引擎”驱动公益服务提质增效,推动专业力量下沉社区,让政策红利转化为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果,为构建“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安居图景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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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宣讲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临沂、聊城、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要求,为强化标准贯彻实施,现就做好2025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宣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标准化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化工作关系人民福祉,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路径。要按照“谁归口谁宣传、谁监管谁宣讲”的原则,推进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工作,增强行业的整体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和标准设计落地实施。

二、分级分类宣讲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2025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宣讲目录(见附件),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标准日、安全月、质量月、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采取授课、视频、一图读懂、新闻通气会等形式组织宣讲解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承担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宣贯工作,参照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宣讲计划,利用好各类活动载体,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差异化培训,使广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更好理解和使用现行标准规范,形成上下联动、层级衔接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宣讲实效

各市要建立标准和标准设计常态化宣讲机制,宣讲师资团队要由主编人员及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确保宣讲内容专业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宣讲效果评估反馈机制,注重收集宣讲对象意见建议,科学评估宣讲质效,不断优化宣讲形式、内容和深度。未列入本次宣讲目录但有宣讲需求的,可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主编单位联系。鼓励编制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标准规范宣讲工作。

各市各有关部门标准和标准设计宣讲情况,请于2025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张雷,联系电话:0531-51765519,电子邮箱:zhangleibzzx@shandong.cn。

 

附件:2025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宣讲目录.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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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一期监理与咨询业务辅导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附件第一期监理与咨询业务辅导活动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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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下简称“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于2025年全国两会后启动、7月底前基本结束。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全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集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突出问题,运用由风及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强调,坚持聚焦主题、简约务实,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学习研讨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总结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坚定不移抓好落实。查摆问题要通过对标对表查摆,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信访反映等途径,全面深入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治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开门教育要注重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治理、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担当作为、服务群众,让群众可感可及。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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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研究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月17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研究部署全厅学习教育工作。厅党组书记、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海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确定主题、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要充分认识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以好作风好形象在新征程上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为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贡献住建力量。

 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坚持聚焦主题、注重实效,认真组织、精准发力,一体推进学查改,确保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要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抓好领导班子示范带动学习,抓实党支部全覆盖学习,抓紧党员、干部培训,在深化学习、增强自觉上用力见效,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警示教育、抓实集中整治、突出常态长效,在真查实改、标本兼治上用力见效,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要坚持开门教育,注重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深入群众,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标准,抓好“五型”机关建设,在依靠群众、凝心聚力上用力见效,确保学习教育成效群众可感可及。



 

 会议强调,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基层党组织要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抓紧抓实全厅学习教育。要强化系统指导,上下贯通推动工作落实。要力戒形式主义,从一开始就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以严实作风、认真扎实谋划开展好学习教育。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全厅学习教育有力有序开展。

 17日下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续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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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开展学习研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fd29725819362f4410881f98329757a9_d305c0c301754c0ca8fd65e8aa74b6fe.jpg 

 3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正确政绩观的内涵与要求,进一步提升党性修养,增强认同感和责任感,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会议邀请省委党校副校长林学启作专题辅导,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主持会议并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会议,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林学启教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重要论述》为题,从正确政绩观的历史逻辑、主要内容、实践要求等三个方面,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行了深入解析。林学启教授的讲座政治站位高,内涵丰富、论述精辟,逻辑清晰、事例翔实,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必将有助于党员干部深刻领悟正确政绩观的内涵要求,纠正思想偏差、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成效,真正把心思和精力放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来。

 任海涛指出,政绩观直接反映党员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是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是党员干部从政、谋事、创业的“总开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切实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工作中求真务实、敢作善为,为推动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任海涛强调,正确政绩观是马克思主义政绩观的中国化表达,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必须牢牢树立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把求真务实作为基本工作方法,多做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满意工程”“民心工程”。在经济发展上,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以深入实施“四改四新”工程为牵引和抓手,聚焦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推动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社会发展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城市更新、住房保障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机制模式,研究实招硬招破解工作难题,更好惠及民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深入推进“两清零一提标”,加强住建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任海涛要求,必须突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紧盯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责任心缺失等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盲目攀比、急功近利的行为,坚决反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靶向施策、精准发力,在抓好问题整改中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着眼常态长效,树牢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刚性约束机制,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靶向施策、精准用力,激励引导党员干部把正确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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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2025年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要点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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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赴济南市市中区开展“我们支部圆桌会”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下基层”要求,落实全省抓项目扩投资稳增长推进大会精神,3月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一行赴济南市市中区开展“我们支部圆桌会”活动,启动山东省暨济南市“项目管家走在前”帮办服务活动,并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堵点难题,发挥项目管家”帮办优势,全力服务保障各类项目快落地、快开工、快投产提供有力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参加活动并主持会议。



  任海涛一行视察了中科超级云智算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参观了望岳・智谷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中心,听取了济南市企业代表,特别是民营企业代表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意见建议



  任海涛出,要拉高标杆,优化帮办服务,打造重点项目“强引擎”树牢“全生命周期超前服务”理念,项目谋划阶段“超前帮办”,统筹能耗、污染物排放、水等要素资源,提高配置效率。在项目审批阶段“超前帮办”,聚焦开工前审批服务事项,编制“一案一策”推进表,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审批人员,实行挂图作战。在项目建设阶段“超前帮办”,深入项目一线跟进服务,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有需先到”,切实以“帮办有为”推动“项目有成”强化“智能帮办”,紧跟时代发展、企业所需,探索Deepseek等AI大模型应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帮办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任海涛强调,要聚焦发力,创新审批改革,夯实营商环境“硬支撑”。树牢有解思维,聚力加快项目建设优化“两重”“两新”等重点项目审批,通过设立审批服务站等方式,推动“园区事、园区办”。要突出系统集成,聚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推进系统联通、数据共享,让更多材料“免提交”“免填写”。要强化创新引领,聚力提升全程网办深度全面升级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广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全流程线上缴纳,深化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开展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



  任海涛要求,要以党建统领为核心,优化作风建设,激发改革攻坚“新动能”强化政治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工改工作,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审批标准,严守政治纪律和廉政底线,加强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要强化多方联动,开展“揭榜挂帅”创新攻坚鼓励各地探索更多首创性改革,以标志性改革创新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要推进审管联动,推动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提升审批、监管、执法全链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实现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一体贯通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深入开展“项目管家走在前”帮办服务,全力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济南政协副主席、市行政审批长刘霞济南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青,济南市市中区委书记鞠正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市中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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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力量·心向党,古韵绽放新篇章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3月7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联合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组织女职工走进济南章丘明水古城,通过“理论学习+文化体验”形式,共同庆祝三八妇女节。

在专题学习环节,女职工们围绕总书记关于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论述展开深入研讨。大家结合行业特点与岗位职责,分享学习心得,一致表示要将总书记的关怀转化为工作动力,以 "巾帼不让须眉" 的豪情投身住建事业,为社会发展、行业服务贡献“她力量”。

随后开启的文化体验之旅,让女职工们沉浸式感受千年古城的魅力。明水古城始建于唐朝,历经宋元明清四代发展,现存明清风格建筑群占地 2400 余亩。漫步明水大街,女职工们仿佛穿越回古代的市井生活,深切感受扑面而来的旧时商业气息和浓厚的人文底蕴。孟家大院里,大院小院相套相依,高屋底房错落有致,充分展现了清代北方民居建筑的独特魅力。沿街而设的布坊、冶坊、酒坊、豆腐坊等,更是让大家领略到了古时章丘的繁华景象和手工艺人的精湛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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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将理论学习与文化体验有机结合,不仅滋养了女职工们的精神世界,也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放松了身心。通过学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大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而参观明水古城,则激发了对民族文化的热爱和传承意识,增强了文化自信。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持续关注女职工的成长与发展,组织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为女职工搭建展示自我、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她力量”必将绽放出更加夺目的光彩,为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贡献更多巾帼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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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交叉话共建 协同创新促发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开展跨行业党建联建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探索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新路径,深化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3月6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与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健美运动、二手车流通协会联合党支部成功举办党建联建座谈交流会。联合党支部书记成建军,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会长胡庆节, 山东省健美运动协会主任梁青,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副秘书长李建及双方党支部党员共9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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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伊始,与会人员参观了省监理与咨询协会“一廊一室”党建文化墙,通过发展历程、党建成果、荣誉展示及品牌案例等版块,直观了解协会 "党建引领行业发展" 的实践经验,为后续跨行业交流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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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各方分别介绍了协会基本情况,围绕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党建与业务融合、党建品牌建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以及党建创新项目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双方党支部书记共同签订了党建联建协议,标志着2家党支部在党建合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将通过资源共享、活动联办等方式,推动党建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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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中,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重点分享了会员管理、AAAAA级社会组织评估及日常档案规范化管理等工作经验,双方针对跨行业党建联动模式,提出“行业交叉、资源互补”激发党建活力的创新思路,初步规划了2025年联合公益项目,组织系列好房子、好汽车、保安全、好服务等民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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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长效合作,擘画未来行动。本次联建活动标志着跨行业社会组织协同发展进入新阶段。双方表示,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共建内涵,聚焦行业痛点难点,以党建引领破解发展瓶颈,切实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效能,为服务行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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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团体标准《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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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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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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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5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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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六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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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质安函〔2025〕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2025年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迎检工作,全面做好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大力提升扬尘防治能力和水平,持续深入打好住建领域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压紧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持续强化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全省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新技术应用和监管平台建设,大力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健全扬尘防治体系,完善施工扬尘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三、整治范围

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施工工地和城市建筑拆除工地

四、重点任务

强化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拨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和中止施工的工地,建设单位做好裸露土地的绿化、固化或覆盖。2.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防治责任人及防治措施要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3.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加强现场巡查,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细化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1.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围挡顶部要设置喷雾系统,线性市政工程可结合实际设置,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环保。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拆除材料堆放场等地面要进行硬化处理,保持路面清洁确保无明显积土浮尘3.裸土产尘物料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等,要做好绿化、封闭、覆盖等防尘措施。4.土石方建筑物拆除等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湿法作业要求,采取雾炮、喷淋等降尘措施。5.严格出入车辆清洗制度,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等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6.施工现场要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7.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运输,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8.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无环保标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淘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入场

提升扬尘防治智慧监管水平。1.施工现场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做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功能正常2.扬尘在线监测点数量要按照施工场地占地面积确定。3.要结合智慧工地建设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施工工地视频监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合理设置视频监控点,重点监控出入口、洗车台、作业区、塔吊、围挡四角等部位,主要施工作业区、洗车台和制高点等区域至少各安装1个,确保拍摄角度和清晰度正常,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要求。4.鼓励推行智能监测管理模式实施扬尘监测设备与喷雾系统联动,支持手机等移动端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

、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543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在建房屋市政施工工地和城市建筑拆除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照整治内容和检查表(见附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市级监督检查202551日-83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结合日常监督,对所监督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对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于8月31日前对口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总结(202591-10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企业工地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明确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充分发挥网格作用,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落地见效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树立全局意识,完善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发力,层层压实扬尘防治责任,切实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整改责任,对存在轻微问题的,及时发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实施挂牌督办进行重点管控,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加强扬尘防治技术规程、图集宣贯培训,把工作要求宣贯到施工一线。要展示工作成效,推广典型经验,曝光反面案例,鼓励公众参与,形成“人人抓扬尘”的行动自觉。要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性成果,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扬尘防治工作水平。

房屋建筑工程联系人:韩景明、高峰,联系电话:0531-51765333邮箱:gaofeng@shandong.cn

市政工程联系人:张长全、蒋迪,联系电话:0531-87087169邮箱:weixiangyu@shandong.cn

园林绿化工程联系人:付晓晓,联系电话:0531-51765196,邮箱:shifeng@shandong.cn

 

附件:全省房屋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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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2025年党的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一年春作首,万事行为先。2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2025年度党的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安排,动员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迅速收心归位、凝神聚力,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投入到新一年的工作中,努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全年红”。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臻就全厅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持续深化思想政治建设,以实际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建设“四强”党支部、培树“四好”党员为抓手,大力建强支部战斗堡垒。着力打造党建品牌矩阵,推动党建业务深度融合互促,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引领和组织人才保证,党建聚势赋能、引领保障效果越来越显著。

  会议强调,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是“十五五”谋篇布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全厅上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模范机关建设为牵引,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强化宗旨意识,突出深化改革、深度融合,深入实施五个行动、努力建设五型机关,始终做到党中央有号令,省委有部署,住建有行动,落实有成效,人民有获得,为住建事业“走在前、挑大梁”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要求要深入实施培根铸魂行动,坚持深学细悟、强化忠诚品格、加强政治历练,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在建设政治型机关上走在前、挑大梁。要深入实施改革赋能行动,以深入实施“四改四新”工程为牵引和抓手,坚持守正创新,把牢改革方向,改出感恩奋进新气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重点,改出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坚持遵循规律,善用改革方法,改出转型升级新动能;坚持实干笃行,务求改革实效,改出担当作为新境界,在建设创新型机关上走在前、挑大梁。要深入实施惠民聚心行动,把更好实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服务型机关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好民生实事、提升群众满意度、组织发动群众,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涵,在建设服务型机关上走在前、挑大梁。要深入实施人才提升行动,持续巩固“六比六提”作风能力双提升行动成效,牢固树立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机制,健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机制,健全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强化“有为”的引领,激发“愿为”的动力,增强“敢为”的底气,锻造“善为”的本领,在建设效能型机关上走在前、挑大梁。要深入实施清风护航行动,把推进清廉机关建设作为重要政治工程、民心工程、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作风促廉、纪律固廉、文化育廉,涵养新风正气,培养规矩意识,厚植清廉自觉,在建设清廉型机关上走在前、挑大梁,全力推动住建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奋力开创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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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视频会议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月20日下午,全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视频会议召开。副省长温暖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秦秀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推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作安排部署,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斯杰主持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传达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署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主要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通报2024年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淄博市、济宁市作了汇报发言。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总结2024年度工作情况,部署下步重点任务,纵深推进专项治理行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指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燃气管道设施存量问题隐患大幅减少,行业市场秩序强力规范,关键制度落实明显到位,社会安全意识持续提升,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使命担当。要强化系统思维,继续深化“十大攻坚行动”,坚持目标导向,圆满完成老化管道改造任务;坚持扭住关键,切实加快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坚持源头治理,全面提升厂站管网安全水平;坚持综合施策,切实提升用户安全用气能力;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牢维护燃气安全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注重统筹协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省工作专班办公室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全体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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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东省暨青岛市住建系统“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暨青岛市住建系统“开工第一课”启动活动,在青岛市市北大健康A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现场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活动并讲话,青岛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解宏劲致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现场指导,部分行业代表作了表态发言。



王玉志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聚焦全年开局的关键时期,扛牢政治担当,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开工第一课”活动为起点,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力以赴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促发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要坚决把好把严开工复工关口,主管部门要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大企业服务力度,优化分级分类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企业要严格自查自纠,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要把严的基调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抓紧抓实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责任,扎实开展动火作业、预防高坠等四个专项整治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全面纠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控各类安全风险。




  要坚决守牢守好基层基础底线,聚焦“人”“物”“管”三大环节,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科技兴安,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提升“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水平。




  在活动现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了“开工第一课”相关工作,展示了安全生产建设成果。省、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媒体记者约180人参加了启动活动并进行了现场观摩,约65万人次在各市分会场收看线上直播。(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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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虚进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微信图片_202502271819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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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建等同志的聘任决定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0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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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党支部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顺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按照省委组织部及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统一安排部署,224下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召开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党支部书记贾燕受片区党建工作机构委派对会议全程指导点评,省协会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书记陈文主持,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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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全体党员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思想及论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及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等,通过学习,党员们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政治站位,为开好组织生活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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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陈文同志通报了本次组织生活会的准备情况,报告了党支部2024年度工作和2025年工作打算,并带头进行个人对照检查。全体党员紧扣会议主题,结工作实际,深入剖析存在问题,逐个认真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动真碰硬、又真诚团结,达到了“红脸出汗”、共同提高的目的。随后,对党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民主测评,提出评定意见,通过评议,激励先进,鞭策赶超,推动共同进步。

陈文书记作会议总结,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巩固会议成果,以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为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二是按照流程规范做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报告,存档备查并按上级党委要求时间和内容上报;三是针对组织生活会查摆出来的问题,党支部和每位党员列好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及时向群众反馈、公示,务求取得整改实效;四是全员要以此次组织生活会为契机,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不断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创新性建设,持续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会员单位,共同引领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贾燕书记充分肯定了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成果,认为本次会议流程规范、完整、质量高,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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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5年度会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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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5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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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理制度改革调研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月18日下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党支部联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管处党支部在青岛召开以“共商监理制度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我们支部圆桌会”。省住建厅质安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李军,青岛市住建局质监处党支部书记、处长白亮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薛军以及各支部的部分党员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由李军同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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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议题”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青岛市住建局汇报了监理改革试点的工作思路、意见建议,青岛崂山区住建局汇报了工程质量安全综合保险试点情况;参会同志围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改革委托方式、工程监理企业合伙制、监理费监管方式、质量安全不可竞争费用、进场材料使用情况评价分析以及对推进改革的意见建议等,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并对监理改革试点细节实操等进行了框架梳理。

     陈文会长在交流发言中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部、省、处关于监理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抓住契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做好主管部门质量管控的参谋助手,并团结带领会员单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向科技要效能,切实推动行业深化改革,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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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处长作会议总结,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监理与咨询行业要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加大党建业务融合力度;二是立足现有体制机制,先立后破,循序渐进探索监理制度改革新路径;三是进一步加强自律,树立监理行业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地位;四是切实发挥监理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展监理行业的全链条延伸跨界服务,进一步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效能。同时,安排部署了结合智慧工地,建设省、市、县、企四级共用监理工作管控数智化平台的相关工作。

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山东省监理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家一致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投身到改革实践中去,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另外,青岛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处、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站、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崂山区住建局住房管理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多家工程监理企业、保险和TIS机构代表等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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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发布2025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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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验收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验收会


       2025年2月10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验收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伊生,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李伟、姜军、任旭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并参与验收。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发展部主任孙璐主持,课题组成员19人线上线下参加了验收会。经推荐,由刘伊生教授担任验收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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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会上,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介绍了结题报告基本架构和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陈刚代表课题组,围绕数智化调研、监理工作数智化清单、施工现场数智化监理工具的功能需求分析等进行了汇报。

       验收专家审阅了课题相关成果资料,肯定了课题研究形成的“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课题组应秉持更高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筛选,针对保留项目需精心规划后续发展路径,提出能落地实施的方案。专家组同意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总结讲话,指出随着工程建设行业智能建造及数智技术的快速发展,监理要尽快适应,否则就跟不上数智技术的发展了。本课题应紧紧围绕数智赋能这一核心,集中力量尽快突破三至四项关键的数智监理手段。同时,建议课题组进一步精简研究内容,形成一份操作性实用性强、能尽快落地实施的方案,助力监理行业在数智时代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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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规范代理行为,保障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全省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信用评价,现将有关结果公布,供各级主管部门分级分类监管和各有关招标人参照使用。

 

附件:山东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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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第二十一期工程质量安全讲堂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定于2月11日举办第二十一期工程质量安全讲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更好发挥建设监理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引导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工程卫士、建设管家”作用,为推动山东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监理力量。

、时间方式

(一)时间2025年2月11日(周二)14:00,时长约3小时

(二)方式:培训采取视频直播方式,主会场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协会,全省范围内监理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监理项目机构设置分会场,通过大众网扫码观看。(直播二维码附


 


三、培训内容

课程一:宣贯《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课程二:解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22);

课程三: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培训2024年建设工程监理统

计调查工作;

课程四:讲解监理企业项目信息录入、业绩“标A”有关注意事项。

四、参训人员

(一)主会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中心以及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相关人员。

(二)分会场:各市县负责建设监理工作(处)室相关人员,省市协会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监理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五、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做好分会场及本地区协会、监理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监理项目机构现场收听收看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企业、项目机构开展常态化培训,抓好工作末端落实。

联系人:张建,联系电话:0531-51765168,电子邮箱:zj@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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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秘书处召开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共启行业崭新篇章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月24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召开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协会会长陈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秘书长李虚进、陈刚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秘书长曾大林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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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次汇报,全面回顾了2024年的工作成绩,从党建工作、业务成果、困难与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结合部门和个人工作实际,对2025年协会工作提出了建设性建议,秘书长曾大林认真听取汇报,逐一进行点评,指出亮点与不足,明确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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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会长总结讲话,他从行业发展大会、全国首届监理知识竞赛、数字化平台招标和短视频大赛、换届大会和全国片区培训、协会人员素质提升等五大方面作了系统回顾并高度肯定了协会秘书处2024年的工作成果与辛勤付出。展望2025年,陈文会长提出要求,一要持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协会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要探索“四个服务”新模式,围绕省厅、国家协会重点工作及会员需求,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三要加强主管部门对接,确保信息畅通,工作协同高效;四要勇于创新发展,挖掘新亮点,实现新突破;五要不断提升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主动思考,群策群力推动协会工作,要完善内部制度和信息化办公平台;六要提升个人技能,坚守廉洁安全底线,建立淘汰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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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承上启下,意义深远,不仅系统梳理了2024年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更对未来发展谋篇布局,为协会在2025年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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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共享,实现项目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开,避免企业重复录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严格确定数据等级(A、B、C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无需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市场主体自录D级项目信息,进一步简化录入程序,加快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平台进程,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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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立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理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公示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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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5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5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晨昱12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5年第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淄博、潍坊、滨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5年1月15日


2025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淄博、潍坊、滨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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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施工安全实际,我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从源头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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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字当头 改革攻坚 |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月8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回顾总结2024年工作,分析形势、凝聚共识,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坚定信心、鼓足干劲,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住建力量。

会议传达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省领导批示,部分单位作了交流发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以“干字当头 改革攻坚 奋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挑大梁”为题作报告,党组书记任海涛作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刚刚过去的202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锐意进取、实干担当,各项重点任务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一)着力巩固支柱产业,住建经济运行更稳。一方面,因城施策,打出促进住房消费“组合拳”,房地产市场企稳迹象明显;另一方面,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突出龙头企业培育,建筑业经济支撑稳固有力。

(二)着力改善住房条件,民生兜底保障更实。一是保交楼保交房年度目标全面完成;二是住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是住房公积金扩面增效;四是“齐鲁红色物业”品牌持续擦亮。

(三)着力促进品质提升,城镇建设治理水平更高。一是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二是市政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三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四是城市管理更加智慧精细;五是村镇建设力度持续加大。

(四)着力加快绿色转型,城乡人居环境更美。一是绿色建造方式加快形成;二是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三是城市绿色生态空间丰富拓展。

(五)着力推动重点改革,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更优。一是工改排名创历史最好成绩;二是行政审批服务提质增效;三是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四是标准造价管理服务优化升级。

(六)着力夯实工作基础,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基更牢。一是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升;二是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更加突出;三是行业监管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四是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七)着力守牢底线红线,住建安全稳定形势更好。一是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成果显著;二是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三是消防审验工作扎实推进;四是自建房整治任务顺利完成;五是抗震设防体系进一步健全;六是住建信访减存控增成效明显。

(八)着力加强作风建设,党建业务融合更深。一是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二是模范机关建设持续深化;三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纵深推进。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山东视察,赋予山东“走在前、挑大梁”的重大使命,要求山东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上当好排头兵。要深刻洞察形势、精准把握重点、科学运用方法,推进住建事业改革发展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会议强调,202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更加充分释放住房城乡建设稳增长巨大潜力,更加有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系统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稳住楼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探索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村镇新样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实施绿色发展、法治建设、科技创新、行政效能、本质安全提升行动,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质增效,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住建力量。

(一)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全力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一是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二是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三是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四是持续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五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六是改革完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

(二)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聚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一是筹备召开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二是加强城市更新顶层设计三是有序实施更新改造任务四是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五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六是擦亮新时代规范执法、亲情服务“山东城管”品牌。

(三)探索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村镇新样板,着力改善农村现代生活条件。一是深化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二是持续抓好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提升三是塑造“鲁派民居”新范式四是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

(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建设现代化建筑产业体系。一是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二是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三是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五)开展绿色发展提升行动,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一是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二是深入开展住建领域环保攻坚三是积极促进城市绿地提质赋能。

(六)开展法治建设提升行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二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七)开展科技创新提升行动,有效激发住建事业发展动能活力。一是建成一批科技创新平台二是培育一批科技创新企业三是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四是推广一批“四新技术”成果五是完善“数字住建”体系。

(八)开展行政效能提升行动,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一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三是夯实标准基础支撑四是提高行业统计质效。

(九)开展本质安全提升行动,坚决守牢住建领域底线红线。一是巩固燃气安全十大攻坚行动成效二是推动建筑施工提质筑安三是常态化开展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四是严抓市政运维安全五是提升消防审验服务水平六是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建设。

会议要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提高站位、坚定信心,积极做好住建领域稳经济、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明确方向、抢抓机遇,深学细研吃透上情,扑下身子摸清下情,加强评估掌握实情,确保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要深化改革、补齐短板,始终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始终强化系统思维,确保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把握重点、协同发力,在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城市更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守牢安全稳定底线等方面加力见效,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不断夯实党建基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做好“十五五”规划编制等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号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干字当头,增强信心、迎难而上,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真正干出走在前的样子、干出走在前的担当,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住建更大力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成员,二巡、总师、专员,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山亭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驻鲁建筑央企山东区域总部、驻济建筑央企行业社会组织负责同志2024年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省建筑业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及房地产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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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鲁监理协会交流座谈 共探行业发展新路径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月7日,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史俊沛、秘书长黄鸿钦、党支部书记兼副秘书长许冰纯一行到访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调研交流,为新一年的开篇注入奋进力量。山东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副秘书长陈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凤亮参加座谈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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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会长对广东协会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山东监理行业及协会发展现状。根据调研提纲,山东协会与会人员依次从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招投标“评定分离”模式经验、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和举措、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数智化发展现状等方面作了交流和分享,解读了山东省住建厅等三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随后,双方就行业发展、政策扶持、企业创新、信用评价体系优化、数字化转型探索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双方相互借鉴,共同寻求解决行业难题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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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作为交流的重要内容,双方围绕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主题党日活动、公益助学及如何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等深入交流探讨,并举行了党建联建签约仪式,将在多方面进行合作,推动双方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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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交流不仅加深了粤鲁协会的友谊,更为两省监理行业的协同发展搭建了坚实桥梁,双方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深化合作,共同应对行业挑战,携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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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7d4a097929cbfc0124290f1423609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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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3号文,发展新会员.jpg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新会员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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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2025,省协会第一次会长会议暨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圆满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月6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5年第一次会长会议暨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济宁曲阜顺利召开。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军出席指导会议、济宁市住建局副局长陈运动到会并致辞,省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等协会领导班子,部分市监理协会会长、秘书长,省协会常务理事代表共60余人参加。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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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由陈文书记领学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会议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理论基础。随后,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精神,重温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个方面重要论述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主要内容。李军处长对近期印发的《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行了权威解读,详细阐述了各项措施的内涵和意义,并对省住建厅质安处2025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说明,为山东监理与咨询行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路径指明了方向,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此外,会议审议并通过省协会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打算、2024年财务报告及行业发展大会费用使用情况、监事会工作报告、新会员发展报告以及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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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作总结讲话,高度肯定了省协会一年来的工作成绩,他表示,2024年省协会在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党建品牌赋能业务发展,围绕“四服务”持续发力,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工作成绩。2025年,省协会将更加紧密地围绕政府工作思路和要求,结合广大会员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要点,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即将召开的全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习、坚守行业发展底线,强化自律诚信经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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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虽遥,追则能达;愿虽艰,持则可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监理与咨询行业的每一个人都是主角,每一份付出都弥足珍贵,每一束光芒都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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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四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孙言萍864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513

2024年度第四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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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四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丽君763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513

2024年度第四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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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山东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山东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进省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强化有关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绿色建材采购交易,决定全面启用山东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基本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租赁现有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在山东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以下简称“采信库”)基础上,提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项目管理、采购交易、数据监管服务。

二、平台主要功能

(一)绿色建材产品采信管理。按系统化流程收集、整理和登记绿色建材产品的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管理。同时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采信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实现有效监管。

(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对绿色建材应用工程项目登记、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实现绿色建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数据不可篡改、责任可追究”等监管目标。

(三)绿色建材电子化交易和批量集中采购服务绿色建材电子化交易服务通过采用直购、竞价、询价、议价等方式实现绿色建材的线上交易。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服务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归集、采购文件编制、公告管理、投标管理、开标管理、评标管理、采购结果管理等内容实现绿色建材批量采购。

(四)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管理对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装配率、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全过程碳排放量减碳量、交易信息全过程产生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供数据管理及监管驾驶舱统览,实现应用数据动态管理和呈现。

三、平台运行操作

(一)平台网址:https://jiancai.gcycloud.cn/shandong。

(二)登录账号

1.各市财政局账号由省财政厅统一分配,首次登录后请及时更换密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使用采信库账号密码直接登录。

2.项目参建各方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建材企业(建材经销商)等单位的账号自行注册申请,已有采信库账号的可直接登录。

(三)使用方法:平台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试点项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试点项目落实,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建材企业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并使用绿色建材采购交易系统,实现项目动态管理。各市要在2025年4月底前落实3个以上项目,并纳入平台管理。

(二)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分别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平台管理工作,填写《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2),于2025年1月5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邮箱。

(三)扎实有序推进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于近期开展全省平台应用培训,培训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市在平台应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问题建议,帮助技术支持单位及时优化升级平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郭磊、陈恒亮,联系电话:0531—51765144、51765145,邮箱:guolei@shandong.cn。

省财政厅联系人:杨廷、陈思远,电话:0531—51769643、9151,邮箱:caigoufawu@shandong.cn。

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李喜龙(采信应用),电话:15636992913;张庆瑞(采购交易),电话:0531-55771787。

 

附件:1.绿色建材数字化管理操作指南

2.管理人员信息表

     附件1-2.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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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公益讲座在滕州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31日,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会员需求,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枣庄市、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在滕州举办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公益讲座,枣庄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质安中心主任尹健国出席并致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长曾大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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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一级主任科员张建解读了省住建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提升服务能力、创新发展方式、开拓发展领域、夯实发展支撑等方面,明确提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16条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高级工程师张洪霞解读监理企业项目信息录入有关事项;省监理与咨询协会行发部副部长马怀远结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详细讲解资质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专委会专家张济金凭借其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案例分析,详细阐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的相关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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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紧跟时势,内容丰富,宣贯解读了行业的新政策文件,促进了从员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肯定,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效果。所有过往,皆为序章,下一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将陆续推进在烟台、青岛、潍坊等地市的公益讲座,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支撑和行业文件的普及引领作用,加快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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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培安,枣庄市住建局节能设计科科长、四级调研员张飞,滕州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建筑业服务中心主任施治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孔令武, 济宁市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韩坤等主管部门和协会领导出席讲座,来自枣庄、济宁、临沂、菏泽4市会员单位的26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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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开展集中研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围绕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专题研讨,结合实际研究谋划落实的思路措施,推动会议精神在全省住建领域落地生根。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主持读书会并讲话,厅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会议,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思想深邃、视野宏阔,目标明确、导向清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和指导性,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善于在探索规律中提高认识、推动实践的高超智慧,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省委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今年经济工作,深入分析了面临的机遇挑战,系统部署了2025年经济工作,对于做好明年住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全厅上下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抓好住建经济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住建系统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行业发展部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坚持高点定位,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经济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奋力推动全省住建经济工作取得新成绩,为全省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要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着力释放需求,着力防范风险,着力优化供给,着力推动转型。要着力激发建筑产业新质生产力,做优建筑行业、做强建筑产业,突出破壁垒、解难题、优服务,拓宽建筑市场规模。要不断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抓好老旧小区改造,抓好城中村改造。持续加大城市建设管理力度,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加大城建投资,持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要坚定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两清零一提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抓好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要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大力度抓好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城镇燃气安全安全、城市公园安全、城乡房屋安全、极端天气防范

会议要求,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住建经济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处室、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加强党对经济工作领导的重要要求,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做好住建经济工作。要对标看齐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重要任务,把会议精神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转化为推动住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要求真务实抓落实,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施工图,拿出真招实招,积极谋划用好牵引性、撬动性强的工作抓手,努力推动全省住建经济工作“走在前、开新局”。要提高本领抓落实,加强对经济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不断提高领导住建经济工作的水平。

转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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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五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7356073727519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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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四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7356072196746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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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三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7356068272564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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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组织龙头骨干企业赴京参观中国建筑科技展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参观中国建筑科技展后,为引领行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12月28日,省协会再度发力,组织龙头骨干企业前往北京首钢园参观中国建筑科技展。本次活动由省协会副会长张济金带队,部分市地监理协会、企业负责人省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4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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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科技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建集团主办,设在北京首钢园,以“科技赋能美好生活,创新引领中国建造”为主题,设“共建和谐城市”“拓展幸福空间”“助力中国建造”三大主题区,包含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绿色低碳、“好房子”、智能建造、大国建造7大展区,集中展出167项数字化、工业化、智能化发展的最新成果、最新技术和最新应用。

本次参观是省协会精心组织的一次重要活动。一方面龙头骨干企业作为行业的领军,拥有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经验,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参观,能够进一步拓宽视野,深刻了解行业前沿科技动态,从而更好地将科技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领整个行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另一方面协会通过参观学习,开阔了眼界,认识到数字化、数智化、信息化在建筑业中应用的重要性,为推动监理咨询行业的科技化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省市协会形成上下联动、搭建共同发展的交流互动平台,通过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探讨行业发展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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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科技展为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下一步,省协会将加大行业前沿科技的交流培训力度,引导行业科技发展,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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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获评5A等级社会组织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省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通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获评5A等级社会组织。

协会一直秉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发展理念,2019年首次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评4A等级社会组织。2021年3月第一联合党支部撤销后,为保证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22年3月协会成立党支部,创建党建品牌,以党建促会建,积极开展活动。经过不懈努力,协会党支部在2022年被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评为“五星级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称号,党支部作为省管建筑类行业协会党建示范点,在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品牌建设推进会上承担了观摩任务;2023年蝉联“五星级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称号。2024年被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省社会组织总会党委评为“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党委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展现了协会在党建工作方面的突出成果,为再次参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党建引领业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2024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协会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按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别的评估细则,从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申报和自评。经过评估专家组的材料审核、现场评估以及最终评定等程序,协会评估成绩优异,获评5A等级社会组织。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满分为200分,得分在180分及以上为5A级,5A等级为最高等级。

协会获评5A等级社会组织,离不开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鞭策与鼓励,离不开协会工作人员的辛勤与努力。今后,协会将再接再厉,进一步总结提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提升服务能力,并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工作引领协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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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24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总结今年以来专委会工作,进一步分析形势、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研究部署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委会副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动办等专委会成员单位副主任参加会议并发言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全面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安全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专委会共治效应,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全力推动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取得积极成效,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会议强调,当前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风险更加集聚,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绷紧绷牢安全生产这根弦。要聚焦城镇燃气、城市公园、城乡房屋等重点领域,深入排查、精准管控风险隐患,积极推进气瓶“阳光充装”技术改造,加强极端灾害监测预警和安全提示,严防因灾致人伤亡。要严格对照新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狠抓危大工程管控,严格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防范,强化施工现场用火防火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惩重罚违法违规行为。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种好各自“责任田”,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围绕本质安全提升,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事故警示教育、复盘推演制度,加快数字住建和智慧工地建设,深入推进电梯智慧维保,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做到发展和安全并驾齐驱、相得益彰。

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集各行业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要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会议、报告、警示、约谈等工作制度。要持续扛牢责任担当,抓住“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薄弱环节,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具体、抓到位。要持续夯实治理基础,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分类分级指导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治理体系。要严格值班值守,备齐配足应急物资,加强信息报送管理,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有力有效应对。

(转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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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政发〔2024〕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山东人力资源优势,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改革就业体制机制,提升失业治理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争当高质量充分就业“排头兵”。到2030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在110万人以上,新增高技能劳动者100万人以上,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到2035年,基本形成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结构优化、就业供求平衡、就业服务优质、就业环境友好的高质量充分就业局面。

二、构建就业优先政策协同体系

(一)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分类归集发布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职业体验、跟岗锻炼等活动,促进优质劳动力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集聚。实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质量就业“3+2行动”,稳定工业经济就业规模,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支持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和民营经济就业主体作用,综合施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稳岗扩岗。实施重点产业和企业就业支撑计划,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十强产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供用工支持等专项服务。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破解“有活没人干”与“有人没活干”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配合)

(三)打造区域就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先行区,支持济南、青岛打造全国北方区域性就业聚集地。推动建立黄河流域就业协作机制,启动新“西输东接”工程,吸引西部省份青年群体来鲁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把高质量充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协同发力。建立城镇新增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等为主要指标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就业影响评估应对机制。培育高质量充分就业县(市、区),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产、城、人、业”融合发展县域就业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配合)

三、构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五)拓宽青年群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实施青年就业创业专项促进计划,加大政策支持,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普遍搭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赋能平台。贯穿全年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实施志愿服务乡村振兴、青年见习实习等专项计划。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残疾人大学生等关爱工程。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衔接服务,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家庭合力促就业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残联、省工商联配合)

(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健全政校企合作机制,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和“直通车”招聘模式,引导、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省退役军人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七)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退出条件,完善“基本服务+特定帮扶+急难救助”三位一体精准就业援助体系。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支持,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八)加大创业群体支持力度。实施“创业齐鲁”行动,精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推广“创贷+商贷”组合模式。提升各类创业载体管理水平,支持创业街区等新平台建设。强化创业导师指导作用,探索推出“创业风险险”等试点服务事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山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配合)

(九)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开展数字就业行动,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技能训练、职业转换。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银发经济发展和银发人力资源开发助力行动,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配合)

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技能山东行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规划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育山东特色专项职业能力品牌。支持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有序推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评价服务供给。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落实相关表彰奖励政策。开展新时代就业观培育工程,将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生涯教育融入青少年培养全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教育、培训和就业统筹机制。动态调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高校就业工作实行“红黄绿”亮灯分类提醒,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实施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探索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城乡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集成改革,大力发展县域就业容量大的特色产业,加强以工代赈,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培育“特定地域+特色行业”农村人力资源品牌(劳务品牌)。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城乡一体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推动全省基层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化“社区微业”行动,融合打造“一刻钟”就业服务圈+便民生活圈。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实训活动,加强职业指导师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十五)推行数字赋能服务模式。建设“智慧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善全省集中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一库一平台”),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推行数字化智能化就业服务模式,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更好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标准化打造“一县一家”公共零工市场,健全零工保障服务体系。加强线上零工市场建设,实现辖区零工市场信息全联通,集中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配合)

六、构建平等就业权益保障体系

(十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城乡劳动者收入增长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引导企业健全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绩效评价,培育治理欠薪县域标杆、园区标杆。健全就业市场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配合)

(十七)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实施“全民参保·福暖万家”工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落实低保渐退期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十八)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打造高端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格局。支持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的就业服务从业者申报相关专业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九)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监督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配合)

七、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坚持和加强党委政府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实施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进程评估。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实行分市劳动力调查,适时开展就业岗位调查。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岗位和政策储备,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就业的影响。举办就业促进周、政策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配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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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 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政办字〔2024〕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纵深推进“无证明之省”和“数字政府”建设,更好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权威统一、内容全面、数据真实、便捷高效优势,自2025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实现全省涉企(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业务,以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为主,不用、少用纸质营业执照为辅,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企业办事便利度,为全国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全面应用

(一)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将以往企业身份证明以纸质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传统模式,替代为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新型模式,对省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涉企业务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在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涉企业务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查询核验企业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保险、水电气暖、通信等机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部门)

(三)实行新型亮照形式。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要指导企业及时下载、领取和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将自行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或“企业码”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的,均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亮照义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四)优化监督管理方式。涉企监管部门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效能,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时,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或扫描“企业码”等方式获取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示纸质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涉企监管部门)

(五)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营业执照线上线下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智能服务与传统服务创新并行,保留线下使用纸质营业执照的个性化需求服务。企业办理特殊事务或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要提供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和纸质营业执照打印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技术支撑

(六)改造升级软件系统。及时改造升级涉企业务办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系统,实现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增加自动核验企业身份或调取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的功能,将需要企业必须提供纸质营业执照的软件系统功能设置调整为可选项。(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七)优化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进一步升级省、市两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架构功能,提升动态扩展和高频并发服务能力,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响应的及时性,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迭代升级和技术保障,全面支撑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调取使用,确保企业随时下载、便捷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丰富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信息。持续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智能化水平。强化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三、提升改革质效

(九)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围绕便捷高效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加强对此项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在各项涉企政务服务、监督检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面、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十)持续推进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有解思维,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升涉企业务办理效能。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本领域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大数据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处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方面的技术问题,大力提升改革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涉企服务、监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梳理涉企业务,及时调整办事指南。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技术支持,改造升级业务系统,确保涉企业务如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应用。各级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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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制项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首页.jpg第二页.jpg末页.jpg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编制项目申报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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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5年度研究课题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首页.jpg2页.jpg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研究2025年课题申报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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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734576711461.jpg



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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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落实我省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及发展规划,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链主制,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助力好建筑、好房子建设,按照《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管理办法》,本着“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原则,根据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经申报、推荐遴选,拟首批推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低碳建筑5个产业链链主机制现将链主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郭磊、陈恒亮;电话:0531—51765144、51765145;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

 

附件: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链主名单(第一批).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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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4〕21号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主管部门、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 东 省 能 源 局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24年12月13日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环保领域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等工作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海洋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对省本级资金负主体责任,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负监管责任。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级有关要求,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梳理申报项目并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纳入项目库,所有项目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环保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财政重点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编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各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将剩余资金统筹使用。

对环保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加强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资金管理规定前提下,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将中央环保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框架统筹安排。

第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要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第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及分配方式:

(一)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1.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及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节能减排,大气、水、海洋、土壤、重金属、农村环境整治、固废与化学品、放射性废物、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以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能力建设等支出。该项资金具体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2号)等相关政策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下达。

2.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全省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及设备系统运行维护,支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划、标准制定评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环境监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支出。该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

3.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资金。主要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支出。该项资金根据工程投资额、任务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管理等因素,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开展。其中,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山东省与河南省补偿协议约定和确认结果清算拨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根据国家公园创建和建设情况、重要湿地和造林面积等因素,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5.清洁取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及运行支出。该项资金根据省下达各市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

6.海洋生态保护和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域海岛综合管控、海洋观测监测和预警预报、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海洋对外合作交流、海洋产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监测等海洋强省建设支出。该项资金结合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分配。

7.其他重点支出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项目支出。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统筹确定。

(二)节能减排资金

1.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测算分配(国家下发的推广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办法分配)。

2.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奖补等支出。该项资金根据淘汰任务量、以新换旧任务量和省级奖补标准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

3.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传统能源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支持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及供应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地热能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等。该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测算分配。

4.省级能耗指标收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能耗指标滚动收储,重点行业节能降耗、绿色循环发展等重点工程和项目,支持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等。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除共同财政事权外,省、市、县三级财政在下达环保专项资金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下一级财政安排配套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将本部门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省级财政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环保专项资金,各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强化措施,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

第十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同时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相关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7日。《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资环〔2021〕42号)同时废止。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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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

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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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93 号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10月17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第三条 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与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相协调,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

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场站布局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统筹公共交通效率和整体交通效率、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的原则,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并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出现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正常运营服务安排难以满足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保障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票价支付票款;对拒不支付票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服务企业、调配运营车辆等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需要重新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企业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确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统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等安全防范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客流状况的日常监测;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客流大量积压时,应当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或者临时封站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因突发事件或者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服务,并做好乘客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乘客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城市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经验收合格后,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和运营交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营交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三)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用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轮渡,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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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89 号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8月30日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 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月公布目录。

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主动审查一般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2个月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为保证审查质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法规、规章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超越权限;

(三)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规章应当予以纠正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二十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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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第 78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定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定密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

(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

(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

(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严格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规定、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

第三十七条 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为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持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现和处理机制,不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中设置恶意程序。

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承担涉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综合评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机制,指导机关、单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措施。

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

(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五)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七)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的业务;

(二)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

(三)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

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原工作、学习单位以及居住地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申请协助审查。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者脱密期内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

(四)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

(六)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

(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

(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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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

建 设 法 规 体 系、促 进 产 业 发 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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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84 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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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带队到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调研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带队到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调研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消防审验等情况,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省机场管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刘科陪同调研。



 调研组先后考察了项目临时办公区科技展厅,详细了解工程项目总体情况,并在T2航站楼工程施工现场调研建筑科技应用、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参观省机场管理集团综保楼文化展厅。






 王玉志指出,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作为山东民航史上规模和投入最大的机场建设项目,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住建系统将一如既往地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项目参建各方要积极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建设,推广采用“BIM+”数字一体化设计、智能塔吊等先进技术及设备,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创新研究,推动形成一系列科技创新成果。要认真总结超重转换梁结构、超大无缝钢屋盖等建设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经验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打造精品工程,为全省建筑行业发展树立标杆、打造示范。要继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更好统筹高质量建设与高水平安全,强化安全措施落实,把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安排部署到位、狠抓落实到位,保障项目建设平稳有序推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转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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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绿道建设标准》发布实施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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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专项整治 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暨第二十期工程质量安全讲堂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点击播放视频

 12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暨第二十期工程质量安全讲堂,指导全省做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现场集中观看了建筑保温材料现场监管和动火作业安全管控有关视频,解读了专项整治方案,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副站长王晓从保温材料设计、材料进场检验、现场堆放、保温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详细讲解了建筑保温材料监管要点,中建八局二公司山东公司安监部经理于博洋从动火作业管理要求、控制要点、如何规避风险等方面讲解了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控要点。



 会议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高度警醒、高度敏锐,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聚焦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入场管理和高风险作业环节,开展全覆盖、穿透式检查,彻查彻改风险隐患。要守好守牢设计文件、产品报告复核、进场检测、施工管控和应急处置五个关口,压紧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参建单位责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点击播放视频




   





 会议要求,要强化标本兼治,对全省涉及建筑保温材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即知即改。要积极配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共享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隐患线索。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通过培训宣贯会、专题讲座、班前晨会等方式,普及建筑保温材料和动火作业管理常识,切实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能力,推动专项行动尽快取得实效。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相关同志3200余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驻鲁建筑业央企、各地龙头骨干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及一线作业工人10余万人通过视频连线参加会议。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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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中国建筑科技展 探索行业发展新路径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的重要指示,学习借鉴最新建筑科技成果,进一步激发监理与咨询行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12月14日,在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带领下,省协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部分骨干共计50人赴北京参观中国建筑科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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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以“科技赋能美好生活,创新引领中国建造”为主题,设立了三个主要展区:“共建和谐城市”、“拓展幸福空间”和“助力中国建造”,集中展示了建筑业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卓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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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城市”展区通过“宜居城市”、“韧性城市”和“智慧城市”三个子展区,展现了科技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拓展幸福空间”涵盖“绿色低碳”和“好房子”两个展区,强调建筑行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以及提供高质量居住空间方面的努力。“助力中国建造”包括“智能建造”和“大国建造”展区,突出了建筑机器人、3D打印技术、BIM应用等前沿科技,以及中国建筑企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贡献。展览共展示了167项代表中国建筑业最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体现了领军企业如中建集团在建筑科技领域的不懈追求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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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参观过程中聆听讲解,驻足观看建筑领域的众多优秀核心技术产品,积极与讲解人员互动交流,深刻体会科技成果对建筑业发挥的巨大作用,充分感受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和重要力量。

在随后的交流中,大家一致认为,此次参观极大地拓宽了思维视野,为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探索之路。陈文会长表示,将传统建筑产业数字化、数智化、信息化,建筑业与科技、节能和环保紧密结合,是建筑业持续繁荣和发展的新路径,这为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借鉴经验,下一步,协会将加大行业前沿科技交流培训,引导行业科技发展,并鼓励大家坚定信心,不断学习,通过创新科技手段赋能,共同推动行业迈向更加繁荣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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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召开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欠薪冬季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形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增强抓好治理欠薪工作的行动自觉。

  会议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紧盯重点难点,压紧压实责任,坚决打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攻坚战。要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排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欠薪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要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配合查处各类欠薪案件。要结合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落实“首问负责”“接诉即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会议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夯实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要不断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实现在建项目、企业、工人实名制全覆盖,积极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打击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建筑市场环境。要进一步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欠薪源头治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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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山东省城市建设博览会开幕式暨“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主题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13日上午,第四届山东省城市建设博览会开幕式暨“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主题交流活动在滨州国际博览中心成功举办。


 

 

滨州国际博览中心(黄河三角洲交易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曹金彪,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斯杰,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范维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一级巡视员邢海峰、建筑杂志社副社长朱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春田等出席开幕式并参观展览。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住建部和省市领导参加巡展活动

 

开幕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侯晓滨主持,曹金彪、刘斯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符里刚、王玉志、李春田等同志分别致辞,范维澄、李晓江分别围绕《韧性城市的理论和实践》《建设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城市》作主题报告,滨州市副市长张瑞杰、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庆虎、青岛市副市长解宏劲、烟台市黄渤海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刘建民作交流发言。青海、宁夏、山西、甘肃、河南、内蒙古等沿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等应邀参加开幕式。全省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开幕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侯晓滨主持会议


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春田致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致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符里刚致辞


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斯杰致辞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曹金彪讲话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范维澄作主题演讲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作主题报告



滨州市副市长张瑞杰作交流发言


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庆虎作交流发言


青岛市政府副市长解宏劲作交流发言


烟台黄渤海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刘建民作交流发言

 

第四届城博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届城博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题为“宜居韧性智慧,共享美好生活”,举办时间为12月13日-15日。本届城博会集中展示我省及沿黄省(区)十四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取得的成就,研讨最新政策、创新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相关领域的供需交流和项目合作,是一次充分展示城市建设成就、社会各界共谋城市发展大计的盛会。

本届城博会举办城市基础设施技术与产品展,设立设备更新、城市生命线工程、好房子、齐鲁建造、绿色建筑等主题展区,同时举办“沿黄九省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供需对接活动,举办期间欢迎住建行业企业交流参会。

本届城博会布置全省和16市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成果展、国家级和省级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成果展、“沿黄九省区”住建领域贯彻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成果展等综合展,举办“一米看城市,童心向未来”儿童绘画作品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建筑摄影作品展,整个场馆创新采用沉浸式城市建设成果体验,精心选取经十路、望岳路隧道(最美星空隧道)、口袋公园、滨州渤海十八路、威海地下综合管廊、沂河、阳光海岸绿道、微缩城市展厅等13个全省有代表性城市建设成果,采用三维立体地铺和场馆实景方式展示。同时还举办“畅游山东城博 我为城市代言”集中打卡活动,欢迎广大市民和媒体朋友参观游览。

(转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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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带队在济南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带队在济南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济南市部分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对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王润晓指出,临近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要深刻吸取各行业领域施工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守好筑牢安全防线,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王润晓强调,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要强化联动共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开展治理监督工作,加快完善管理体制。二要压实各方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监理单位保障质量安全作用。三要提升监管效能。加快转变粗放的管理方式,大力推广智慧监管,构建多级联动、统一协同的数字化监管体系,推动数字赋能监管水平提升。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等,培育施工作业高素质人才。



王润晓要求,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聚焦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吊装等高风险环节和建筑外墙、屋顶等保温材料应用点位,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和现场管控,深入整治违规动火、违规使用电气焊等突出隐患,加强施工作业监管,抓早抓小,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闫卓然陪同检查。

(转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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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参加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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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获奖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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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应急发〔2024〕13号

各市应急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应急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倒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追究事故责任

1.精准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选择。既要对事故企业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也要对负有责任的独立核算分承包工程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严格“一岗双责”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坚决落实“全员责任制”,依法追究企业未履职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的责任。

2.全面作出事故处罚。事故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裁量,不得擅自削减和弱化。对事故企业同时存在事故罚款、谎报瞒报行为罚款等多种罚款事项的,要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事故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严肃谎报瞒报行为惩戒。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依法给予事故企业按事故等级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处罚。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二、严格执法监管处罚

4.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的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分别处30万至100万元、100万至200万元、2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罚款的同时,对存在严重危害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

5.从重追究企业人员事故责任。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事故罚款。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

6.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事故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严格事故企业暂扣吊销证件。对工矿商贸领域负有责任的事故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3至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8.实施职业限制和行业禁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取证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1至3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3至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销资格。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严肃刑事责任追究

9.落实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依法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追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事故调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追究责任人员范围,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10.严格执行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

11.强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调查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需要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故企业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配合协助和提供支持。

12.依法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深入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系列罪名在安全生产领域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和适用执行。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员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要做到合理确定罪名、客观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对规定的法定从重情形,要从重实施刑事处罚,从严惩戒犯罪行为。

四、坚决实施联合惩戒

13.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进行公示。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因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较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一般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形,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的,坚决执行国家和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惩戒措施。

14.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新年度执法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事故企业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5.动态调整保险费率。根据企业事故发生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下一个承保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较大事故的,提高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提高100%。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按规定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16.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死亡事故、1年内累计重伤3人以上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形的企业,按照规定由原定级的部门公告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撤销等级后,事故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

17.坚守行政许可审批红线。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事故企业相关许可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相关部门要全面审查法定安全生产许可或相关资质条件,未经审查不得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事故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18.严格评先树优资格认定。对较大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死亡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事故企业征求相关评先树优资格意见时,不予出具安全生产相关资信证明;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扣分标准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年度内评先树优活动、扣发年度内绩效年薪。

五、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19.建立报警案件查处与事故调查衔接制度。公安机关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后,要报告本级政府或通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级政府或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企业隐瞒事故发生,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构成事故企业瞒报。

20.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相关行业、领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财政奖补、有序用电等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倒逼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21.加强教育培训发挥警示作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事故惩戒措施传导到本辖区、本领域的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将事故惩戒措施纳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列入相关教育培训内容,典型事故案例要制作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要通过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事故复盘推演会等形式,宣讲事故惩戒措施,播放警示教育片,充分发挥事故惩戒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警示震慑和倒逼推动作用。

22.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活动和日常宣传等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事故惩戒措施进行学习解读和宣传贯彻,全面提高普及率、知晓率和影响力。建立事故惩戒后果曝光制度,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事故惩戒典型案例,促使企业充分认识事故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付出的高昂成本,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和以案促改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23.实行跟踪督办持续推动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事故惩戒措施执行的过程监督和督导检查,充分利用法制监督、挂牌督办、审查备案、案卷评审、许可评查等制度,有效保障事故惩戒措施的全面推进和落地生根。要建立事故惩戒措施落实的调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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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李强作总结讲话
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总结2024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李强作总结讲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认为,今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沉着应变、综合施策,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即将顺利完成。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改革开放持续深化,重点领域风险化解有序有效,民生保障扎实有力,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一年来的发展历程很不平凡,成绩令人鼓舞,特别是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果断部署一揽子增量政策,使社会信心有效提振,经济明显回升。

会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加深,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我们要正视困难、坚定信心,努力把各方面积极因素转化为发展实绩。

会议认为,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关键时刻、重要节点,党中央及时研判形势、作出决策部署,确保我国经济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须统筹好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必须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必须统筹好提升质量和做大总量的关系,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扩大国内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稳住楼市股市,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和外部冲击,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会议指出,明年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保持就业、物价总体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

会议要求,明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系统集成、协同配合,充实完善政策工具箱,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赤字率,确保财政政策持续用力、更加给力。加大财政支出强度,加强重点领域保障。增加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持续支持“两重”项目和“两新”政策实施。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扩大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注重惠民生、促消费、增后劲,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

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适时降准降息,保持流动性充裕,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探索拓展中央银行宏观审慎与金融稳定功能,创新金融工具,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要打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贸易、环保、监管等政策和改革开放举措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间有效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增强政策合力。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统一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统筹政策制定和执行全过程,提高政策整体效能。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中低收入群体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意愿和层级。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扩大服务消费,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积极发展首发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加强自上而下组织协调,更大力度支持“两重”项目。适度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财政与金融的配合,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及早谋划“十五五”重大项目。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实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

二是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培育未来产业。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积极运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是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高质量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加强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和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积极发展服务贸易、绿色贸易、数字贸易。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服务业开放,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五是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稳妥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央地协同合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六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保护种粮农民和粮食主产区积极性,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因地制宜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提升超大特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七是加大区域战略实施力度,增强区域发展活力。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叠加效应,积极培育新的增长极。提升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各展所长。深化东、中、西、东北地区产业协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湾区经济。

八是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造绿色低碳产业健康发展生态,培育绿色建筑等新增长点。推动“三北”工程标志性战役取得重要成果,加快“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建立一批零碳园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碳标识认证制度。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制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九是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好产业、就业等帮扶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扎实推进优质本科扩容。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制定促进生育政策。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公共安全系统施治。

会议指出,要自觉用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既把握大势、坚定信心,又正视困难、保持清醒。要全面贯彻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注重目标引领,着力实现增长稳、就业稳和物价合理回升的优化组合;把握政策取向,讲求时机力度,各项工作能早则早、抓紧抓实,保证足够力度;强化系统思维,注重各类政策和改革开放举措的协调配合,放大政策效应。要紧抓关键环节完成好明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症结,着力提振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针对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障碍和外部挑战,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针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制约,推动新旧动能平稳接续转换;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关切诉求,加强政策支持和优化监管服务;针对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持续用力推进风险处置。要大力提升抓落实的效能,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凝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干字当头,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让想干事、会干事的干部能干事、干成事。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坚持求真务实,坚决反对热衷于对上表现、不对下负责、不考虑实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社会安全事件。增强协同联动,反对本位主义,形成抓落实的合力。加强预期管理,协同推进政策实施和预期引导,提升政策引导力、影响力。同时,要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加强战略谋划,制定好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

会议要求,要做好岁末年初民生保障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深入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号召,全党全国全社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会议各项部署,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以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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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政字〔2024〕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2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2%。

第八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第十一条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水计划的部分,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10%以内(含)部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所列税额标准的2倍执行;

(二)超过取水计划10%—30%(含)部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所列税额标准的2.5倍执行;

(三)超过取水计划30%以上部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所列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所列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七条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减征百分之九十水资源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市及县(市、区)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和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税收入按照20∶80的比例在省与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之间进行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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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2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再强调、再部署,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推动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传达了近期全省有关会议精神,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通报了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会议指出,住建系统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更加深入地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更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弱项,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应急能力,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应对处置各类自然灾害,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会议强调,要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排查整治,以强有力的硬措施查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一要严抓严管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着力抓紧抓好危大工程管控,强化施工现场用火防火管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加强外包施工管理,严防高坠、坍塌、火灾、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二要严抓严管城镇燃气安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管道设施等重点部位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规定,做好管道设施巡线检漏,做到“用气无隐患、有隐患不供气”。三要严抓严管市政运维安全,加强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巡查与维护,严禁带病运行,完善城市公园应急管理预案,做好相关物资准备,做好供暖供热保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四要严抓严管城乡房屋安全,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推进农房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快三项制度试点,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



  会议要求,要强化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定期调度情况,综合运用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对工作不到位的“点对点”提示提醒。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监管服务向基层末梢延伸。要强化社会共治,加大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力度,定期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要强化应急处置,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相关同志等3000余人参加会议。

(转自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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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监理

  附件

   1: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个人获奖名单

   2: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优胜单位奖名单

   3: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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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9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沛阳18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威海、聊城、德州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12月10日


2024年第十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威海、聊城、德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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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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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东北片区个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月2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东北片区个人会员业务辅导活动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辽宁省建设监理协会联合承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军、山东省协会会长陈文江苏省协会会长陈贵、黑龙江省会长陈冬梅、吉林省协会副秘书长祝颖慧出席活动。五省300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参加辅导活动,活动由山东省协会曾大林秘书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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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致辞中介绍了山东监理行业和协会的发展情况,他表示当前监理咨询行业发展正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只有不断提升执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才能适应市场需求,赢得市场强调我们要坚定不移秉持新发展理念,聚焦主业核心,以创新为驱动引擎,严守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底线,着力优化行业环境,激发内在发展动力,要充分发挥监理与咨询在房屋市政工程中的关键作用,全力以赴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王早生会长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监理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题作主题报告,他指出当前监理行业的主要矛盾是监理承担的工作职责及社会期待与能力欠缺及保障不力的矛盾,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企业需要用好新型生产工具,加强监理信息化、数智化建设。通过提供新服务、使用新工具、运行新模式等措施,打造新型监理队伍,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充分发挥“工程卫士”和“建设管家”作用,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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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处长分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提升服务能力、创新发展方式、开拓发展领域、夯实发展支撑等方面,明确提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16条措施。《若干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措施聚焦质量安全这一条主线,突出企业自身能力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人才“引、育、用、留”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在科技创新方面,要求推进BIM等数字技术与工程监理深度融合,实现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要素管理一体化;通过配置智能化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推动监理过程和监理行为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在监理费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探索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同时,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构建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集群,塑造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让工程监理真正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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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伟从《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标准》团体标准出台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并结合监理实际工作对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嵇飙研究员以筚路蓝缕 根植脚下”为题诠释发挥监理工作在质量监督中的保障作用;山东建筑大学张雷教授详细解读了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小斌分享《数字赋能建造 创新引领为了》;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咨询产品线总经理于兴华分享《用科技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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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业务辅导活动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精心指导下,完成既定目标,取得圆满成功。通过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东北片区监理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深化区域交流合作,为扎实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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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四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7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12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123日至20241213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17日至1227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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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四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6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12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123日至20241213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17日至1227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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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月30日上午,首届全国工程监理知识竞赛决赛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举行,竞赛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协办。现场参加决赛695工程监理人员各省选拔而来,分总工、项目总监、青年组展开笔试同场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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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工程监理领域首次举办全国性知识竞赛,竞赛以熟练掌握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为目的精选了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四部关键性通用规范作为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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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会作为协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陈文会长的带领下,组建工作小组、制定方案,积极沟通协作落实实施。从考场选定、布局规划、到考务培训及后勤保障均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调动各方力量,为确保竞赛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次竞赛专业性强,考题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全面考核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山东省代表队由经全省选拔赛和培训的30名优秀从业人员组成,竞赛中,他们以饱满的热情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同行们展开了激烈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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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竞赛的成功举办,为全国工程监理行业搭建了一个交流共进、开拓创新的优质平台,选手们通过竞赛个人专业素养得到提升,营造了学习行业技术标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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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竞赛为契机,积极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6条措施,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为积极推动山东监理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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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202411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1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126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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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5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冠骏214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11月26日


2024年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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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社会工作部调研组来我协会 调研指导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月21日,省委社会工作部二处处长耿子龙一行5人,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调研指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松涛陪同调研。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及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基层卫生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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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实地查看了4家协会的办公场所,了解各协会党组织建设、党建工作以及业务开展等情况,并在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进行座谈交流。大家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精神。调研组听取了4家行业协会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介绍,对各协会在加强党的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凝聚专业力量、发挥“四个服务”作用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协会党支部详细汇报了坚持党建引领、践行社会责任、强化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实践经验,并展示了相关数据成果与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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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指出,行业协会商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行业协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党建引领,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为会员服务能力水平,激发会员企业活力,助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要进一步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在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中找准定位,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活力、增动力;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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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认真落实调研组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协会高质量发展路径,勇于迎接挑战,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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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并介绍情况,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赵方德,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凌九平,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闫卓然回答记者提问。

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忠实“卫士”,是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正在转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纵深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广泛应用,对监理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企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好房子为目标,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体系,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若干措施》,从提升服务能力、创新发展方式、开拓发展领域、夯实发展支撑等方面,明确提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16条措施。《若干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若干措施》聚焦质量安全这一条主线,突出企业自身能力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人才“引、育、用、留”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在科技创新方面,要求推进BIM等数字技术与工程监理深度融合,实现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要素管理一体化;通过配置智能化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推动监理过程和监理行为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在监理费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探索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同时,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构建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集群,塑造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让工程监理真正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网”,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助力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与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全力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作出更大贡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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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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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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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东北片区个人会员 业务辅导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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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二)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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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一)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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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体系,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撑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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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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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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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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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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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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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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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城乡建设 校企协合作共谱新章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0月29日下午,主题为“科技赋能城乡建设 多方联动助力人才培养--“我们支部圆桌会校企协合作签约仪式”会议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顺利举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松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军,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殷涛、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国强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诚创建设咨询集团、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等有关领导同志共计33人参会议。会议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庆堂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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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然后张松涛副书记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了科技在当今时代的重要引领作用以及对各行业发展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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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会议进入交流阶段播放了学院、省协会、诚创集团宣传片,殷涛书记介绍学院情况,目前开设43个专业,拥有711名专业教师,在校学生达13870名学院专业建设目标清晰明确,文化建设独具特色,始终秉持培养具有丰富文化内涵人才的理念,大力弘扬红、黄、绿三色等特色文化殷切期待校企协三方能够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学院各项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为国家培育出更多出类拔萃的优秀人才。学院工程管理系马晓副主任、刘永哲党总支书记、经济管理系苏强、省监理协会会长陈文(诚创集团董事长)、省监理协会副会长曹美香(济南市招投标协会会长、省招标中心总经理)等分别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发言。他们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和工作实践出发,分享了对校企协合作的见解、经验以及对未来合作的展望,为三方合作提供了丰富的思路和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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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结束后,在张松涛副书记和殷涛书记的共同见证下,张国强院长、陈文会长、曹美香总经理代表校企协三方领导庄重地签署了合作协议,并为省监理协会、诚创集团、省招标中心颁发了实习实训基地牌匾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三方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将为各方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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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松涛副书记作总结讲话。他高度赞扬了此次校企协合作签约仪式的重大意义,指出:其一,校企协签约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的生动实践,有力地促进了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和需求链的有机衔接,为今后各方的深度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二,这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通过校企协主动对接市场需求,积极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模式,聚焦行业发展关键问题开展科研公关合作,充分体现了强强联合的优势;其三,此次合作强化了党的建设,城建职业学院在党建方面成绩斐然,社会组织、监理企业等积极主动参与党建活动,实现了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其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值得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广。

会后,与会人员观摩了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其中包括富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根民族魂-黄河文化(廉洁文化)碑拓、丰富的文史资料展以及独具特色的山东古建筑构件博物馆。这些展示不仅体现了学院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为与会人员提供了一次深入了解学院文化内涵和教学实践成果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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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协议签订为后续校企合作在多领域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推动三方在各自优势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共同进步。展望未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将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以赴助力校企合作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为科技赋能城乡建设、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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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毕业生就业 激发行业新活力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 月 2 日,山东省高职院校 2025 届毕业生(建设类)招聘会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功举办。招聘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共同举办,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承办,吸引了众多企业与毕业生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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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党组书记任海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衣军强,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志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殷涛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现场指导。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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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书记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讲话,强调招聘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决策部署的关键之举。当前建设领域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扩大,行业发展潜力巨大,高职院校建设类专业人才培养成果显著。他希望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人才与产业精准对接,企业与学生深入洽谈,毕业生能高质量就业。

招聘会以“同心筑梦 智建未来”为主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了579家企业参加,其中现场参会450家,线上参会129家,提供岗位数1600余个。众多开设建设类专业的高职院校2025届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共计7000余名前来应聘,现场人头攒动,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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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30家骨干会员企业参与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省协会会长陈文带领秘书处各部门负责参加招聘会,亲临各会员企业的招聘展位慰问现场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招聘需求和进展情况,并鼓励会员企业积极与毕业生深入沟通和交流,选拔出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优秀人才,为企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据不完全统计,会员企业在招聘现场收到简历3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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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会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也为会员企业提供了优质的人才选拔平台。省协会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不断加强行业人才的培养为监理与咨询行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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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并进 共筑党建新篇章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月1日,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张济金带领省协会党支部党员群众一行14人赴齐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展“携手并进 共筑党建新篇章”党建共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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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活动分座谈会、参观学习两个阶段。座谈会在齐河监理公司会议室召开,双方党员职工代表26人参加,会议由张济金副会长主持,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鞠杰致欢迎辞。会议首先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大家共同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和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随后,双方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和具有特色的党建活动,围绕党建工作、企业文化、家国情怀、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的传承等开展探讨、交流,并签订了党建联建合作协议,明确要在党的建设、业务协作以及企业文化交流等方面合作,共同打造特色鲜明的党建品牌,为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省协会党支部副书记陈刚作总结讲话,他指出认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能够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清晰对未来发展的认识,坚定信心,更加发挥好党建引领作用,凝心聚力推动改革行稳致远。同时对公司的党建活动给予肯定表扬,并提出省协会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企业党建文化建设和创新发展。会上,省协会向公司赠送了行业标准、培训教材等企业培训和行业发展的技术资料。

会后,全体参会人员共同前往齐河县党员教育体验基地和齐河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教育基地参观学习。齐河县党员教育体验基地以“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引领未来”为主题,共设5个展厅,通过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介绍时传祥、谷文昌、黄大发、孟祥斌等优秀共产党员、感动中国人物的无私奉献故事和感人事迹,以宏大场面表现齐河县人民的新担当、新作为。齐河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教育基地主题展馆分为一厅四馆:主题序厅、与时代齐奋进--劳模精神馆、劳动创造幸福--劳动精神馆、技能报国匠心筑梦--工匠精神馆、勇做中国榜样--山东馆,以时间为序、以人物为魂,感受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宏大震撼与引领感召。大家在两个教育基地通过参观、认真聆听不同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感人故事、先进劳模事迹、仔细浏览图文、照片、文献资料、实物展示、观看劳模榜样珍贵视频等形式,重温党的光辉历程,悟初心守初心,领悟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学习榜样汲取力量,体悟担当锤炼党性。参观结束后,党支部全体党员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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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共建活动,我们要时刻铭记党和国家的光辉历史,永远跟党走,赓续红色基因,传承“劳模、劳动、工匠”三种精神,以最坚定的信念、最饱满的热情,在未来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坚持“四个服务”,持续加强沟通协作,鼓足干劲,勇于担当,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动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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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730798270809131.jpg

                              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获奖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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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高职院校2025届毕业生(建设类)招聘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职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有关建设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战略部署,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高质量充分就业,营造“政、行、校、企”联动促就业的良好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教育举办全省高职院校2025届毕业生(建设类)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4 年 11 月 2 日(周六)9:00—16:00。

(二)地点。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体育场(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

二、参会人员

招聘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现场参加的主要人员范围:

(一)用人单位。在鲁央企,全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企业,各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设类产教融合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其他建设类产业链企业,服务住建行业的人力资源机构等。

(二)高职院校。全省开设建设类专业的高职院校 2025 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

三、有关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动员用人单位报名参会。

2.参加招聘会的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10月30日前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s://www.sdgxbys.cn/),进入“全省高职院校2025届毕业生(建设类)招聘会”专区,完成登录或注册,发布招聘信息

3.有关高职院校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组织应、往届毕业生参会,距离济南市较远的院校学生可采用线上投递简历的方式参与。

4.招聘会现场设置毕业生服务专区和企业服务专区,招聘展位、展板和展台,根据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求,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统一规划、制作和布展。请各用人单位于11月2日上午8:00前到达会场,分发企业宣传资料。

5.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要加强对企业招聘人员、非本校学生进校参加招聘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非本校学生进场求职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入校参会。

6.本场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11月2日中午提供午餐。如需住宿,请提前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联系。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自理。

四、联系方式

(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周林 ,联系电话:0531-51765105,电子邮箱:zhoulin@shandong.cn

(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联系人:梁媛媛、魏义山,联系电话:0531-51765727、0531-51765777,电子邮箱:sdcj_jy@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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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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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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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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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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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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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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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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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交陈述申请,陈述提交日期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审批进度及公示、公告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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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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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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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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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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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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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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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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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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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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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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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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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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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申报流程: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取对应资质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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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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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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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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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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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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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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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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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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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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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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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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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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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行政许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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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8日9:00至10月30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至11月8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10月17日



         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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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大会在河南郑州顺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的会议精神,2024年10月11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工程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大会在河南郑州顺利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处长刘精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马耀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刘伊生、张铁明、孙惠民、陈群毓、孙成、苗一平、吕所章、付静、吴树勇、尹松,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伟、副主任龚花强以及400多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主持。

22

  会议第一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处长刘精华大会致辞。他围绕深化改革创新,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等三个方面对工程监理行业提出希望,他希望监理行业在改革发展的关键转型期,要以科技创新赋能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监理行业发展新局面。

3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马耀辉大会致辞。他介绍了河南省建筑业及监理行业的发展概况,并表示本次大会在河南郑州召开进一步凝聚了行业自律与诚信发展共识,为工程监理工作起到积极指导和推动作用。

44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作题为《筑诚信自律基石 创监理服务价值》的讲话,他从营造诚信自律经营氛围,保障监理履职尽责;筑牢建立诚信自律基石,切实满足社会期待;提高诚信自律主动性,明确发展目标及自身追求等三个方面呼吁监理行业要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主动性,努力当好“工程卫士”。

55

  会议第二阶段,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刘伊生宣读了《中国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并举行了公约发布仪式。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伟宣读了《中国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倡议书》,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张铁明、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张强分别代表地方协会和单位会员发言。

刘伊生

李伟

张铁明

张强

111

  会议第三阶段,公布了2022-2023年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信用评价结果,并为取得中国工程监理信用企业AAA级的80家企业代表举行了授牌仪式。

1111

2222

3333

4444

5555

6666

7777

8888

  会议第四阶段,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耿春作题为《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以行业自律助推行业发展行稳致远》的行业自律工作经验交流。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洪兵作题为《共筑诚信自律基石 推动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走深走实》的诚信建设经验交流。广西城建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群毓作题为《厚植诚信文化 赋能企业发展》的诚信建设经验交流。

耿春

陈洪兵

陈群毓

  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此次大会的成功召开,必将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氛围愈加浓厚,行业共识更加凝聚,为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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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在河南郑州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44

  2024年10月10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副会长刘伊生、张铁明、孙惠民、陈群毓、孙成、苗一平、吕所章、付静、吴树勇、尹松,副秘书长王月以及300多名理事出席了会议。协会监事长孙成双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主持。

11

  王早生会长向理事会通报了协会2024年1-3季度工作情况和4季度工作安排,从5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回顾和总结;刘伊生副会长作了调整七届理事、常务理事的报告;张铁明副会长作了变更分会负责人的报告;孙惠民副会长作了协会2024年1-3季度发展个人会员情况的报告;陈群毓副会长作了关于修订《中国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报告。

22

  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作总结讲话,代表协会向新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分会负责人表示祝贺!他简要介绍了协会今年工作创新和亮点,并对4季度的重点工作作了说明,强调要“跳出监理看监理”,要敢于尝试,边探索,边总结,边推进,聚焦年度工作要点,实干为先,落实为要,号召全体理事携手共进,凝心聚力,服务好广大会员,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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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2023年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微信图片_20241012162947.jpg

附件:2022-2023 年度单位会员信用评价结果1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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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附件: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山东选拔赛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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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国庆期间带队赴滨州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10月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带队的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十五督导检查组赴滨州市开展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先后检查了工贸、燃气、文化旅游、石油化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情况,听取有关单位情况介绍,对做好国庆假期安全防范工作提出要求。



王润晓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力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特点,紧盯教育、道路交通、文化旅游、消防、建筑施工、燃气、化工、矿山、海上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突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全力为国庆假期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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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庆建国 75周年文艺汇演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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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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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大会(2024)在济南隆重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9月26日-28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山东建筑大学指导,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和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共同主办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大会(2024)在济南隆重举行。本次大会分为庆建国 75 周年文艺汇演、主题论坛和专题论坛等三个阶段,旨在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展现行业风采,探索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未来的发展路径。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建筑大学、部分地市住建局相关领导、省内外兄弟协会、全国知名专家教授学者、部分会员代表以及高校师生等480 余人参加此次盛会,会议同步在线直播,观看人数达2.3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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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 日晚,以“庆建国 75 周年华诞,创监理改革新辉煌”为主题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文艺汇演精彩开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首先致辞,深情抒发对祖国美好未来的衷心祝愿并回顾了行业发展历程。汇演节目由会员单位和山东建筑大学选送,歌伴舞、朗诵、书法、古筝、戏曲等轮番登场,精彩纷呈,热情讴歌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山东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的坚定信念以及对伟大祖国的深情礼赞。汇演中,省住建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省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杨焕彩为省住建厅原城镇化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省协会第四届会长宋锡庆和第五、六届会长徐友全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功勋人士”奖;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为“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监理)”李书艳、李世钧、孟庆春、秦昶颁发奖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为省协会推荐的 3 家“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供应商代表颁发证书;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刘伊生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短视频征集活动获得一等奖的 6 家单位颁奖;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峰代表龙头骨干企业表态发言;省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启动仪式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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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 日,以“数智化赋能 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行业发展大会隆重召开。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丁烈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监理处三级调研员胡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刘伊生,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二处处长耿子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汤伟星,山东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三级调研员杜珊珊,山东建筑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张志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殷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广西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陈群毓,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名誉会长徐友全,部分兄弟省市监理协会代表,省内住建系统行业协会代表等领导和嘉宾应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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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致辞环节,王早生会长、耿子龙处长、任海涛书记分别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住建厅先后讲话,领导们在讲话中肯定了广大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把握形势、借助数智化科技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四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工程监理咨询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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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 王早生 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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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任海涛 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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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二处处长 耿子龙 致辞


丁烈云、李明安、刘伊生、殷涛、李启明、徐友全、龚华强、常红宾、王广斌等 9 位专家教授围绕智能建造、新形势下工程监理的发展、高质量人才培育、高质量发展履职尽责、数字化转型及企业探索案例、工程咨询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作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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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 日上午,行业发展大会的两个分论坛以“守正创新担使命 改革转型谱新篇”为主题,包括山东省首届高校工程管理类专业高质量发展和山东省首届建设监理与咨询企业高质量发展两个专题同期举行。华中科技大学孙骏、东南大学李德智、华中科技大学周迎、北京交通大学任旭、同济大学卢昱杰、曹东平6 位教授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刚、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强执行董事、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蒋廷令董事长、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吕敏部长、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恒董事长、北京建设监理协会李伟副会长兼秘书长、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冯宁主任、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杰副总经理8 位行业精英分别以智能建造、企业转型、数字化应用、企业司法实践等内容作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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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专家教授、行业大咖们的精彩讲座主旨鲜明、立意高远,每一位演讲者都以他们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独到的学术见解,揭示了行业和学科的前沿动态与未来趋势,与会人员经历了知识与智慧的洗礼,不仅收获了宝贵的知识财富,更在思维上得到了极大的启发和拓展,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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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大会(2024)的成功举办,凝聚了行业共识,开阔了眼界,提升了境界,为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企业转型升级注入了强大动力。它是一个全新的起点,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将在创新与变革中不断前行,以更加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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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赞新中国 奋进新时代——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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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1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董光刚735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924

2024年度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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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0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岩波654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924

2024年度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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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山东东方.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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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开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 调查回访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1 +0800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服务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开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成立回访组,于9月9日—13日分别赴济南、东营、烟台开展建设单位满意度调查回访工作。

回访组由中监协专家、省协会秘书长曾大林担任组长,中监协专家、省协会副会长李世钧,省协会资深专家纪森、程煜东及秘书处人员担任组员。

回访组3个地市的5G综合应用示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山东省大数据产业基地、和颐新城(公寓)1#-12#楼、烟台八角湾国际会展中心等9个项目就项目监理机构履约情况、监理单位发挥的作用、项目监理机构服务的整体评价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培训及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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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访了解到,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共同研发了“建筑钢材焊缝强度检测装置”和“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升辅助装置”等专利;根据项目实际创新使用了质量跟踪卡制度;派驻专业测量人员精准定位解决异型屋面节点定位难;采用跳仓间歇法施工缩短施工周期等创新作法,对严格把控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的工程质量,防治质量通病、缩短工期等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建设单位均对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表示认可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监理机构及人员在项目协调、问题解决以及技术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了关键作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真正做到了让业主满意、让业主放心。同时,也提出了部分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资料及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数字化系统应用,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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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组在调研过程中强调,一是监理服务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工程建设事业贡献更多力量;二是回访工作达成了预期目的,专家组将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回访成果,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业主评价,体现监理价值;三是监理单位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应对行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共同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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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回访活动不仅加深了协会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反映工程监理行业总体服务水平及需要完善、改进的不足之处,为提升监理与咨询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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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 获奖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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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质量月” 烟台观摩活动圆满成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9月13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在烟台成功举办2024年监理与咨询行业“质量月”现场观摩活动。省协会副会长李世钧带队,监事吕涛、班韬以及省内部分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50余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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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紧扣省住建厅关于2024年全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部署要求,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水平为目标,致力于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贡献坚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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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伊始,观摩团来到蓝天·博识雅苑项目,该项目是烟台市唯一的省级新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更是省住建厅公布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现场,讲解员细致地介绍了住宅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应用。随后,观摩人员步入实物样板间,亲身感受入住效果和温馨的居住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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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观摩团前往烟台市妇幼保健院项目,此项目是烟台市三甲医院标杆、中建八局医疗智慧化建造代表工程和烟台市“十四五”重点工程。该项目大规模应用新型绿色材料和固废技术,为绿色双碳目标助力添彩,通过规模化应用智能装备,以及采用多项新技术等创新优势,实现了智能高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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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摩人员表示,此次活动为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同仁搭建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通过观摩,学习到了行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项目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有益的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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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省协会将持之以恒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品质,努力建设更多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与会员单位携手共进,共同推动全省监理咨询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本次活动得到烟台市建设监理协会、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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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大会(2024)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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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大会(2024)报名回执.docx

附件2交通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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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发布实施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规范我省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联合清华大学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专家顾问,携手监督机构、施工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70余名知名专家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37/T 5287-2024(以下简称标准目前《标准》业经审定通过,于2024年09月01日开始实施。

《标准》聚焦聚力施工现场标准化、协同化、数字化管理,主管部门精准化、规范化、智慧化监管,明确了智慧工地平台总体架构和建设内容,规范了智慧工地建设流程,创新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体系,统一了监管数据的上传接口。

《标准》进行了多项创新,改变原先只针对技术采纳与否进行评价的第一评价模式,充分考虑应用覆盖率、参数覆盖率、时间覆盖率及应用效果,进行多方位评价;改变评价节点,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整体综合评价;创新工程标准形式,在标准中加入了数据接口标准,对各个模块各应用场景的接口通用规则、签名规则、及文件上传规则进行了统一,确保各级数据互联互通。

  《标准》旨在指导构建多级联动、统一协同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融合质量、安全、人员、绿色施工等系统,集实时监测、智能预警、联动处置等功能于一体,打造智慧监管山东样板,对推动我省建筑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准造价中心、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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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住建系统“质量月”启动仪式暨建筑品质提升现场观摩(政府开放日)活动在烟台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9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烟台举办2024年山东省住建系统“质量月”启动仪式暨建筑品质提升现场观摩(政府开放日)活动,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并讲话,烟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军涛致辞,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派员现场指导,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闫兴利主持。





在蓝天·博识雅苑项目现场,组织观摩了一系列工程质量发展成果,以及住宅隔音、卫生间串味、渗漏水、开裂等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媒体记者、企业及业主代表进入实物样板间感知入住效果和居住氛围,有关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住宅质量问题,普及“质量信息公示”“先验房后收房”等政策,让群众切身体验房屋的建设过程,并进入样板间提前感知入住效果和居住氛围。与会人员还参观了烟台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共同观摩了智能建造装备和绿色降碳技术,了解建筑领域新质生产力培育及发展情况。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切实增强质量第一意识,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以扎实开展“质量月”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品质,努力建设更多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全力推动工程质量工作“走在前、挑大梁”。



要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全面推动建筑业绿色化发展、智能化升级、工业化转型。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源头预防,加强过程管控,强化长效治理,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住的舒心、用的安心。




要坚持示范引领,实施精品带动,完善质量品牌梯次培育体系,持续擦亮齐鲁建造品牌。要培育人才,弘扬工匠精神,锻造一支懂业务、精技术、善攻坚的过硬队伍。要厚植文化,深入推进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广泛宣传推介典型案例,营造“人人追求质量、人人关注质量、人人创造质量”的良好氛围。



要坚持多元共治,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要强化政府监管,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模式,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提升的内生动力。



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工程质量主管科(处)室、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媒体记者、群众代表,200余人参加了活动。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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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于建强6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泰安、青岛).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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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课题 《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 调研工作圆满结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新一代数字化与数智化技术及手段不断更新,正深刻改变着各行各业的运行模式和发展路径。为推动我国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工作提升,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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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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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8月25日至9月2日,课题组在前期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计划,由20余位专家成员组成三个小组,分赴6个省市开展课题调研工作。其中,第一组在课题组组长--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的带领下前往广州、重庆;第二组由课题组副组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监理大师龚花强带队奔赴上海、西安;第三组由课题组副组长--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陈刚带队到北京、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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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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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座谈中,课题组与各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监理、咨询、施工、交通、水利、电力、IT等企业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围绕现有监理工作清单具体环节的数智转化、输入到输出、逐项开发数智化解决方案这三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同时,学习借鉴了各方代表监理数智化实施的经验和具体应用,针对在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中应用时可能存在的挑战或困难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听取了关于监理工作数智化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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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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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为更直观地了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数智化发展现状,课题组前往各调研所在地的优秀企业及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参观交流。通过对企业与具体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数智化发展现状以及工程项目现场数智化应用的实际情况,探索数智化技术在现场监理工作中的应用与价值,为课题收集到了大量详实真实的现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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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研工作聚焦课题核心,广泛借鉴各方经验,增进了各方对数智化监理方案的理解与认识,为课题收集到了全国各省市具有代表性的监理工作数智化应用场景、现场经验以及创新技术使用等数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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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调研,课题组认为,监理的数智化和智慧监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数智化技术在工程项目现场监理中的应用前景广阔,将给项目现场监理工作带来更多便利。大力发展监理工作数智化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做出贡献。课题组将认真梳理、分析总结本次调研工作的数据,为下一步优化课题蓝图、推进课题研究、完善与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致力于将课题成果转化成为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焕发生机与活力的新生助力。

本次调研工作得到了广州、重庆、上海、西安、北京、武汉等地主管部门、监理协会及建设各方企业代表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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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质安函〔 2024 〕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2474号)部署要求,聚焦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提升建筑品质 共享美好生活

二、时间安排

20249月1日至9月30日

三、重点活动内容

(一)牢固树立质量意识

1.深入开展主题宣传。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官方网站、公众号宣传质量月标语(见附件),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质量宣传,讲述鲜活质量故事,展示质量提升成果,树牢质量第一意识,发挥质量支撑作用。

2.加大培训宣贯力度。走进企业项目,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程质量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宣贯解读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引导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提高技术素养,指导企业落实质量风险分级管控、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质量月”启动仪式暨现场观摩活动,举办质量安全讲堂解读《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标准》。

3.培优树先擦亮品牌。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实践分享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探索创新,共同擦亮行业品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提质筑安我先行第二批典型案例,组织开展2023年建筑业领先市、县(市、区)和企业评价,开展齐鲁建造品牌遴选。

(二)持续促进质量提升

4.以赛促学提升技能广泛开展住建行业专业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推动基层一线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知识竞赛、宣讲比赛等活动,推动全行业重技能、强队伍、创精品,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2024年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第二届山东省土木工程领域检测人员技能竞赛、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能竞赛(市级选拔)。

5.开展现场技术交流。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围绕质量管理标准化、质量多发问题防治、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智能建造、高品质住宅建设等重点工作,广泛开展技术交流、试点示范,发挥优秀企业、项目的标杆示范作用,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住宅工程隔音降噪现场技术交流活动,征集公布第二批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

6.广泛开展群众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发动会员单位开展提升质量特色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企业开展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革新、小建议等特色质量管理创新活动,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发展应用,赋能品质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一批省级先进典型工法,征集并公布2024年度山东省建设科技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三)筑牢质量保障根基

7.强化监督机构评价。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能力评价指标,指导各市开展监督机构层级评价。编制《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清单暨标准化流程》,推动监督工作透明、高效,监督档案严谨、规范,切实提升监督管理标准和履职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对全省16地市及部分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能力的评价。

8.强化检测、监理行业管理。开展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开展“检测开放日”活动,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面对面听取群众建议呼声,让群众近距离感受质量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水泥、外加剂能力验证结果。健全监理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制定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发挥监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作用。

9.加大督导帮扶力度。严格落实质量多发问题整治措施,选派高水平技术专家问诊把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第二轮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突出装配式混凝土竖向构件安全性能、预制楼梯预埋螺栓、受弯构件外观质量等重点内容,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第三批省级“消防审验专家行”项目清单,主动靠前开展服务。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精心策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创新活动形式,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质量月系列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深入推动全民质量行动

(二)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各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开展“质量月”活动。活动开展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形式主义,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严禁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

(三)及时全面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市要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信息宣传,明确专人做好有关文字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特色活动开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结束后全面总结开展情况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徐晨光、王晓宏,联系电话:0531-51765160,电子邮箱:xuchenguang@shandong.cn

 

  附件:2024年“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2024年“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

 

1.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推进高质量发展

2.培育新质生产力 赋能高质量发展  

3.质量助企 质量强企 质量惠企     

4.提升工程品质 共享美好生活      

5.质量意识始于心 主体责任践于行  

6.厚植质量文化 弘扬工匠精神      

7.共筑质量强国 共享美好生活      

8.塑造中国品牌 建设质量强国      

9.全民讲质量 质量利全民          

10.恪守质量诚信践行社会责任        

11.聚焦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品质        

12.以匠心筑精品 共享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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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4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9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92日至202496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910日至9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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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三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3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9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92日至202496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910日至920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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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和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安全责任。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两个清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两个清单”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突出把握清单的核心内容,明确细化排查措施,切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系统治理、精准治理,不断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持续完善改进,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更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清单的检查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根据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工艺技术变更以及建设项目新改扩情况,及时组织清单修订,确保清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本质安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对“两个清单”进行广泛宣传,普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法治意识。要将“两个清单”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全面覆盖主管部门监管人员、项目部、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让每个员工学得会、能排查,织密织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网”。

四、狠抓监管执法,推动落地实施。要充分运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排查周期和责任人员,通过督导检查、异地互查、辅助巡查等形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查处,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及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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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营特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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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一、企业简介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宁市建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隶属于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山东省内首批建设部批准甲级监理单位。目前下设15个分公司(济南、青岛、江苏、重庆等)和2个全资子公司(山东华宁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和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工程监理、设备监理、人防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第三方服务、造价咨询、电梯维保、起重设备检测等。业务拓展到省内多个地市以及江苏、宁夏、青海、重庆、安徽、四川、东北等省市,覆盖房建、市政、公路、电力、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等多个领域。

公司现有正高级职称5人,高级工程师62人,工程师127人,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148人,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18人,交通运输部注册监理工程师21人,一级建造师40人、一级建筑师1人、一级造价师13人、注册安全师4人、注册设备监理师2人、人防监理工程师35人、项目管理师5人。其中,山东省监理协会第一批金牌总监5人,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1人。

公司先后获得全国优秀监理企业、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全国AAA级信用企业、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优秀监理企业、山东省援川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援疆工作先进集体等十几项国家和省级荣誉,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建设监理》理事单位。

近五年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监理和项目管理2000多项,年度合同额均过亿元,进入山东省同行业前十强凭借综合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


二、企业资质

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和水利水土保持监理乙级资质,电梯维保、起重设备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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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奖工程及证书

近年来公司所监理的工程获得众多奖项,其中国家鲁班奖2项,詹天佑奖2项,国家优质工程奖6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5项中国钢结构金奖3项,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6项,全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奖5项,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30余项,泰山杯、长城杯、 扬子杯、安济杯、园林杯(上海市)等省级工程质量奖30余项,市级工程奖300余项。注重技术进步,公司主编、参编规范标准、专著10多项,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00余项,获省级以上QC成果、工法10多项。




四、工程项目照片

济宁市文化中心图书馆(建筑面积42161㎡,造价2.5亿元)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钢结构金奖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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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华路北延跨徒骇河大桥(跨径布置50+90m、宽46m,造价约3亿元)

中国钢结构金奖  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工程



曹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门诊病房综合楼(单体10万余平方米,造价4.5亿元)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山东旭辉银盛泰集团博观云著项目(建筑面积15.56万㎡,造价约5亿元)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济宁市主城区内环高架六标段项目(环向主路1.8km、辅路3.05km,造价约8亿

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济宁市王母阁路跨线桥(主线高架桥梁全长1.423km,造价约2.2亿元)

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工程  安济杯奖



济宁市公共卫生重症医学中心项目(单体面积15.62万㎡,造价约16亿元)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拟申报“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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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910a7e9c6357cb17b2235ca9213ba8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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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济南齐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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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易方达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ac1851393067d9475aba3816de0c7c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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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1111111.png  2222222222222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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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c9b4557a8cb3ae793bea398361c57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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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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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0821161408-0001.jpg

新会员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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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会长会议暨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在青岛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8月15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第二次会长会议暨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在青岛顺利召开。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监事长林峰、名誉会长徐友全以及理事会、监事会领导,各市监理协会领导、常务理事代表,省协会秘书处部分人员等共80余人参加。会议由陈文会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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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陈文会长从深刻学习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重大措施三个方面,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了全面系统阐释和宣讲,并讲述了《决定》对建筑企业带来的新机遇,以及与招标投标领域、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相关内容。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消费、经济发展绿色转型、推动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有关文件。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省协会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和行业发展大会工作方案、省协会发展新会员、省协会注册住所变更事项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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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长徐友全讲话中赞同举办行业发展大会重要意义,指出大会的主题应深入思考如何推动“好房子”的建设,明确为“好房子”建设承担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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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作总结讲话,对青岛建设监理协会为会议的召开提供的帮助和参会领导省协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对下半年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会员单位应深刻认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重大原则、重大举措,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要求秘书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文艺汇演和行业展大会实施方案,希望各会长、监事市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持续给予关注和支持,通过活动凝聚人心,激发斗志,推动行业在困境中转型升级。同时,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活动,营造行业良好氛围,让社会了解和支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三是要求会员企业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四要求省协会秘书处要切实落实好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会员单位生存面临挑战的困境下,省协会要整合资源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五是强调监理是政府的得力助手监理与咨询行业要明确自身定位,履行好法律职责,为业主方和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卫士 建设管理”,充分展现出企业和行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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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省协会将协同会员单位切实落实会议精神,共同努力,为山东省建设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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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马一凡14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8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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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pdf《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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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8月14日至9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各相关单位个人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联络,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51765150(兼传真),电子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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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长会议 暨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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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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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长会议 暨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会议回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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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智驭未来·监理与咨询数字化”入围供应商直播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0eb9a963dbebcd155526f702cc3b3d.jpg a89790acbc46e921a30f71cdc83f9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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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现场交流会在郑州顺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年8月2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现场会”在郑州顺利召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的会议精神,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树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8月2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现场会”在郑州顺利召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马耀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孙惠民、陈群毓、苗一平,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委会主任李伟、副主任龚花强出席会议。江苏、江西、黑龙江、贵州等省协会会长,各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近8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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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马耀辉致辞。他对本次会议在河南郑州召开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协会和行业自律工作提了三点希望,一是强化行业自律,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二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兄弟省市监理行业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介绍了中监协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他从推动行业自律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强化行业自律是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开展行业自律是提升行业协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激发行业自律主动性,构建监理行业新生态等四方面强调了行业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希望工程监理行业要增强信心和底气,肩负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使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行业转型升级,主动适应当前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构建竞争有序、人才聚集、服务创新、协同发展的新生态,共同打造一个更加规范、更加专业、更加具有活力、更加具有凝聚力和影响力的工程监理行业。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李振文介绍了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情况,并作题为《建秩序 强自律 重服务 促发展 以行业自律助推行业发展行稳致远》的汇报。

  会上讨论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稿)》《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倡议书(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征求意见稿)》。各省监理协会就行业自律工作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使大家对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思考,在行业协会内凝聚了共识,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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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 鲁建培注字〔2024〕6号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学,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刁文鹏,电话:0531—51765529,邮箱:dwp@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试行).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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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研暖人心 炎炎夏日送清凉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 年 8 月 1 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一行 5 人,赴济南壹合广场项目调研慰问。省协会会长陈文、监事长林峰、副会长张济金、秘书长助理李建、行业发展部副部长马怀远,以及济南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建单位代表参加调研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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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全面细致地汇报了项目概括和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内容涵盖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以及所采取的针对性应对措施等。建设单位代表杨立成总经理详细介绍了项目的建设情况,同时着重指出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工作中展现出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工作能力,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发挥了应有作用,并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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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会长作了总结讲话,他充分肯定了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成效,对大家的辛勤付出衷心感谢,同时对监理相关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思考如何从监理角度更好地展现服务、工作和贡献,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特别是,通过技术创新严格管控工程质量安全,及时发现隐患并调整,有效降低施工中的安全风险,避免重大质量问题的出现;二是监理行业持续发展,依靠的是优秀团队和高素质综合性人才,要通过有效沟通机制,积极协调各方利益,从而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和技术应用,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有力提升监理效能,以匹配施工单位现场管控手段和能力,确保现场的质量安全,从而获得业主方和施工方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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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调研团队实地考察项目现场,深入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展、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等情况。林峰监事长、张济金副会长为项目部人员送去慰问品,并亲切嘱咐一线工作人员要注意防暑降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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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研慰问活动,不仅为在高温下坚守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送去了清凉与关怀,也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省协会对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对基层工作者的深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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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原标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审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迎难而上、积极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会议指出,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多,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出现分化,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新旧动能转换存在阵痛。这些是发展中、转型中的问题,我们既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主动应对,又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

会议强调,下半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很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挖掘内需潜力,不断增强新动能新优势,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及时推出一批条件成熟、可感可及的改革举措。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破产退出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在改革创新和公平竞争中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会议指出,宏观政策要持续用力、更加给力。要加强逆周期调节,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全面落实已确定的政策举措,及早储备并适时推出一批增量政策举措。要加快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更大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牢“三保”底线。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要切实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形成各方面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要继续发挥好经济大省挑大梁作用。

会议强调,要以提振消费为重点扩大国内需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要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要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意愿,把服务消费作为消费扩容升级的重要抓手,支持文旅、养老、育幼、家政等消费。要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扩大有效投资。

会议指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

会议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落实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要求,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举措,促进利用外资企稳回升。要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要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会议强调,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落实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做好保交房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完善和落实地方一揽子化债方案,创造条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要统筹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会议指出,要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要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抓好农业生产,努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

会议强调,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要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要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做好迎峰度夏期间能源电力供应,抓好安全生产,认真解决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做好“十五五”规划前期研究谋划工作。

会议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必须下大力气坚决纠治。基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手脚。中央书记处要持之以恒抓住不放,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要定期督促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实事求是,省以下各级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行。

会议强调,要强化制度建设与执行,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精文简会,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切实解决过频过繁问题,严格规范从基层借调干部,加强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进一步理顺基层权责,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精简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注重创建示范实效。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对具有一定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切实把基层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激励担当作为,有更多精力抓落实。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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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反映需就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资质管理

  (一)关于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关于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优化检测资质增项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关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四)关于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五)关于检测经历认定。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六)关于检测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电子证照在惠企便民、检测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七)关于检测机构人员变更。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二、加强检测活动管理

  (一)关于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

  (二)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三)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检测业务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检测能力满足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的方式,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场所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强化对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检测资质许可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检测人员管理

  (一)关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关于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四、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一)关于动态核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虚假检测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建设,严格信用管理,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三)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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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 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有关说明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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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鲁建培注字〔2023〕2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试行)》(鲁建培注字2024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培注字〔2024〕5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s://117.73.255.95:8081/const/certInquiry)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中查询真伪。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监护要求,发现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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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分析形势、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动员全系统全力抓好当前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一要全力做好城市防汛应对,发扬连续作战、敢于拼搏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薄弱环节排查整治,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持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水平。二要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结合暑期汛期特点,严格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管控,加力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排查、燃气用户端整治提升等“十大攻坚行动”,深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强化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审验专项治理,坚决筑牢安全屏障。三要毫不放松抓好信访维稳,聚焦保交房、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重点领域,做好预判和应急处置。强化舆论引导,妥善处置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防止问题发酵引发负面社会影响。要敞开门热情接访,做到群众随到随接、随接随处理,压实首接首办责任,对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全程跟踪督办,推动及时就地解决。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严明纪律作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1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各单位相关主管科室(处、站、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所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共计3100余人参加会议。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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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培训班在威海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18日-1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威海荣成举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培训班,邀请5名质量安全专家开展了辅导授课,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宣贯解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荣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宋伟锋致辞。



  王润晓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坚持监管行为标准化、监管内容精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监管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要将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本领,深入推进强基转型年活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廉洁自律,维护好担当作为的住建行业形象。



本次培训聚焦解决质量多发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防范,详细解读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系统宣贯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和新修订起重机械相关的6项地方标准,深入解析了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标准规范体系,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提高工程品质,守牢安全底线。

厅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主管科(处)室、监督机构负责同志约80人参加培训。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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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副厅长到威海调研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18日上午,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带队到威海市调研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工作,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调研活动,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陪同。



王润晓一行参观调研了盛德·万禾书院项目现场,详细了解项目在延长质量保修期、高品质住宅建设、住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等方面落实情况并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王润晓强调,住宅质量事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事关人们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好住宅质量关,就是守好人民群众的幸福门。要深入治理渗漏、开裂等住宅质量多发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要加快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舒心。要进一步丰富居住理念,加快推进智能化、数字化的技术应用,满足人民群众环保节能、健康舒适的多样化居住需求。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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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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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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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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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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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Company Profile


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二月。现为山东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监事长单位、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单位等。

公司现有资质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工程检测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资质。形成了以工程监理为主导,以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服务及工程造价服务为辅助的多资质、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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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

Corporate Culture


公司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部、总工办、经营部、招标代理部、人力资源部、造价部、驻外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室,并分别在济南、烟台、淄博、东营、泰安、潍坊、威海、滨州、日照、济宁、枣庄、临沂、聊城及安徽、四川、重庆、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运行畅通,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确保了公司对外服务业务的开展。


公司的员工

CULTURE

公司拥有稳定、高水准的骨干队伍。现有注册人员共200余人,其中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191人,水利部注册类工程师30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工程师9人,注册一级建造师40人,住建部注册造价师29人,注册勘察设计类工程师10人,注册咨询工程师8人,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


公司的管理

CULTURE

公司严格规范的管理、优质的工程服务质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及认可,被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评为AAA信用企业、山东省诚信示范企业、青岛市精神文明单位、五星级基层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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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视监理工程现场管理,监理过的工程荣获3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30余个、泰山杯等省、市获奖工程近2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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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企业愿为业主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服务,努力做到承揽一批业务,赢得一片信誉,结交一方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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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项目展示

Business Introduction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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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与中心综合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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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新城大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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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第二中学迁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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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小学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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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改造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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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山东青岛)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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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同时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荐单位。公司拥有建设监理行业最高资质-综合资质,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多项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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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众多具有丰富设计、咨询、施工经验的高、中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包括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30周年功勋人士1人、山东省建筑工程大师1人、中国建设监理大师1人、山东省金牌总监3人。公司成立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建设监理先进监理单位、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山东省5A监理企业和青岛市先进监理企业,同时也荣获山东省、青岛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青岛市文明单位等社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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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陆续监理了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青岛大剧院、青岛西海岸医疗中心、跨海大桥、世界园艺博览会、青岛市地铁、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青岛上合国际会议中心、上实钓鱼台美高梅酒店、青岛虚拟现实产业园等一系列标志性建筑。累计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90项,其中鲁班奖12项、詹天佑奖3项,省级优质工程奖项305项,获奖数量在山东省监理行业内领先,彰显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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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公司始终遵循以优质的监理服务创建行业管理品牌的发展思路,秉承客户为先、团队协作、执着奉献、回馈社会的价值观,持续打造客户导向、卓越服务的组织能力。通过绩效管理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变革、过程监管创新及品牌战略的实施,构建起了稳健、高效、前瞻的企业生态体系,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技术服务类行业,企业一直以来积极引导从业人员研究专业,学习标准,在公司内、在行业内倡导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现场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以专业的精神和标准的流程去管控现场,稳步提升了监理咨询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经过多年的打造,高园建设咨询的品牌化管理深深植入每一位员工的思想,通过395项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创建逐步树立起了高园建设咨询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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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促进工程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建立完善的监理管理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开展行业课题研究和团体标准建设作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公司作为课题组组长单位主持了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多部省级标准的编制工作,先后参与了《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规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等十余项国家和省级标准、教材的编制工作,为行业的理论研究和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通过标准的发布实施,提高了监理从业人员现场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使从业人员能够以专业的精神和标准的流程去管控现场,为工程品质的提升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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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年来结合市场化进程和行业发展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加快了转型升级步伐。首先公司积极布局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发展,参与了众多大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立足管理平台,统筹组织各阶段的咨询服务,从全过程、宽领域提升了工程管理水平;同时公司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的实施,2021年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经验交流会议上公司做了经验分享;另外积极研究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TIS服务,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TIS服务协议;2023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潍坊市举办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会议,公司总裁李世钧代表青岛市监理行业在会议上做了“提升品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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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事终一生,做中国工程建设的守护者。面对行业发展新格局,我们将坚持“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人才优先、技术领先、规模化”的发展战略,通过转型升级实现服务业态的延展。聚焦管理创新,推动专业精神和流程优化;深化数字赋能,实现基于数据的监理精准决策;提升员工站位,打造“齐鲁建造﹒人民监理”的咨询品牌,继续为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和城市高品质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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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6月,座落于国家级经济新区-青岛市西海岸经济区,是一家集团化、综合性的工程管理企业,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

集团下设工程管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咨询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乙级、水利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水土保持监理乙级、人民防空监理乙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监理乙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具备建设工程全链条服务能力,能够为房建、市政、电力、水利、交通、港航、能源、铁路、化工石油、通信、机电等各个领域提供分阶段、菜单式、全过程的专业咨询服务;公司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ISO9001 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固定资产 6000 万元,注册资金1000 万元,流动资产3171万元,年均上缴利税800万元以上;具备承担大、中型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设等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成功经验,通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形成卓有成效的运作模式,建立了标准化的工作制度与管理流程,搭建了数智化管理平台,建立了体系化、标准化、数智化的管理体系。

公司拥有稳定、高水准的骨干队伍。现有注册人证296人,其中住建部注册监理师183人,水利部注册监理师16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师24人,注册一级建造师39人,住建部注册造价师7人,水利部注册造价师1人,注册建筑师1人,注册结构师1人,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注册咨询师12人,注册安全师3人,招标师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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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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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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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通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近5000 多个项目提供了工程咨询服务,通过为业主与社会提供的增值服务,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公司多个项目评为鲁班奖、国优、泰山杯、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国家先进监理企业”、“全国 3A 监理企业”、“山东省优秀监理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 5A 企业”等先进称号,连续多年被区市评为“先进监理企业”、“先进代建企业”、“先进招标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集团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无微不至,又红又专” 的服务理念,“激情、团结、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致力于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形成了完善的科学化运营模式,率先在青岛地区组建了具备工程全过程综合管理能力的集团公司,按照党的十四五规划要求,实现了信息化、平台化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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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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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


青岛董家口大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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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院士港研究院南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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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庙旧村安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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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新兴基础交叉学科研究大楼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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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村庄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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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未来城博士邨全过程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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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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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理念,将技术研发放在企业发展第一位,先后获得国家相关从业资质,并先后参加过董家口安环一体化监理监理服务、青岛市大数据中心监理服务;始终将提供最专业化的技术服务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司不断提高培训力度与科技投入,员工技术素养不断提高,公司科技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包括:

1、与青岛理工大学、石油大学、山东科技大学进行产学研合作,成立学生实训基地,定期进行人才交流学习培训,对工程存在的技术难题、管理难题、发展前沿课题进行专题研讨并发表多篇专题论文;

2、紧紧围绕国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前沿,率先行动,大胆改革重组,组建了具备全项资质、全过程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积极引导区全咨行业发展,积极促成与承揽多项全过程咨询业务,为我市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成功的案例与模式,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肯定与表彰。

3、积极与广东世纪信通、广联达等业内一体化管理平台集成商进行深层次业务合作,不断进行平台内容与服务水平升级,将 C3PM、广联达一体化平台深层次应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提高了项目的协同、一体化管理水平,项目智能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4、积极采用无人机、单兵数据终端、智能监控等物联设备参与现场协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数据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的提质增效,公司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压力得到进一步释放;所有数据与一体化平台的协同传输与存储,同步提高了公司档案信息化与科技化水平。

5、积极采用 BIM、AR 技术,与北京百慕设计咨询公司合作,以公司 BIM 中心、设计咨询中心为依托,成立数智化项目部,积极推进项目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为我市智慧化管理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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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3PM项目一体化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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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项目施工进度节点航拍图

(1.地下车库施工、2.主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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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社会责任与担当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扬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与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疫情期间、项目攻坚阶段、危机与责任面前,建通党员在支部的统筹协调下,勇于担当、冲在前面、无私风险,不断谱写着朴实而坚定的奉献华章,体现着建通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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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方针,不断引进优秀人才,加强过程培训,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建通”特色人才队伍。公司始终坚持“人才兴企”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执行力,团建、职工篮球赛、节日慰问等活动贯穿企业发展。一支朝气蓬勃,凝聚力强,知识密集,结构合理的员工队伍成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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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副会长单位,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理事单位。
本公司拥有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交通运输部核准的水运甲级监理资质,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条件和经山东省人防办核准的人防乙级监理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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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始终坚持以高质量的服务为核心,注重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了“管理科学规范、监理质量优良、服务业主满意”的质量目标和“尊重科学、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以优良的工作质量,实现优良的监理任务”的质量方针,逐步形成了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项目管理和监理模式。公司现已取得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2016/ISO 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45001-2020/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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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始终坚持以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为宗旨,在数十年的监理工作中坚持职业道德,恪守行业宗旨,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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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成立30年来,已承接各类工程监理项目4200多项,工程总投资额3600多亿元。所监理的各类工程项目竣工后90%以上被评为优良,有540项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奖项。其中,获得建筑业最高奖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8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8项。因监理业绩突出,公司先后被授予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先进监理企业,中国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山东省5A级会员监理企业和青岛市先进监理企业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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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合之珠国际博览中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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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会议中心工程(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主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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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运会青岛国际帆船中心水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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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健身中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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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湾大桥青岛端接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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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名人岛珊瑚贝桥及直立式护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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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物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

本公司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具有良好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公司现有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220人,交通部注册监理工程师28人,一级建造师62人,一级注册造价师20人,IPMP(国际项目管理)1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40人,主要从事工民建、道路、桥梁及港口航道工程、基础工程、管道燃气与热力输配、建筑暖通、污水处理、暖通空调、电气(强弱)、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预(结)算以及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并长年聘请各有关专业的专家参加监理及工程咨询工作。
公司坚持“信誉为本、质量第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竭诚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设计及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后期评估、招投标咨询,进行项目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为实现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公司全体同仁将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以内增凝聚力、外增吸引力、提高向心力、发展生产力为目标,把我公司建设成为管理科学严谨、经济效益优良、具有高度文明形象,较强可持续发展力,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智能型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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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历经三十年发展,已跻身于行业前列,发展成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BIM咨询、工程设计等为主业的大型综合性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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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现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监理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理事单位。公司先后获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3A级信用企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3A级信用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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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已服务工程项目5000多项,总投资近6000亿元,业务涉及全国十余省及山东省各地区。先后荣获鲁班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7项,中国钢结构金奖2项,国家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奖2项,省、市级各类奖项三百余项;做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累计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42余项;自主研发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可视化动态工程管控,其中,烟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全咨询(含监理)荣获“山东省建设科技(BIM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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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秉承“科学、规范、缜密、诚信”的宗旨,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执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执业管理法律规定,遵从工程管理咨询的国际惯例,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把工程项目管理和咨询服务的理论、方法、执行规程有机整合,提升工程管理服务功能,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我们将继续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一流的质量、优质的服务、扎实的业务技能和强烈的事业心,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我们自信:将以“诚信与实力”全力打造泰和品牌,用我们的智慧和热情真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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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是济南首家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单位,同时还具有造价咨询甲级、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和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与工程咨询资格,是一家以工程监理为主,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于一体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长单位,山东省民防协会副会长单位,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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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1800余人,注册监理工程师360余人,注册建造师120余人,注册造价工程师37人,注册咨询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60余人,2人获得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一流的办公环境和设备,一流的人才,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构筑了全省一流监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山东省十六地市及北京、天津、江苏、海南、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西等省市,济南监理以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成为众多业主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荣誉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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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三十余年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管理工程建筑面积达3000余万平方米,道路总里程2000余公里,工程总投资约2000亿元,其中多项房建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泰山杯”;多项市政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市政金杯奖”及“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奖”。卓越的工程业绩得到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公司先后被授予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中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 全国抗震救灾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山东省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创建住宅无质量通病先进集体、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山东省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等荣誉称号。

业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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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淄博工程承包总公司)始建于1988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之一,于2004年改制,现注册资本2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政府采购(含中央投资)、地质灾害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人防监理、第三方服务、BIM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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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现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专业资信、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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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人才智库汇聚了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了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持有国家执业注册证书的近400人次;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逾400人。山东同力紧盯市场需求,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持续推动科研开发与技术成果的转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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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前期咨询、过程管理到最终交付的一站式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已覆盖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蒙古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服务的项目获数十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等国家级奖项。

工程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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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临沂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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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淄博市文化中心C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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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世博国际高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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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

淄博市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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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淄博高新区先进陶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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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周村区人民医院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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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太平洋在线服务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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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

淄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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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张店区妇幼保健院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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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淄博市委党校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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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滨州市中医医院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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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齐文化博物院

代表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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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

考工路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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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印尼宾坦200万吨氧化铝和北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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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淄博火车站北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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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山东建筑大学产学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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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淄博快速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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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内蒙古达茂巴音200MW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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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新疆新冀能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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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哈密润达嘉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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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

淄博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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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招标

淄博市中润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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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

祥瑞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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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应用技术


凭借稳步提升的综合实力,山东同力先后荣获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振兴淄博劳动奖状、援建北川先进集体、山东省工人先锋号、先进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先进单位、造价咨询先进单位、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先进企业、城市品质突出贡献企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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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持续优化管理体系,完善标准制度,先后出台40余项工作标准,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设立业务督察组,进行现场、线上督查工作及专项检查;坚持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总公司三级管控机制,确保各级之间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尽职履责;结合行业特性,推行三级培训管理体系,融合线上与线下培训方式,确保全员分批参与培训;定期举办项目研讨会和现场观摩交流会,以构建学习型组织,并加强团队间的协作能力;利用先进的自有系统,对项目进展实施精准管控,确保项目得到及时、有效的督导;配备先进的工程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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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现有7个党支部,党员近80名,各党支部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党建统领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坚持围绕社会责任抓党建及着力打造“同心协力”的党建品牌,以党建品牌建设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三个坚持、一个品牌”党建部署。每年举办年会、表彰大会、文体活动、拓展训练、健康体检、外出游学等活动,多方面、多角度关心员工成长,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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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山东同力一直将企业发展融入社会和谐之中,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同力力量。先后参与上海世博会建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山东省双百扶贫、抗击新冠疫情行动、黄河滩区重建、省市区各级慈善、教育、助残捐助等大量社会和公益活动,被评为山东省双百扶贫先进单位、山东省抗击疫情先进监理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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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秉持技术为基,诚信为本,正沿着成为建设咨询服务领域杰出领导者的愿景,稳步前行,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这一崇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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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12f12b20c3e074a836d472c1a3202a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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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限有公司)成立于1953年,是原煤炭工业部部属设计院之一,现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下属企业。先后承担完成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规划和设计矿井160 余座,年综合生产能力超过16000 万吨,设计各类电厂及光伏电站100 余座,总装机容量超过3000 兆瓦,是国内煤炭设计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为国家能源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拥有采矿、电气、建筑、环保、机械等近30个专业的技术人员,先后培养出国家工程设计大师1人、中国工程监理大师1人、煤炭行业工程设计大师3人、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100余人次,具备17类国家注册师资格300余人次,技术队伍齐整。

二、资质情况

公司持有工程咨询、煤炭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勘察等14项甲级资质,市政、电力、环境工程等23项乙级资质,1项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压力管道资质等2项其他资质,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可承担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测量、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设备系统集成、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服务,具备为工程建设和运营提供全方位、全产业链条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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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奖证书

作为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始终坚持“科技立企 质量立命”的经营理念,依靠科技创新圆满完成了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科研任务。公司主编、参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27项,其中主编7项。在矿山、建筑、勘察设计、节能环保、智能化、绿色低碳等领域取得国家专利164项,其中国家发明专利30项。公司先后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特等奖1项、金奖3项、银奖8项、铜奖4项,国家优秀工程质量奖鲁班奖7项,获得煤炭行业优秀工程“太阳杯”奖48项,省部级奖励3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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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业绩及项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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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专题展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多家会员单位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为引导各会员单位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榜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提升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整体实力,助力“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省协会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入选“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的会员单位进行专题展示。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昊集团”)成立于2007年10月,注册资本5250万元,是一家综合性工程管理服务商,业务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现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工程监理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工程造价行业百强企业、中国AAA级信用企业、水利建设监理AAA级信用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等。

目前,中天昊具有工程咨询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设备监理甲级、建筑设计甲级、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城乡规划乙级等20余项资质(资信),能够为房建、市政、机械、电力、冶金、水利、水运、公路、化工、铁路等20多个行业提供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PPP项目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预算、标底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招标;工程规划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EPC工程总承包服务等综合性、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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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占比60%以上。以上专业人员均为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业界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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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规范的管理、优质的工程质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及认可,多次被授予“中国监理行业优秀企业”、“中国监理行业先进企业”和“中国监理行业最具成长力50强企业”、“全国先进化工监理企业”、“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第九届中国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评为AAA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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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二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封一封四.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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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4年第一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封一、封四.jpg目录1.jpg1721611734556.jpg封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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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山东省)信用初评结果的公示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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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三个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晋升申请。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6月(含6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3.第5项材料,“近三年”指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应将工程规模或工程等级证明文件作为附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首次申请提交第1至4项材料,晋升申请提交第1至5项材料。

  5.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4年9月21日至9月27日(中午11点30分截止)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监理业绩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三)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水利部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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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标准》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b46080c34a0e3f87b95dbc4348d82b1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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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并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高益民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省联调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上半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和法院前期推进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同志汇报了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思路。



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进的住建领域“总对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说事”“行业专家说理”与“法官说法”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激发人民法院、住建主管部门的联合治理效能。



会议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落实工作紧迫感,结合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确定“路线图”、绘好“时间表”,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压实条线监督指导责任,将国家和省关于住建领域诉调对接试点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位,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要及时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对住建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着力减少诉讼案件发生。山东作为全国试点省,要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推进,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住建领域诉调对接齐鲁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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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分析形势、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动员全系统全力抓好当前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厅长侯晓滨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防汛救灾和安全稳定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一要全力做好城市防汛应对,发扬连续作战、敢于拼搏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薄弱环节排查整治,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持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水平。二要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结合暑期汛期特点,严格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管控,加力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排查、燃气用户端整治提升等“十大攻坚行动”,深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强化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审验专项治理,坚决筑牢安全屏障。三要毫不放松抓好信访维稳,聚焦保交房、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重点领域,做好预判和应急处置。强化舆论引导,妥善处置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防止问题发酵引发负面社会影响。要敞开门热情接访,做到群众随到随接、随接随处理,压实首接首办责任,对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全程跟踪督办,推动及时就地解决。

会议要求,住建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严明纪律作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1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各单位相关主管科室(处、站、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所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共计3100余人参加会议。

(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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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我部对2023年全国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2023年,全国共有19717个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参加了统计,同比增长21.2%。其中,综合资质企业349个,同比增长19.1%;甲级资质企业5833个,同比增长13.3%;乙级资质企业12623个,同比增长30.6%。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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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年末从业人员210.8万人,同比增长9.2%。其中,正式聘用人员124.8万人、占59.2%,临时聘用人员86万人、占40.8%;工程监理人员为86.3万人、占40.9%,其他人员124.5万、占59.1%。

  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23.7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58.7%,同比增长5.0%。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3.9万人,中级职称人员50.8万人,初级职称人员26.3万人,其他人员22.8万人。

  年末注册执业人员为71.4万人,同比增长19.0%。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33.9万人,占47.5%,同比增长17.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37.5万人,占52.5%,同比增长20.2%。

  三、业务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承揽监理合同额2024.2亿元,同比减少1.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它业务合同额8198.5亿元,同比增长21.0%。

  四、财务情况

  2023年,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全年监理收入1676.4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它业务收入5007.8亿元,同比增长19.7%。其中,45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3亿元,101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87个企业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基本持平。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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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七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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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季度专题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8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季度专题会议,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办主任王润晓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近期对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对湖南岳阳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集中观看了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传片,通报了近期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燃气安全、自建房安全等有关情况,研究部署了近期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三季度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安全风险更加集聚,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警觉警醒起来,发挥连续作战的作风,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各类项目施工进入高峰期,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意愿强烈,高温、暴雨、台风等灾害随时可能发生,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各有关处室、单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逐条梳理、全面复盘,确保年度任务目标按时高效完成。



会议强调,有关处室、单位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任务,重点强化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监管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深化城乡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城市防汛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强化住建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等六项工作。尽快印发城镇燃气、城乡房屋、城市运行、消防审验四个领域方案,形成住建系统治本攻坚“1+5”体系。持续向基层传导压力,切实解决“上热下冷”问题督促各级住建部门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进一步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安全发展观,树立一盘棋意识,强化协调联动,把各项专项整治融合推进,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落实力度,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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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1720146287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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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国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

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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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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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第二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

(一)项目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审查结果、开工手续办理结果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结果。

(二)建设管理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合同变更事项等〕。

(三)竣工验收信息:验收组织单位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等。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建设单位没有开办网站的,应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

合同履行信息还应按施工标段在施工现场公开。建设单位可统一格式,监督施工单位在其驻地、桥梁、隧道和车站等工点树立信息告示牌予以公开。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从业业绩等。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按照铁路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制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总体、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隐去出生日期关键信息)等内容。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第十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项目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查验填报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由于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按规定修复失信、公示到期后的项目信息或信用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中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员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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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四种类型。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是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或注销注册后再次申请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相关工作,可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四)注销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对于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按类别分别组织。

2.已注册一个类别的监理工程师,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将第二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3.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与拟注册单位保持一致,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册流程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可在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可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t.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颁发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式样见附件5。

(三)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注册结果,接收电子注册证书。

四、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人员,按照《办法》申请相应类别的初始注册。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已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办法》施行后,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一致的人员,在注册系统内上传制作注册证书所用照片及有关信息,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申请初始注册。

(三)《办法》施行后通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开展。

(四)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见附件6。

(五)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公路水运工程咨询、评估等领域执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继续教育

(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其中,公需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以及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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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等3项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7/T5283-2024、《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DB37/T5286-2024、《建筑施工操作平台与运送设备组合系统技术规范》DB37/T5024-2024等三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于2024年08月01日实施。

规程聚焦施工升降机与建筑施工操作平台等施工中的关键设施设备,在已有标准的基础上,面对建筑施工机械化水平提高和建筑产业化的新发展形式,对施工升降机和建筑施工操作平台的安装、使用、评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规程实施对施工升降机与建筑施工操作平台技术更新、经济和安全性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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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同志为全厅党员干部讲授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7月1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自律如钢、担当如铁的实际行动奋力推动住建事业走在前、挑大梁”为主题,为全厅党员干部作专题党课辅导,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推动全厅党纪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




 任海涛指出,5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山东视察,围绕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到,遵规守纪、担当作为是总书记对干部队伍建设最鲜明的要求、最殷切的期望。全厅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任海涛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到新阶段。我们要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纪律处分条例相贯通,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政治性、系统性、人民性、严肃性,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任海涛要求,要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政治性,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价值追求上发力,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系统性,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治病强身相结合,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纪律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人民性,坚守道德高地、践行为民初心、争做自律表率,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道德定力;深刻理解把握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加强不能腐的约束、涵养不想腐的自觉,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抵腐定力,争做既要干净,又要干事的党员干部。




 任海涛强调,全厅党员干部要担当实干、积极作为,争当时代先锋,努力成为民族脊梁的一分子,凝聚强大合力走在前、挑大梁,不负时代、不负重托,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要树牢忠诚于党、为民造福、高质量发展、打基础利长远、加强党的领导的政绩观;要在对党的创新理论真学真信真用中,在对工作目标的要求追求渴求中,在对履职本领的锻炼历练淬炼中,在对心态心志的自砺砥砺磨砺中不断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要大力弘扬主动担当、勇于担难、一担到底、风雨共担的好作风;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培养与帮带相贯通、实绩与选用相统一,着力营造催人奋进的优生态,积极引导全厅党员干部站好排头兵、争当顶梁柱,稳扎稳打、踏踏实实,担当作为、狠抓落实,以优异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向伟大祖国75岁生日献礼。(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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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发改公管〔2024〕4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规范招标投标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补齐制度机制短板弱项,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扰乱市场秩序、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交易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通过限期整改、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持续纠治各类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

──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制定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评价、多点分散评标、智慧辅助评标、小微工程规范招标投标等政策标准,解决交易重点环节中介乱象、人为干预等问题。

──完善有效运行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建立行纪、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移交、查处工作链条;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发挥警示震慑效应;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效能。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场所服务能力;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智慧辅助评标等做法,提升招标投标智慧化水平;优化招标投标在线监管系统,提升预警监测能力,实现全省监管“一张网”。

二、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2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4.“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5.招标代理机构拉拢评标专家、乱收费、价外加价、不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等。

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7.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8.恶意投诉举报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业绩或者奖项,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2.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3.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组织审查,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没有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和问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复核和纠正;受理异议渠道不畅通,异议答复不及时;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招标人代表业务不熟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等。

2.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3.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

1.在监管执法流程上设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在交易环节监督缺失,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置;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未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未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举报处理机制。

3.乡镇小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

(五)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在保证金上设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2.在服务流程上设置不合理限制。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欠缺。不能有效发挥见证作用,对应当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对应当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服务缺位,对其他地区的项目、目录外项目拒绝进场;场所不能满足评标需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和效率不高,人手不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能满足交易、监管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统一部署、持续推进、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原则,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以9个月为一轮,分2轮持续进行,每轮按照“动员部署、问题排查、整改提升、总结通报”四个阶段压茬推进。第一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2023年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第二轮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第一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个月)。召开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研究细化实化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

(二)问题排查阶段(时间2个月)。实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衔接,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检查,做到问题底数清楚、定性准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治理范围内项目进行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开展市际交叉互查,通过异地检查推进整改、交流学习;省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

(三)整改提升阶段(时间5个月)。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专项治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做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时限化,进行对账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四)总结通报阶段(时间1个月)。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系统总结本地、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梳理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全面进行总结,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

四、治理方式

专项治理坚持治标与治本、传统手段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持续查问题、纠偏差,重打击、强震慑,严督导、促整改。

(一)精准发现问题。开展项目抽查,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受理投诉举报,对通过全省各级公布的招标投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办理;进行数据分析,利用“云智”监管系统等大数据预警分析功能,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问题项目,纳入核查范围。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线索的,要做好问题线索衔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对治理力度不大、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省相关部门(单位)重点进行督导。

五、制度机制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基础上,针对共性或影响长远的问题,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管根本利长远的制度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服务制度,完善线上服务系统,实现在线服务,做到全程留痕;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评价制度,实行信用评价,加强行为监管;建立多点分散评标制度,完善线上评标系统,实现评标专家就近到交易中心独立席位在线评标;建立智慧辅助评标制度,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增强系统自动评标功能,减少人为干预,促进公平公正;建立小微工程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交易流程、方式和行为。建立行纪、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移交、查处工作链条,发挥协同效应;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发挥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常态治理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在专项治理结束后,进行常态化、长效化整治,持续抓、反复抓,切实防止问题反弹。在日常监管中,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协调会商、投诉处理、线索发现、转办反馈、信息共享、联动处置、联合惩戒7项机制,实现招标投标领域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研判-移交-会商-办理-反馈”闭环;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完善省“云智”监管系统功能,打通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数据链接,实时监测预警,实现全省监管“一张网”;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予以修订或废止,实现制度规则的常态化清理规范。

七、组织保障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专项治理作为今明两年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聚焦聚力,持续发力。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各市政府负责本地专项治理工作,省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对不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组织有力、治理力度大、整改效果好的,将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1.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分工表

                     2.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3.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台账

                     4.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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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立项研技术 数智协同创未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开题会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月26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数智化实施方案研究》课题开题会在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课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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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邀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副会长兼专委会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刘伊生,行业发展部主任孙璐等领导专家组成审查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秘书长曾大林、副秘书长陈刚,北京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黄强、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史红、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会长汪成庆、中国监理大师、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花强,以及山东、广东、湖北、重庆、陕西等地的20余位专家线下线上参加会议。会议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陈文会长主持。

课题组代表陈刚同志首先汇报了前期研究情况和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可行性分析、理论研究现状等,并系统阐述了研究内容、技术开发路线、时间安排、团队分工、经费配置情况、预期成果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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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伊生副会长对开题报告作了点评,强调了课题定位的准确性、范围的聚焦性、内容的具象性和成果的明确性。他指出课题应引导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研究要深入具体,成果应包括数智化监理工作清单、功能需求分析报告和开发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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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安强调了课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要按照专家的意见完善课题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聚焦数智化现场监理工作,借鉴建筑行业数智化发展的领先做法,广泛调研,深入研究,争取圆满完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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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早生会长总结讲话,强调改革发展要全面,本次课题应实现重点突破,提出“减员提质增效”的要求指出监理的数智化和智慧监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应积极向信息化建设有一定成果和成效的单位学习,推动工程与IT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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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会长向出席本次开题会的领导和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提出将认真听取专家和领导的意见和要求,以全新视角聚焦课题核心,打破思维局限性,积极学习和广泛借鉴先进省市和企业经验,力争在12月底高标准的完成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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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会议,课题组对监理工作数智化的方向和实施路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会议成果必将对监理行业的数智化研究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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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单鹏宇等27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第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东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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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 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6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胡晓祥等625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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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5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培刚等740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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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素养传播精彩 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月20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通讯员培训会议在济南顺利召开。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秘书长曾大林出席会议,会议特邀省住建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庆海和大众日报融媒中心部门主任王础授课。来自市地监理协会、省协会通讯员、会员单位宣传人员等80余人参加会议。省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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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发表讲话,指出此次会议是省协会首次围绕宣传工作召开的重要专题会议。他强调,党中央对宣传思想工作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等党组织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宣传工作者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建国75周年这一主线。对于行业宣传工作,陈会长提出几点认识和建议:一是坚定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二是强化担当意识,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三是明确宣传目标,立足省市协会等,宣传相关政策、行业动态等;四是构建大宣传格局,形成全员参与的态势;五是宣传工作要面向基层、会员和社会;六是加强资源整合,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七是注重宣传实效,加强团队建设。陈会长表示,做好宣传工作是长期艰巨的任务,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推动行业宣传工作迈上新台阶,打造高效、专业宣传队伍,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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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厅长凭借其多年从事通讯工作的丰富经历和实践经验,紧密结合建设监理行业,详细讲解了作为通讯员应如何捕捉前沿信息,怎样将普通的文字转化为富有感染力、引人注目的优质报道,并分享了“真办实事、善办新事、能办大事、敢办难事”的人生感悟;王础主任以《新闻宣传报道及摄影技巧》为题,与通讯员深入探讨了新闻报道在选题、论据、逻辑、表达等五个层面的写作方法,并现场示范和讲解拍摄技巧与视频剪辑等内容,授课内容丰富,令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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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曾大林秘书长从省协会建立一刊一网一平台、不断壮大通讯员队伍以及灵活运用新媒体等方面,全面汇报了开展行业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李虚进副秘书长宣读了《通讯员管理办法》。潍坊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日照市建设监理协会、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宣传工作经验交流。耿厅长和曾秘书长向通讯员代表颁发了聘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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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标志着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在宣传工作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加强通讯员素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行业宣传工作质效,提升行业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省协会通讯员将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携手共绘宣传新蓝图,推动行业宣传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监理与咨询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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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六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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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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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一、项目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U202404067

三、公告时间:2024年5月20日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6月13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层2110会议室

六、中标结果

1标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信息化系统

中标单位:浙江天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陕西合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济南灵境数智咨询服务中心

2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信息化系统

中标单位:同炎数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浙江天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州数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七、本项目公示期: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0日

八、发布媒介

本次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sdbidding.org.cn/)、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官网(http://www.sdjlxh.com/)、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bid.com/)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系人:孙建辉

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01室

联系人:张一凡  杨慧芹

电话:15318801900  0531-87087173

电子邮件:sdjzzyf@163.com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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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一)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改进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

(四)集聚建筑业发展优势。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城市、县和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外出施工等领域的建筑业企业予以评价,大力营造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科技创新技术应用力度大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与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建立挂钩联系机制,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方面,赋予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与设区的市同等推荐权限。在城市更新、智能建造等项目申报方面,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予以重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实施分级培育,推动企业资质晋级扩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建筑业总部招商引资。推动优质建筑业企业在山东落地总部,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聚焦金融支持、产业支撑、政策赋能,坚持注重实效、守信践诺、互利共赢,吸引优质建筑业企业在鲁投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引领

(八)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及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九)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头雁引领和生态主导优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智能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领域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培育认定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省级“专精特新”政策,并支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编制,支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夯实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强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推行优质优价,支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领域评优树先。省市县三级对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工程予以评价,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十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推介合作。鼓励支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境外优质市场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助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外埠市场开拓。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信用评价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减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培育、引进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加大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国有投资平台等,采用直接投资参股、应收账款保理、工程建设保理等方式建立助企纾困基金,主要支持山东省内生产经营困难且风险可控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适合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额度、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惠企的产品和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支持。(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继续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作用,切实减轻中小供应商和工程分包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贷款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二十一)加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队伍培育。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齐鲁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行动,为建筑业企业“量身订造”技能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鲁建发〔2021〕2号文件中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企业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不再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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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4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之政等36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第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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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晓乐857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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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年5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11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违规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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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监协〔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工程监理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行业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拟定于2024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以熟练掌握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为目的,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四部通用规范作为本次竞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二、组织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组织其会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学习活动,营造工程监理行业学习氛围。通过组织选拔赛等方式推选所在省或所属行业、分会的中监协会员单位人员参加全国知识竞赛。

  三、竞赛分组

  竞赛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青年员工三个组别,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推选中监协会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全国知识竞赛,每个组别最多可报10人参赛。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组及总监理工程师组的参赛人员应为中监协个人会员;青年员工组参赛人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从业经历。

  四、征集题库

  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四类题型征集竞赛题,审查后发送至中监协培训部邮箱,邮件名“XXX协会+2024竞赛题+联系人+联系方式”。征集的竞赛题汇总后将形成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库。中监协将从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库中遴选形成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题。

  五、时间安排

  1.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收到本通知后,可将选拔组织计划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中监协培训部,格式参考附件1。

  2.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可于2024年10月15日前提供全国知识竞赛备选题,备选题目格式见附件2。

  3.全国知识竞赛具体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六、表扬

  1.个人:根据参赛成绩每个组(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青年员工)分别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和优胜奖(超过及格线),并颁发证书。

  2.单位:对参赛成绩优异的中监协会员单位(至少有一名参赛人员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颁发“优胜单位”证书。

  3.团体:对选拔组织出色、参赛总成绩(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优异的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颁发“优胜团体”证书。

  4.全国知识竞赛表扬名单将在中监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七、其他

  本竞赛活动不收取费用,各地协会、行业专委会、分会不得以组织选拔名义收取费用谋求利益。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宋雪文  王  婷  刘淑同

  联系电话:010-68346982

  邮    箱:zjjxpxb@163.com



  附件

  1. 选拔组织计划(XXX协会)

  2. 报送全国知识竞赛题目格式要求

   关于举办首届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预通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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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枣庄市住建系统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月6日上午,山东省暨枣庄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枣庄市云溪嘉园B区项目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活动并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并宣读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枣庄市委副书记、市长翟军,省应急管理厅总工程师崔志胜出席活动;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中建二局三公司等五家协会、企业负责人发出安全倡议。




王玉志在讲话中强调,全省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强化政治担当,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紧盯房屋市政施工关键环节安全,聚焦危大工程,严格执行预防高坠、坍塌等规定,严格动火审批,严防违规电气焊等常见隐患,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组织监管力量下沉一线,严格管控风险隐患集中的项目和环节,强化网格化监管,重拳打击虚假招标、层层转包、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防范燃气、公园、防汛等重大风险护安全,扎实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抓好管道设施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定期排查城市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设施设备,保证游客安全。深刻认识防汛、防台风严峻形势,持续开展隐患排查,“一点一策”加快整治,扎实开展培训演练,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要补齐房屋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短板弱项促安全,按时完成自建房分类整治,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排查治理占堵消防通道问题,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建立房屋体检、养老金、保险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夯实基层基础强安全,强化“人防”,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技防”,及时更新工艺技术设备,加快数字住建和智慧工地建设。优化“管理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要狠抓落地落实保安全,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常态化开展督导帮扶,在严格监管执法的同时,多为发展想办法、为企业助把力。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久久为功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和应急能力,守好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在活动现场,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安全生产宣传片,高处作业、电气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现场演示,集中观摩了项目现场。省、市、县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行业协会、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转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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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引导检测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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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紧密结合省住建厅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联合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于6月份在枣庄市举办2024年“安全生产月”公益性专题讲座,讲座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协办单位:枣庄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6月13日,上午8:30-12:00。

地点: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第一会议室(枣庄市滕州市善国南路威尼斯商务大厦20层)。

三、培训内容

1.质量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

2.应急管理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监理工作。

四、参加人员

1.枣庄市内省、市协会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参加线下现场培训。

    2.其他会员单位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在线上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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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1.本次为公益性讲座,不收取任何费用;

2.参加现场培训的会员单位限报5人以内,请于6月11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发至邮箱179453217@qq.com。

联系人:省 协 会:李建、魏效风0531-87068002

枣庄协会:刘丰15666376228

 

附件:讲座报名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6月6日

讲座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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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9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6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63日至202467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2日至6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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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8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6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63日至202467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612日至6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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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1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宣传交流工作充分发挥省协会会刊、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加强行业宣传队伍建设与交流互动,不断提升通讯员综合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行业宣传交流质效,根据省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定于6月20日在济南召开通讯员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6月19日下午报到;20日开会,会期一天。

2.地点:济南银座佳悦酒店(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3377号)。

二、参加人员

省协会通讯员,各市协会、会员单位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1.公文写作及新闻宣传报道写作要点;

2.宣传报道中的摄影技巧;

3.宣传工作先进经验分享。

四、其他事项

参会人员于610日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发送至省协会秘书处邮箱sdsjlxh@126.com

协会联系人:陈璐,电话:0531-87087166;

酒店联系人:高岩,电话:0531-68618888。

 

附件:通讯员培训会议回执.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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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关于征集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节目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40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5 周年,展现监理行业的精神风貌和爱国情怀,丰富行业文化生活,并根据省协会2024年工作部署,现面向会员单位征集文艺汇演节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目的

通过文艺汇演,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与祝福,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监理人员的爱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二、节目要求

    1.节目内容积极向上,紧扣庆祝建国 75 周年主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监理行业特 色和正能量。 

2.节目形式不限,如歌曲、舞蹈、小品、相声、朗诵、乐器演奏等。

3.节目应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和观赏性。

    三、报名方式

1.为保障活动组织有序,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本地区的节目汇总报名工作,要求每市报送节目不少于3个。无市协会的会员单位可将节目视频自行上报至省协会。

2.请报名单位填写《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演出节目报名表》(见附件)和录制节目视频(以“单位+节目名称”为文件名),一并报送至所在市协会。

3.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节目选拔将由专业评审团进行,入选节目将参与最终的文艺汇演。

2.我们将为入选节目统一组织彩排,汇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请会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次重要活动,积极参与,省协会对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将进行通报表扬。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一场精彩纷呈的文艺盛宴,为建国 75 周年献礼!

    

 

联系人:马怀远 、张传霞,联系电话: 0531-87068216,邮箱:sdjlzxhf@126.com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演出节目报名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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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开展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件1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选题参考.docx

附件2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授权书.docx

附件3  监理与咨询行业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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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莫荣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有效应对各种压力挑战,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就业工作规律的认识,积累了许多经验。主要包括:坚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坚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等。这些经验十分宝贵,要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新期待,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强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同向发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深入分析一些行业出现用工缺口的原因,从破解“有活没人干”入手,解决“有人没活干”的问题。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
习近平最后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有效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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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1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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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安字〔202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5月20日  





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

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3“安全生产月”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全省住建系统2024“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大对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等“四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极限思维、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强化应急知识科普,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守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二、活动主题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活动时间:20246月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任务措施

(一)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深学重要论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以理论学习为先导,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入脑入心。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

2.深学制度规定。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一系列创新措施,增强履职尽责法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管控能力,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深学典型案例。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 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事故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和“全民安全公开课”等,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4.实施重点整治。房屋市政施工方面,深入开展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坠、企业外包施工“四项整治”,深化“两场联动”,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城镇燃气方面,开展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强化燃气安全培训,推动落实安全专项治理“十大攻坚行动”城乡房屋安全方面,扎实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抓好《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宣贯落实,积极推进房屋体检、养老金、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运行方面,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巡查养护,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等项目对城区低标准雨水管网进行改造,持续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消防审验方面,积极开展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组织消防审验网络讲堂暨现场观摩活动;物业管理方面,配合消防救援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加强公共部位巡查,制止“飞线充电”“进楼入户”等行为。

5.实施自查自纠。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逐项进行排查,制定落实整治措施,并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留存备查。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宣传报道。

6.开展重点领域正面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有力度、有成效、有亮点“安全生产月”活动,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开设专题栏目,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和媒体记者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齐鲁行”宣传报道。

7.开展警示教育和隐患曝光。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在各级主流媒体开设“曝光台”,分期分批曝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典型执法案例,营造浓厚活动氛围。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城镇燃气“黑气贩、瓶、窝点”、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房屋市政施工“三违行为”的安全隐患,切实发挥公共安全的“吹哨人”作用。

深入开展畅通生命通道宣传和演练。

8.实行安全宣传全屏传播。要聚焦“畅通生命通道”这一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宣教活动。充分利用海报、动漫、短视频等多元化形式,讲解生命通道标识的含义和识别方法、保持畅通的必要性和法律责任,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户外大屏、楼宇电梯、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多样化载体广泛传播,扩大宣传面、影响力。

9.实行线下面对面宣教。要组织动员安全领域专家、安全监管人员等,采取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农村、走进公共场所、走进项目现场等方式,集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突出生命通道在避险逃生和应急救援中的关键作用,强化公众不占用、不堵塞的安全意识。

10.实行针对性应急演练。要督促企业、项目和场站等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设备物资储备。要聚焦燃气使用、危险作业、市政运维等重点环节,紧盯施工现场、居民小区、城市公园等关键场所,组织开展模拟火灾、高坠、中毒窒息和防汛等场景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使从业人员和公众熟悉并掌握应急疏散知识与技能,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应急科普宣传。

11.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法知识竞赛,推动安全管理法治建设。要加大对全省安全科普答题活动的宣传力度,学习避险逃生、自然灾害应对等科普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12.组织安全科普作品创作征集活动。要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等重点工作,聚焦畅通生命通道、风险辨识等科普知识,制作评选推出一批微电影、短视频、动漫、公益广告、图解、漫画等作品,优秀作品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播发。

13.组织开展事故灾害科普宣教和安全体验。充分发挥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等宣传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广泛开展体验式、沉浸式安全教育活动。动员参加“畅通生命通道”系列疏散逃生演练、“避险逃生训练营”短视频新媒体展播等全国性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线上线下活动。

14.发挥咨询日集中宣传作用。要围绕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安全倡议、安全宣誓和安全文化特色文艺演出等活动,通过展板、模型或VR体验区,展示不同类型建筑的生命通道布局、标识,设立咨询台由专业人员向公众解答关于家庭、社区、工作场所生命通道自查、自改、报修等问题,提供个性化服务。

15.发挥社会化宣传渠道优势。要积极拓展社会宣传渠道,开设“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专栏,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月”启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播放宣传片、警示片,加大畅通生命通道宣传力度、集中推送宣传海报、视频以及逃生通道疏散科普知识,营造浓厚氛围。

(七)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16.深入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典型引领、经验交流等方式,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企业要组织员工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农村要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社区要广泛开展“进门入户送安全”宣传活动;家庭要学习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储能设备安全、燃气安全和用电安全等知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初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活动保障,深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力求内容丰富多彩、全员广泛参与、成效突出明显。

)务求活动实效。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压实安全责任,创新工作举措,解决突出问题,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强化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月26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联络员见附件1,拟举办特色活动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共同筹备交流、现场指导。活动期间,联络员要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及时报送亮点做法和进展情况报送格式为(单位+活动名称+安全生产月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宣传推广7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和活动进展情况(见附件2)。

联系人:信恒武、韩景明,联系电话:0531-51765164,电子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附件:1.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登记表

   2.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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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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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预告 | 全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大会(2024)1号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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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一、招标条件

受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的委托,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二、招标人简介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于1993年12月成立,是山东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下的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020年6月,为适应行业新形势的发展,协会更名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2006-2011年获得优秀社会组织称号,2019年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协会于2022年3月成立独立党支部,并与2022、2023年被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评为“五星级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2024年被省社会组织总会党委评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2024年1月,协会换届成立了第七届理事会,协会新领导班子增至20人。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协助推进监理与咨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与服务,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监理与咨询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诚信信用建设;强化会员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多种形式交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做好双向服务;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等。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825家,专业覆盖房建、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石油、轨道等13个工程建设领域。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推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入围采购项目

2.招标性质:本项目为公益性招标,旨在为会员单位推荐成熟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为会员单位和入围供应商搭建供需平台;入围供应商按照入围的承诺和条件为招标人的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系统平台和服务;招标人的会员单位可自愿与入围供应商在前述条款的基础上协商工作需求、服务内容、价格等内容,签订供需合同。

3.招标范围及要求:

1)投标人产品可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提供数字化管理平台及相关运维升级服务;

2)投标人产品应为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企业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且须具有自有知识产权;

3)投标人产品经过10家以上监理或咨询企业使用两年以上并评价良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两个标段,兼投兼中,每标段入围3-5家。

1标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信息化系统:基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部与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纵向业务及管理系统。

2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信息化系统:基于工程建设项目层级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在内的横向业务管理系统。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能力履行本项目商务、技术及服务要求;

2.资质要求:投标人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够证明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资料;

3.业绩要求:投标人产品经过10家以上监理或咨询企业使用两年以上并评价良好,提供合同及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可为推荐信或评价表等)(合同或评价良好的证明材料须体现使用两年以上);

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 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2021-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格式自拟(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

6.本项目各标段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登记

1.登记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09时00分到2024年5月26日17时00分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上述时间内,将以下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要求图片清晰可辨)制作为PDF文档,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sdjzzyf@163.com,并电话通知代理确认(联系人:张一凡  电话:0531-87087173  15318801900),邮件主题简要注明项目名称,邮件内容明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提交的资料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拥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资料;

3)业绩证明材料;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截图;

5)近3年(2021-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6)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7)投标人基本信息文档(本文档格式自拟,须包括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所投标段)。

注:项目登记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3.招标文件工本费:0元/份。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3日09时30分;

2.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3.递交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19会议室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sdbidding.org.cn/)、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官网(http://www.sdjlxh.com/)、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bid.com/)同时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联系人:孙建辉

联系电话:0531-87068216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1楼2101室

联系人:张一凡  杨慧芹

电话:15318801900  0531-87087173

电子邮件:sdjzzy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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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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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 道路工程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 注册执业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和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登录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专业分别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核。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审核意见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审批结果,向准予注册的人员核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证书。

  (四)查询。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查询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内容,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注册进度。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注册信息。

  三、执业管理。自2027年1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实施执业制度,相关设计文件应由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负责。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自实施执业之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关注册工程师人数要求。

  四、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应撤销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联系单位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759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010-65292737

            水   运   局  010-65292645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司  010-63206354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与 财 务 司  010-6564539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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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在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破除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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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8日  

 

 

 

 

 

 

 

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6个专业。

第七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时,以实际学习时长折算认定,每20-25分钟认定为0.5学时,不足20分钟不计入学时。半天时长认定不超过4学时,全天时长认定不超过8学时。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以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可抵充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累计抵充不超过60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与编制国家、省、市和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每次分别抵充20、15、10 和5学时,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级别认定;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抵充15学时。

(二)作为专家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等检查,以及工程项目评优评先活动的,每次抵充10学时;参与建造师考试阅卷活动的,每次抵充20学时。

(三)参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科研课题研究的,每项抵充20学时;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分别抵充30、20、10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每部抵充20学时;参与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的,每次抵充20学时;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每项抵充15学时。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下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记录表及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抵充学时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将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抵充学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超出注册所需学时部分可兑换管理平台中的相关课程,用于下一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编制教学大纲、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单位、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继续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三)确认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信息,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提供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及课程表,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学时信息;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如实上传学时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单位满意度评价机制。由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对继续教育单位培训效果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教学能力、课程质量、服务态度等,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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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山东出台实施办法 创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模式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围绕适应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构建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培训为基础、以信息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培训自主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和执业师,实现了由“固化模式”向“私人定制”的转变。

《实施办法》提出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培训为主的形式,执业师能够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学习,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改变过去只有集中培训获得学时的单一形式,执业师工作一线取得的优良工作业绩和创新性实践活动,可充抵选修课学时。

《实施办法》强调通过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学时上传、学时确认、对接注册系统等全程网办。同时提出建立培训满意度评价调查机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执业师可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和内容进行评价,满意度排名表体现在学时管理平台上,实现培训单位的市场化良性竞争。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明确了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培训单位、用人单位、执业师等各方责任,保障继续教育新模式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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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后,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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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 风险防控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在专题调查基础上开展危险性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划分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先导性作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消除或预防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对地面的影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督促其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城市工程建设地质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针对工程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所需条件和投入;勘察单位应提交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的勘察报告,分析和明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岩土工程风险,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并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情况动态意见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地质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对发现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落实地质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化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地下水等资源赋存特点和地质条件,加强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地质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范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建成区外的人口、建筑密集区,开展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勘查施工单位、矿业权人等)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岩土特性、地下水、岩溶、黄土湿陷、采空、浅层气和地下设施分布等地质风险要素资料,对勘查活动涉及到的深部地层充分开展地球物理探测,辨识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隐患;勘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安全性,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地质条件对地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避免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灾害发生。

  六、加强城市日常地质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安全风险研判、决策评估和风险管控的协同机制,细化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摸底调查,综合监测数据、探测数据、历史塌陷数据等,按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涵盖多源数据的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加强与关联平台、系统的对接,建立多方位多参数监测体系,科学指导地面塌陷预警和道路地下病害体整治,特别是地下管道破损渗漏整治,提升预警能力。加强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开发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接入预警监测管控平台。健全突发地质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标准。加强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面沉降测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现行标准实施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升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效。抓紧修改完善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地热钻探技术规程等现行标准中不能满足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内容和条款。加快推动岩溶塌陷调查规范、地热回灌技术规范、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查开发对城市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确保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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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杨传兴12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icon_pdf.gif2024年第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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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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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天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一项法定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弱化、工作方法简单、重承诺轻监管、不按规定移交等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坚决杜绝“重结果轻过程,只承诺不监管”,以及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移交等问题发生,切实把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完善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

  (一)健全归档工作机制。各地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健全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加强城建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创新归档工作方法,优化归档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新机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装修改造的档案移交管理,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质量。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机制,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分阶段移交档案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加强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制度建设。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举措。要明确要求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同步交付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对城建档案应收尽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抓紧摸清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底数,采取广泛宣传、多渠道收集、公开征集、信用评价等办法,查漏补缺,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三)完善验收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收档案验收申请、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经验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三、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各方责任

  (四)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五)规范移交内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应一并移交。

  (六)健全移交方式。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可实行“验收+承诺”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等方式,对建设周期长或在线上归档的建设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实行“验收+承诺”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在档案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履行承诺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档案齐全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一致、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移交等。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进馆的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我部将定期公布各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强化科技赋能

  (七)完善数字档案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可以通过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随时归档。逐步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施工文件数字化、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等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实现城建档案资源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综合高效协同应用,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八)加强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做好城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要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理,做好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防范因信息汇聚关联引发泄密风险。异地备份工作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省份、不同地震带等因素,确保档案数据的绝对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

  五、提高服务能力

  (九)提高便民服务和保障能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建设,保障档案利用安全和通畅,探索运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式,实现档案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服务。开通服务通道,为自然灾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提供24小时保障服务,做到随时提供档案查询利用。

  (十)提高档案资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价值,通过举办展览、新媒体传播、编研、影视制作等方式,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政治方向,带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当前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更好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强化作用发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特点,按照管理权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人员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方面,充分依靠城建档案馆(室)的专业技术力量,助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质效。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培养熟悉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信息化的业务骨干,增强城建档案管理的技术力量和综合管理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档案馆库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编研开发、利用服务等各方面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改造档案基础设施设备,解决馆库面积不足、年久失修、设施不全、设备老化等影响城建档案保管安全的问题,保证城建档案保管安全和质量。

  (十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遴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和推广,营造务实、创新、进取的城建档案管理新风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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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 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

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村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九)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

  (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四)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各地要以县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当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十五)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各地要健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十六)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十七)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

  (十八)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五、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和跟踪督办机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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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实施方案》,鼓励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探索创新,共同擦亮行业品牌。为总结推广各地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的经验做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提质筑安我先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主管部门对照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内容,围绕强化党建统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共管共治、强化本质安全、加强教育培训、探索提升新质生产力等的经验做法。

2.工程参建单位围绕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自提标杆、自主创新的经验做法,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先进技术设备创新等。

二、征集要求

1.主题突出。案例要选准工作切入口,聚焦某一方面的创新做法、特色亮点,避免大而全的总结汇报。

2.注重实效。案例要坚持问题导向,能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已取得一定实效。

3.适于推广。案例要侧重在解决共性问题上探索形成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做法,能公开、可复制、可推广。

4.守住底线。案例依托于工程项目形成的,项目要求未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未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报送要求

1.案例要以文字形式表述,讲清楚具体做法及成效,正在推进中的要明确下步工作打算,有数据、有亮点,字数不超过2000字。可辅助已出台文件、对比性的照片、图表、PPT或视频,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

2.2024年度共分三次集中申报,分别为5月15日前、8月15日前、12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本市经验做法,择优推荐,每次推荐案例不超过10个。

四、保障措施

1.做好工作统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案例推荐申报工作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统筹结合,聚焦“好房子”建设、提升新质生产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广智能建造,精心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新路径、新方法。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广泛发动企业和人员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积极申报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征集的案例在厅官方网站工作动态、“好品山东、齐鲁建造”专栏不定期推广宣传,典型案例将于6月、9月、12月集中公布。

3.注重结果运用。“提质筑安我先行”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我厅对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中质量管理工作成效的依据。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张伟,电话:0531-51765167,电子邮箱:zjzw@shandong.cn。

 

  附件:推荐案例模板.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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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文明创建工作,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注册造价工程师自觉履行准则,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守职业道德;执业过程中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行业形象。

二、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我言行,珍惜职业声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保持客观独立。客观出具成果文件,对成果质量负责;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四、秉持诚信公正。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自觉维护企业信誉;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五、认真履职尽责。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追求科学严谨,弘扬工匠精神;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提升服务能力。潜心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增强创新能力,发挥咨询价值,以优质服务赢得行业口碑;不得因消极应付影响成果质量。

七、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执业,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机密。

八、维护市场环境。规范执业,公平竞争,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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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鲁建消函 〔 2024 〕 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各市筛选推荐、省厅复核把关,确定“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对扎实推进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以下简称“专家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项目服务档案。对列入省级重点服务清单的项目,在设计、审图、施工、查验等环节把脉问诊、研究措施,量体裁衣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逐一建立项目服务档案,切实提高专家行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强化专业技术支撑。结合省专家行活动需求,组建山东省消防审验专业委员会,遴选专业技术强、政策水平高、消防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专家队伍,为省级“消防审验专家行”提供全面支持。

(三)实行项目动态更新。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各领域、各行业省重点项目立项、建设等情况及消防审验服务需求,建立联合协作机制,适时补充更新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并分批公布。

二、完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县专家行活动机制。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专家行活动”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专家行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答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扎实开展本地专家行活动。

(二)筛选公布服务项目清单。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瞄准本地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主动对接、超前服务,科学确定本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在5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并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本次推荐上报、未列入省级重点服务项目的,原则上应列入市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

(三)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统分结合的服务帮包机制。对确定的本级重点服务项目,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面对面了解建设情况,点对点制定服务方案,一对一进行专家帮扶,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专家行活动的检查指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可申请省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对发现的普遍性、影响范围广、适用判定难等技术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定通用性问题答疑、技术指南等,助力各地专家行活动有序开展。

三、健全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一)合理采用论证成果。对科学合理的专家行论证成果,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作为监督管理的决策参考,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等环节中合理运用,促进专家行活动与日常监管有效融合,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专家行活动,及时总结复盘工作成效,适时优化服务政策和帮扶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调度各地专家行活动开展情况,并选取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建好用好专家队伍。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等,有针对性选录服务专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专家遵规守纪、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真正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联系人:白滢、罗冰,联系电话:0531-51765373。

 

附件:“消防审验专家行”省级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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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根据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4月29日,中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支部组织开展了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省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陈文担任主讲人,党支部副书记、副秘书长陈刚,副会长张济金以及秘书处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共15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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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书记首先传达了《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随后详细讲授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内容的重点解读专题党课。他简要介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重要意义、主要特点和具体内容等,并结合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及相关现象,着重讲解了纪律底线和需注意的事项。与会人员深刻领悟到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这也为一线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启发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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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书记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应融入日常工作。党员要将遵规守纪铭记于心,使其内化为日常言行准则,做到政治上忠诚、组织上服从、行动上守纪。这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更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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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文书记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全体党员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以案促学,加强警示教育,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身免疫能力,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二是党支部每月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加强解读和培训,组织集体学习并开展交流研讨,以党规党纪规范思想和行动;三是要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安排,及时转载官方媒体发布的《条例》权威解读文章,同时对会员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增强示范效应。

下一步,省协会党支部将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以严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发挥好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促会建,推动协会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促进协会发展步伐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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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切实加强建设执业师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2024年度部门联合和部门内部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对全省建设执业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注册记录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三)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情况。

(四)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库,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创建标签,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用现场检查、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市级自查(2024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自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争取合并开展,提高执法效能,尽量不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运营。

(二)省级抽查(2024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处理处罚(2024年11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执业师按期完成整改,并持续跟踪督导。对逾期不改的,保留过程材料、补全证据链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核实处置。对投诉举报较多、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五、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同步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联系人:省培训注册中心柳雨晨,电话:0531-5176554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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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4年度会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4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协会章程和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应缴纳2024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二、缴纳时间  2024531日前。

三、缴纳方式及会费票据

  (一)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槐荫支行

    银行帐号:371641000010470128045

  (二)会费票据

请会员单位将开票信息表发至邮箱(sdsjlxh@126.com),省协会秘书处将统一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并发至会员单位指定邮箱。

四、注意事项

  (一)未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会员,请及时补缴;

  (二)会员应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将按我会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人:王丽萍、 陈璐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1725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开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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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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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天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一项法定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弱化、工作方法简单、重承诺轻监管、不按规定移交等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坚决杜绝“重结果轻过程,只承诺不监管”,以及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移交等问题发生,切实把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完善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

  (一)健全归档工作机制。各地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健全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加强城建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创新归档工作方法,优化归档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新机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装修改造的档案移交管理,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质量。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机制,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分阶段移交档案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加强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制度建设。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工作举措。要明确要求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同步交付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对城建档案应收尽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抓紧摸清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底数,采取广泛宣传、多渠道收集、公开征集、信用评价等办法,查漏补缺,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三)完善验收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收档案验收申请、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经验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三、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各方责任

  (四)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五)规范移交内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应一并移交。

  (六)健全移交方式。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可实行“验收+承诺”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等方式,对建设周期长或在线上归档的建设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实行“验收+承诺”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在档案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移交,承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履行承诺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档案齐全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一致、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移交等。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进馆的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我部将定期公布各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强化科技赋能

  (七)完善数字档案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可以通过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随时归档。逐步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施工文件数字化、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等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实现城建档案资源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综合高效协同应用,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八)加强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做好城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要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理,做好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防范因信息汇聚关联引发泄密风险。异地备份工作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省份、不同地震带等因素,确保档案数据的绝对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

  五、提高服务能力

  (九)提高便民服务和保障能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建设,保障档案利用安全和通畅,探索运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式,实现档案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服务。开通服务通道,为自然灾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提供24小时保障服务,做到随时提供档案查询利用。

  (十)提高档案资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价值,通过举办展览、新媒体传播、编研、影视制作等方式,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政治方向,带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当前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更好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强化作用发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特点,按照管理权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人员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方面,充分依靠城建档案馆(室)的专业技术力量,助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质效。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培养熟悉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信息化的业务骨干,增强城建档案管理的技术力量和综合管理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档案馆库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编研开发、利用服务等各方面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改造档案基础设施设备,解决馆库面积不足、年久失修、设施不全、设备老化等影响城建档案保管安全的问题,保证城建档案保管安全和质量。

  (十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遴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和推广,营造务实、创新、进取的城建档案管理新风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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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企业荣获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 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荣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会员企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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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彰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员企业荣获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 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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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压茬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二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查规则》),为各级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精准科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一、《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行业共同期盼

  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审查规则》注重衔接现有招标投标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规则空白,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同时《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点,梳理本领域内存在的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举措,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规则》主要有四大亮点

  《审查规则》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审查标准,针对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主要有四方面亮点。

  (一)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规则》从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保证金四个方面尊重和保障的经营主体自主权。一是明确了不得出台指定特定或违法限定或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二是细化了不得出台指定投标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和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自主确定权的内容;三是提出了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担保渠道等自主决策权的要求;四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要求招标人依据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二)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

  《规则》从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流程三个方面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从前置行政许可,本地化区域经营,联合体投标,特定行业奖项、业绩、证书、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方面进行规定;二是从业绩取得区域、所有制形式、产品产地以及经营主体规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财务指标等方面差异化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进行规定;三是从交易流程中采用不当措施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定。

  (三)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规则》明确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确认定标方法、定标单位、定标人员等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同时,否定未经评审,直接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随机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定标模式。

  (四)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

  《规则》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这与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相呼应。一方面要求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共享、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监管等方面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自主权归还经营主体。

  三、《审查规则》重在落地见效

  出台《审查规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抓好落实。下一步,建议各地区、各部门从三方面做好《审查规则》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一是强化公平竞争理念。积极推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将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列为重要培训内容,使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准确理解公平竞争审查要义,明确自身职责定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为《审查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增强政策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和投诉反映渠道,做到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做实评估总结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落实情况、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市场竞争状况等综合评估工作,并做好评估效果评价分析及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作者:李小林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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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有效提升省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打响“齐鲁建造”品牌培育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辐射带动能力明显的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了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审核、复核、公示等工作。现将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

荣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会员企业名单.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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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0407150326-0001.jpg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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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市场环境 激发企业活力——山东举办培训会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年来,山东省持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激发建筑业企业主体干事创业、开拓创新的动力、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3月2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办全省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培训会,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面向全省市、县两级具体从事项目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详细解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就相关具体工作进行培训。

培训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聚焦《通知》内容,详细介绍了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等方面有关工作。二是聚焦工作要求,着重强调了强化审核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质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信息标准及核查流程等业务细则,。三是聚焦系统实操,对按照全国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逐项操作演示。

下一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压实审核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方位履职尽责。同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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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31.jpg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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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第16号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pdf《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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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共筑发展梦 互鉴携手谱新篇丨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来我会考察交流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春风拂面,暖阳高照。4月1日,青岛市建设监理协会一行11人在薛军会长的带领下来我会考察交流。省协会会长陈文、监事长林峰、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陈文会长主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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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代表省协会对青岛协会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围绕考察提纲,由曾大林秘书长、李虚进常务副秘书长及党支部委员代表介绍了省协会的党建工作情况、省内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状况、协会内部建设以及近两年来的工作成果;省协会各部门负责人阐述了本年度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交流过程中,参会人员围绕协会党建工作、5A级社会组织评估、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行业技能大赛、课题项目推进及庆祝建国75周年文艺汇演等多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达成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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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会长在总结讲话中高度评价了青岛协会的工作,其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为省协会工作带来启发。他强调,省协会将密切关注并一如既往地支持青岛协会,期望双方在未来的工作中以党建为引领,坚持“四个服务”,持续加强沟通协作,携手解决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促进行业向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座谈会后,与会人员共同参观了省协会的“一廊一室”党建文化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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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根据在省协会交流座谈中达成的共识,省协会、济南市协会、青岛市协会的三家党支部在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会议室签署了党建联建合作协议,这象征着省市协会将在党的建设、业务协作以及企业文化交流等多个方面实现深度合作,共同打造特色鲜明的党建品牌,为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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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三家协会党支部共同前往济南战役纪念馆和英雄山烈士陵园,开展“清明祭英烈 丰碑励初心”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大家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坚定了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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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交流座谈,加强了三家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理清了工作思路,形成了工作合力,为共同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协会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互补,共同推动全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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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虚进等同志的聘任决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未标题-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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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虚进等同志的聘任决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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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理事、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9.jpg

七届理事会理事增补名单.pdf

新会员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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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0403100546-0001.jpg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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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40403100539-0001.jpg

附件1.pdf

附件3.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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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6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41


附件

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

 

     :陈  

常务副主任:曾大林

   : 李虚进  王东升      陈辉刚

办公室主任:  

 

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以姓氏笔画排序)

于加涛

 

马升军

马建勇

马隽发

王文瑞

王心宇

 

王兴德

王如会

王志强

王丽丽

王若黎

王宝山

王建国

王相政

王爱荣

王慎永

 

 

牛永强

尹宗合

卢占芳

史本全

 

 

司国光

 

 

庄文光

刘贞刚

 

刘宏伟

刘岩田

 

刘瑞强

齐树同

闫光明

闫远善

江培礼

汲广文

汲广武

 

 

许志刚

许海涛

孙有森

 

 

苏砚平

 

李中安

李心科

李书艳

李世钧

李加庆

李先庆

李秀岗

 

李昊翼

 

李建强

李奎祥

李培秋

李盘山

 

 

杨华文

杨秀生

 

杨倩倩

吴工忠

吴来凯

何庆旭

谷永彬

宋金慧

宋德望

张九跃

张广弟

张云涛

张化东

张冬梅

张发东

张在春

 

 

张秀磊

张现虎

张济金

张祖廷

张悦胜

 

 

张德刚

陈付宝

陈金双

陈辉照

武国明

林少杰

 

岳春生

 

 

郑玉现

郑德斋

屈增涛

孟庆国

孟庆春

 

赵民义

赵灵敏

 

赵继强

 

赵蓬光

胡立峰

胡庆松

 

 

 

娄树伟

祝德华

贺开宝

秦鲁涛

 

袁凤亮

袁迎锋

耿庆国

 

徐友全

徐长省

徐守军

徐希庆

徐相超

 

高玥超

高厚儒

 

 

郭永祥

桑兆侠

曹文春

曹传强

盛飞燕

崔友谊

崔长龙

 

盖文波

 

董晓明

 

韩冀鲁

程清华

程煜东

谢永刚

谢京礼

谢祥宝

路殿成

詹洪升

解天龙

廖火林

潘文学

潘东军

薛其涛





 

资深专家名单

 

徐友全

李世钧

孟庆春

李书艳

 

 

潘东军

史本全

张济金

 

 

闫光明

程煜东

崔友谊

郑德斋

李培秋

庄文光

袁凤亮

牛永强

谢永刚

于加涛

 

张九跃

 

李盘山

张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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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2024年度部门联合和部门内部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要求,我厅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2.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附件1-2.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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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通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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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黎明1347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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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俸嘉1236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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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五期“住建大讲堂”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落实“数字强省”“数字住建”工作部署,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3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五期“住建大讲堂”,同时作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4年度第3次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邀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同志作《关于“数字住建”建设的思考与实践》专题辅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主持并讲话。




 姚昭晖从住建行业数字化背景、推进数字化的方法路径、住建数字化的总体框架与进展、推进行业数字化的做法与体会等四个方面,对推进数字住建作了系统讲解,授课内涵丰富、重点突出,既有数字化建设的理论讲解,又有具体项目的实践案例。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讲解非常深刻精彩,听后深受启发,对“数字住建”建设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明晰了下步工作的路径方法。




 任海涛在主持讲话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数字住建,是新质生产力在住建领域的重要内容、重要方面,住建系统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尽快实现新的突破。




 任海涛强调,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新质生产力的系统科学阐释,准确把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方法论,充分认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是塑造发展住建事业新动能新优势的必然要求,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任海涛指出,住建作为重要的经济和民生部门,涉及多个行业,必须开拓思路、深入研究,找准培育发展住建新质生产力的着力点,谋定而后动。要以智能建造为抓手,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以建好房子为切入点,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以推动城市更新为契机,助力城市品质功能提升;以智能化、数字化为手段,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做到让传统产业“发新芽”、让新兴产业“长成林”、让未来产业“快生根”。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坚持稳中求进,扎扎实实向前推进。要强化保障,加强住建领域人才支撑、坚持改革创新思维和办法、持续强化能力作风建设,确保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落地生效。


      



 本次“住建大讲堂”同步采取线下和视频专线方式举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主会场,各设区市住建局设分会场。厅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厅机关全体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主会场参加。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和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分会场收听收看。(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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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再出发 调研促发展|第二阶段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春华映日辉,前行不止步。根据工作安排,3月18日—2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继续深入济宁、曲阜、泰安、济南、东营等地开展“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活动。省协会监事长林峰、副会长李世钧、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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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8家会员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座谈交流环节,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审验工作会议、全省高品质住宅建设推进大会精神;会员单位汇报了企业的党建和业务工作情况以及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分享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系统平台应用、经验做法以及企业数智创新的未来规划和需求等。调研组认真听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通报了前一阶段会员单位信息化应用现状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报告,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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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过程中,林峰监事长对考察单位在党建、经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肯定,并总结了上一阶段的调研情况,他指出,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各单位要围绕省住建厅打造数字住建的指导思想,协力发展行业新质生产力,稳步推进监理与咨询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智化水平。同时,他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协调监理费用支付、确保监理工作尽职豁免、创新业务模式以强化核心竞争力等。在此期间,调研组向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和教材等,以助力企业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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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省协会进一步了解了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收获了宝贵的工作建议,下一步,将根据调研结果继续完善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开展工作,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会员发展持续赋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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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阶段调研得到了济宁、曲阜、泰安、东营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建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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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再出发 调研促发展|第二阶段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春华映日辉,前行不止步。根据工作安排,3月18日—22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继续深入济宁、曲阜、泰安、济南、东营等地开展“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活动。省协会监事长林峰、副会长李世钧、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1711422245835611.png17114222453021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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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8家会员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座谈交流环节,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审验工作会议、全省高品质住宅建设推进大会精神;会员单位汇报了企业的党建和业务工作情况以及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分享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系统平台应用、经验做法以及企业数智创新的未来规划和需求等。调研组认真听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通报了前一阶段会员单位信息化应用现状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报告,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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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过程中,林峰监事长对考察单位在党建、经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肯定,并总结了上一阶段的调研情况,他指出,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各单位要围绕省住建厅打造数字住建的指导思想,协力发展行业新质生产力,稳步推进监理与咨询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智化水平。同时,他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协调监理费用支付、确保监理工作尽职豁免、创新业务模式以强化核心竞争力等。在此期间,调研组向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和教材等,以助力企业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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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省协会进一步了解了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收获了宝贵的工作建议,下一步,将根据调研结果继续完善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开展工作,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会员发展持续赋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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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1423417224176.png1711423417568501.png 

本阶段调研得到了济宁、曲阜、泰安、东营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博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建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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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大调研 数智启新篇 | 第一阶段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春潮涌动间,砥砺前行时。为深入学习贯彻住建部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3年潍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要求,推动“走基层、察实情、谋发展”系列调研走深走实,进一步完善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3月13日—15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长陈文带队赴烟台、青岛、潍坊、淄博实地调研,监事长林峰、秘书长曾大林、常务副秘书长李虚进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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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一行先后走进会员单位,实地考察了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参观企业党建活动室、文化墙等建设情况。在交流座谈环节,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会员单位党建、业务发展情况介绍,了解实际需求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等问题;通报了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并征求意见和建议;重点调研了会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系统平台应用及成功案例、经验做法,探讨了遇到的困难挑战以及未来的规划需求等。

此次调研活动,有关单位对协会的2024年工作要点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骨干会员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艰难环境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图片2.png

陈文会长对调研的会员企业在党建、经营、数智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定信心,直面困难,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主动追赶信息化的浪潮,以数智化为手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省协会将积极整合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信息化平台技术支撑;二是要苦练内功,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育新动能,突破企业发展困局;三是要坚持人才强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积极培养专家型、管理型、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图片3.png


调研活动得到了烟台、青岛、潍坊、淄博市住建局以及地市监理协会的大力支持。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座谈交流。活动中,省协会领导为会员企业赠送了行业标准、教材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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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见附件)。

二、报名时间

(一)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二)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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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平台升级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附件1),已在省平台增加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和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3个模块,同步升级了合同模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市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省平台对接。

二、规范项目录入内容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2.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相关专业对应参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

三、严格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录入申请并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4.企业登录省平台,录入完善企业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2个新增模块,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3月31日各市平台完成改造升级后,此环节改为在市平台录入。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四、做好项目补录工作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补录流程:

1.企业通过省平台项目补录入口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需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附件是否涉密进行专门审核,并在报告中单独注明审核情况。相关申报文件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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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见附件)。

二、报名时间

(一)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二)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补考人员及补考科目名单.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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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0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格审查

(一)网上注册及认证。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用户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报名。

(二)单位统一上报材料。20243189:00至32717:00,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统一上传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实践经验证明、一年内个人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对上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会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查结果。

三、考试报名

(一)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名,暂不接受个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244289:00至43017:00。

(三)请应试人员于202459日至513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考试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18396899323。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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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立涛2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淄博).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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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协会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8

各市协会、会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住建部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2023年潍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观摩交流活动要求,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发展状况、诉求及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不断提升协会“四个服务”的能效;同时,落实“五个住建”的总要求、加快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是我协会本年度重点工作。为此,经秘书处研究并报会长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开展问卷调查。

2024年3月9日至18日,在全省会员单位中就信息化、数智化应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会员单位可自愿扫码填写。

调研问卷二维码.png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会员单位。

2024年3月13日至22日,省协会领导带队赴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泰安、烟台、济宁、东营等地,走进部分常务理事单位,面对面座谈交流,实地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并就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及行业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二、调研参与人员

1、省协会领导及相关人员;

2、各市协会领导及会员企业代表。

三、调研内容

1、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共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

2、传达学习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3、通报省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

4、听取会员单位发展情况介绍,了解实际需求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等;

5、信息化建设专题调研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员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及技术应用情况;

(2)会员单位在数字化应用方面的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与挑战;

(3)会员单位对未来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四、注意事项

1、请相关会员单位针对调研内容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企业的党建工作情况,经营状况、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指出省协会工作中的不足,对协会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企业信息化、数智化目前的应用情况及未来的思考和诉求等;

2、请相关会员单位直面问题、直奔主题,切实保证此次调研的效果;

3、第二阶段实地调研活动,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我协会承担。

 

联系人:孙建辉13606407895

张  泽 18660157892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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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红色基因 弘扬奋斗精神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特别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38节报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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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热烈祝贺我协会2家会员单位荣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喜报!我协会2家会员单位荣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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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一图速览!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6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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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3月1日上午,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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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642304713464.jpg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请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这次三年行动主要有哪些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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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近年来,全省住建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全力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全省住建工作实际,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等一系列创新措施,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主要围绕六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突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市场管理机制。二是扎实推进城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同时抓好《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宣贯落实,扎实开展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等制度试点工作。三是不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压实企业、部门和属地安全生产责任,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广“智慧工地”建设,实现对房屋建筑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监管。四是持续深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巡查养护,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城市运行统筹管理水平。五是深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推动建立省、市、县级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重拳打击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研究完善城镇房屋安全、危大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梳理总结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进展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充分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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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的公示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打响“好品山东·齐鲁建造”品牌,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辐射带动能力明显的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在科技进步、城乡绿色发展、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走出去”发展、诚实守信等方面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建筑业实现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按照相关程序,现将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5日至1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公示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邮政编码:250001。

联系电话:0531-51765176(勘察类、设计51765504(造价咨询51765156(招标代理51765165(工程监理51765313(质量检测51765158(施工总承包51765152(装饰装修专业类51765393(消防工程专业51765319(预拌混凝土专业类51765145(装配式部品部件专业类51765361(外出施工领域类)。

 

附件: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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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省协会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7

各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及行业专家:

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9〕28号)有关规定,特决定启动换届工作成立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现就推荐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省监理与咨询协会重要组成部分,下设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电气与智能化、暖通给排水、市政园林、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电力、招标与咨询等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专家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和省监理与咨询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建设监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调查研究,为行业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指导专题学术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

2、在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监理或咨询实践经验;

3、在国家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过文章且为第一作者,主持过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的监理或咨询工作;

4、参与过监理行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教材编写等工作,有实际成果;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能够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

四、其他事项

1、原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专家符合条件的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2、请各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要求推荐本单位的1-2名专家委员人选。

3、被推荐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4、请于2024年3月10日前将推荐表报至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秘书处,邮箱:sdjljy@126.com。

联系人:杨尚敏,电话:0531-87068002。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表.doc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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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一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3月11日至3月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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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度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6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3月11日至3月22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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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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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2024年“开工第一课”活动启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月27日上午,山东省暨济南市住建系统“开工第一课”启动活动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东院区)二期项目现场举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任海涛出席活动并讲话,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庆虎致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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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聚焦聚力全年开局的“关键期”,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两个根本”、践行“两个至上”,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为起点,全力以赴防风险、除隐患、促发展,切实用开局安全保全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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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好打赢开复工安全检查的“关键战”,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严把标准、认真复核,坚决执行“六个不许开工”规定要求,合格一个批复一个;同时要主动作为、一线指导,为项目开复工做好安全服务,全力以赴推动项目早投产、早达效,尽快形成实物性工作量。企业要严格自查自纠,围绕“人、机、物、管、环”等各个要素,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检查,推行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同进场同离场,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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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盯紧盯牢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班组长等“关键人”,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紧抓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关键事”,持续深化专项整治,铁腕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净化市场,形成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17090402679274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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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拧紧拧实本质安全的“关键点”,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强基转型年”活动,聚焦“人”“物”“管”三大要素,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劳务用工、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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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动现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了“开工第一课”相关工作,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企业代表发言,安全讲师围绕动火作业管理和高坠事故预防作了开工第一讲。省、市、县(区)住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部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行业协会、工友代表约210人参加了启动活动并进行了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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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点事件看2023年建筑业发展四大主题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攻坚克难、步履铿锵,完成了一项项重点工作,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一系列热点事件,可将年度建筑业发展成就与趋势概括为四大主题——育新机、提品质、优服务、强技术。

于变局中育新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步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外延式扩张转向内涵式发展,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一方面,城市更新市场潜力巨大。去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提出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等具体任务。对现有城市资源价值的发现、发掘、提升和创新主要通过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途径实现。另一方面,“三大工程”建设加速布局。去年4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召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能够通过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

守牢底线提品质。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提升建设工程品质”作为重要方面之一。其中提到的重点任务体现出建筑业提“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二是关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品质。首先,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有了新手段。2020年~2022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了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第一次全面摸清了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家底”,第一次形成了反映房屋建筑空间位置和物理属性的海量数据,城乡房屋建筑第一次有了“数字身份证”,迈出了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一步。其次,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是建筑业发展的初心和目的。当前,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的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要以“四好”建设让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更加舒适美好,离不开建筑业承担的建设活动和提供的建筑产品。从好房子研究设计,到绿色建材认证,再到建造方式革新,品质提升已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正稳扎稳打、全面推进。

多措并举优服务。建筑业改革,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要求政府既要以“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以“服”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管服并行,寓服于管、以管促服。在惠民利企方面,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这都是在“严管”基础上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体现。

创新驱动强技术。去年年底,中国工程院院刊《工程》发布“2023全球十大工程成就”,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入选。白鹤滩水电站是实施“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创下6项世界之最,攻克16项世界级核心科技难关,形成127项关键技术突破,是我国水电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除此之外,一系列领先技术和高端装备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以应用,如中国首创的“空中造楼机”使得百米高空的建筑施工作业如履平地,推动了全球建筑科技创新;由中国企业自主攻关的国产盾构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达90%以上,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这些“国之重器”创造的建筑奇迹正不断上演,反映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正在加快实现,“中国建造”精益求精,在全球工程建造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行而不辍,履践致远。2023年,我国建筑业不断加快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育新机”是开拓发展空间的崭新赛道,“提品质”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核心要义,“优服务”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强技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这四大主题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路上将要持续进行的重大课题。继往开来,载着来之不易的丰硕成绩,我国建筑业将在新征程上扬帆奋进,再谱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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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中监协〔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经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4年工作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领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党建引领

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决策监督把关作用,为协会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建工作与协会业务深度融合。

3.巩固发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

二、开展调查研究

4.选择部分省市就如何改进协会工作进行调研,听取会员关于促进行业改革发展和改进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行业改革发展、行业自律、技能竞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数智化监理手段等开展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加强智库建设

6.成立监理与咨询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对行业改革发展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写和发布2024年度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监理行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7.修订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优化专家委员会机构设置,形成专业覆盖全面、研究范围广泛、交流互动频繁、工作成果显著的智囊团队。

8.制定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规范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组织研究新形势下工程监理新需求和新手段,做好2024年度协会课题研究工作。
四、加强人才培养

9.与地方协会合作开展业务辅导活动,加强政策与标准宣贯、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个人会员业务素质提高。

10.与地方协会合作开展监理知识竞赛、企业高管业务培训等活动,营造行业良好的学习氛围。

11.修订“监理工程师学习丛书”,更新网络业务学习课件,充实“学习园地”内容。
五、完善标准体系

12.组织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

13.做好2024年度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工作,为规范监理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六、搭建交流平台

14.组织召开中国工程监理大师座谈会,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大师行业引领作用。

15.组织召开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
七、做好会员服务

16.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

17.为个人会员提供免费业务辅导,做到学有所获。

18.探索单位会员互认,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减轻企业入会负担。

19.做好“鲁班奖”和“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参建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通报工作。
八、做好奖项申报
20.为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协会将申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同时,协会将探讨设立相关奖项,积极开展监理优秀成果表扬活动。
九、做好行业宣传
21.召开行业宣传工作会议,加大工程监理成果宣传,弘扬正能量。
22.办好《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召开编委会工作会议。
23.加强新媒体宣传渠道建设,与地方协会联动,发挥协会网站与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作用。

24.编写出版典型工程监理案例,宣传工程监理成效。

十、加强国际交流
25.主动适应国际化发展,探索国际交流渠道,提升行业国际影响力。同时,加强与香港测量师学会、澳门工程师学会的联系与交流。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
26.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价活动,引导单位会员诚信经营,促进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27.召开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交流会议,激励和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

28.按照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29.加强秘书处内部建设,进一步完善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0.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规范开展各项活动。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根据实际增设相关分支机构。

十三、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31.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工作。

32.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修订工作。

33.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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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厅、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管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维护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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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SDPR-2023-0160004)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建建管字〔202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31-5176515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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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一)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遵守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钢结构、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广告牌、灯箱、外悬挑部件等重要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腐蚀、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

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房屋安全。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不得施工。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有影响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损伤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增加使用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给出处理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鉴定报告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经鉴定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房屋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加固工程竣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处置房屋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跟踪督促和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分类推进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应对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对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加强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储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统筹安排资金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或者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相关财产险和责任险,为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等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基础数据、排查记录、鉴定报告、隐患治理等信息及时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和责任的,由负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对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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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鲁应急发〔2024〕1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分支海事局:

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切实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事故统计分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导向、加强改进事故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的主要监管依据和决策前提。事故统计分类是对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和认定,是事故统计的核心和基础。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对构建完善事故统计的框架、结构、指标体系,反映事故统计数据和发展趋势的质量、水平和规律,提供安全生产决策、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依据,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方向和重点,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牵头和汇总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所属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参与和报送职责。要强化事故统计风险和责任意识,主动认领和切实担当事故统计分类监管责任,防范和惩治事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部门沟通、实现数据共享,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分类工作。

二、明确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

(一)事故统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二)行业归属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归属的事故统计划分,按照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原则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为,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主要活动确定的原则为,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者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三)事故单位认定。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当单位之间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安排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者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纳入使用单位统计。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

(四)农林牧渔业事故统计。农林牧渔业事故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和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纳入农业机械事故统计。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统计;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统计,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总数。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含渔业船舶作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五)采矿业事故统计。采矿业事故包括煤矿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和采矿业其他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发生的事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金属非金属矿山存放在地面或者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事故,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统计。

(六)商贸制造业事故统计。商贸制造业事故包括化工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工贸事故和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化工事故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发生的事故。工贸事故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行业发生的事故。工贸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的规定,对照所属行业纳入统计。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中除去化工、烟花爆竹、工贸之外的行业发生的事故。

(七)建筑业事故统计。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事故、铁路工程建筑事故、水利工程建筑事故、电力工程建筑事故和建筑业其他事故。建筑业事故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以事故施工单位为统计单位;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独立核算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

(八)交通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事故包括铁路运输业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水上运输业事故、航空运输业事故、油气管道运输业事故和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论该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性车辆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作为车辆伤害事故统计,不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非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统计。从事客运、货运等生产经营性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碰撞,或者非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纳入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包括管道运输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危险品仓储、谷物仓储、中药材仓储、邮政业发生的事故。  

(九)其他行业事故统计。其他行业事故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事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故,金融业事故,房地产业事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事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故,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事故,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事故,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事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事故。

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机制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加强事故统计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事故统计人员,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同志承担和负责事故统计工作,确保事故统计队伍、人员和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连贯性。要加强事故统计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担当。要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沟通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建设,按照“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工作要求,理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协调配合关系,自觉落实行业、属地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行业主管部门隐情不报、应急管理部门坐等信息的现象,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规范统计分类上报程序。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在行业监管和事故统计上主动认领、勇于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统计分类上的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对统计分类上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防统计数据造假作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事故统计法定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本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侵犯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职权,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事故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违反事故统计分类原则要求、不纳入或者不正确纳入事故统计,构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按照《统计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统计分析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事故统计工作职责,持续强化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做实、做细、做深统计数据收集、分类、汇总等各环节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运用能力,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坐标点和出发点,深挖数据价值,分析研究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有的放矢,对症施策,精准研判安全风险,提出事故防范建议,充分发挥好事故统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晴雨表”“智囊团”和“参谋部”作用,不断提升事故防控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向事前预防转型,服务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事故统计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统计监督约束工作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事故统计工作填报、流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指导,要定期开展事故统计工作的现场核查,并结合巡查督查、考核考查、挂牌督办等综合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工作的专项检查,要重点针对下级部门的事故统计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分析运用、联动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处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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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虹主持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年工作动员会强调 坚定信心 真抓实干 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2月21日,春节后上班伊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主持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年工作动员会并讲话。他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18方面62项重点工作,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勤勉的敬业精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倪虹从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抓态度。把责任扛在肩上,信心强、干劲足,不待扬鞭自奋蹄。要勇担责,立足本职为党分忧、为民造福,变“要我干”为“我要干”。要信心强,保持革命乐观主义精神,正视风险挑战,下大力气研究破解难题,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干劲足,有干事业的冲劲、闯劲、韧劲,保持定力,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

  ——抓研判。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着眼,从实际出发,想明白、干实在。要找准定位,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融入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努力做好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主力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顶梁柱、改善民生的排头兵。要站稳立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扎实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打造“四好”建设等民生实事。要把握趋势,站位高、视野宽,善于坚持大历史观、立足现实经纬度看问题、想办法。

  ——抓重点。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工作。要找准关键,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等来谋划和推动工作,突出重点,不折不扣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要解决难题,“事不避难、攻坚克难”,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的精神,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挑战,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抓细节。“致广大而尽精微”,找准问题、瞄准目标、用准政策。要想得细,想清楚工作的底层逻辑、顶层设计、实践路径,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要干精准,善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将工作精准地落实到最基本单元,精准地应对实际需求,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做到有的放矢、靶向施治。

  ——抓实效。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落实举措,扎实推进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拳绣腿。要可感知,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可量化,将数据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要可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用好评价这个“指挥棒”,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副部长姜万荣、董建国、秦海翔、王晖,总师杨保军、江小群以及部机关各司局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巡视员、处长,直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等参加会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公众号 2024.02.21 刘苏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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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第一周,这些会议值得关注!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一年之计在于春。龙年春节后首个工作日,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动员部署开年工作。会议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
  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动员部署开年工作

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2月18日召开,讨论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对做好开年工作进行动员。会议强调,春节假期已过,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要坚定信心、鼓足干劲,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把解决群众和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多做有利于提振信心和预期的事,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以务实有力的行动来提振全社会的信心。

二要实干为先、只争朝夕,牢固树立真抓实干的导向,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奋力抢抓工作先机,力争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以实干实绩取信于民,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

三要事不避难、攻坚克难,按照系统观念深入谋划和推进工作,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勇于打破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不断增强工作的创造性引领性,全力推动矛盾问题解决。

四要提升效能、强化合力,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观念,主动跨前一步抓工作,用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完善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机制,建立健全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整体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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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 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稿 对做好开年工作进行动员

开年工作 实干为先——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解读

近期,多个部门召开会议,与民营经济、人工智能发展、房地产融资、资本市场等有关,一起关注——

司法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与会代表认为,要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回应企业关切,补齐短板弱项,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治理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进一步提振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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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座谈会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快推进

国资委:扎实推动AI赋能产业焕新

2月19日,国资委召开“AI赋能 产业焕新”中央企业人工智能专题推进会。会议认为,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是国资央企发挥功能使命,抢抓战略机遇,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企业要主动拥抱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把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创新策略、应用示范和人才聚集,着力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发挥需求规模大、产业配套全、应用场景多的优势,带头抢抓人工智能赋能传统产业,加快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会议强调,中央企业要把发展人工智能放在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深入推进产业焕新,加快布局和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要夯实发展基础底座,把主要资源集中投入到最需要、最有优势的领域,加快建设一批智能算力中心,进一步深化开放合作,更好发挥跨央企协同创新平台作用。开展AI+专项行动,强化需求牵引,加快重点行业赋能,构建一批产业多模态优质数据集,打造从基础设施、算法工具、智能平台到解决方案的大模型赋能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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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人工智能专题推进会 扎实推动AI赋能产业焕新

住建部: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落地见效

2月20日下午,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截至2月20日,全国29个省份214个城市已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分批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并推送给商业银行,共涉及5349个项目;已有57个城市162个项目已获得银行融资共294.3亿元,较春节假期前增加113亿元。另据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有关数据,已对“白名单”项目审批贷款1236亿元,正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陆续发放贷款。

会议强调,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是贯彻落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的有力抓手,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重大创新。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精准提出房地产项目“白名单”,推动协调机制持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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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落地见效

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证监会负责同志表示,当前证监会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资本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越是在形势复杂严峻的时候,越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证监会将认真对待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包括批评意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的马上就办,一时不具备条件的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靠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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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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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孙少龙

2月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此次修订有哪些突出亮点?对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将发挥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标准深化政治巡视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方式。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鲜明确定巡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

在总则部分,《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在政治巡视的重点上,新修订的《条例》更加聚焦。在第十八条中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对“四个落实”监督内容进行明确:

一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是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并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落实《条例》规定,要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体制机制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

《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在《条例》第六至十五条中,还分别规定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

党委(党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条例》更加鲜明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压实各方责任 更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对此作出明确部署。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巡视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

以《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市县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明确为例,《条例》除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外,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动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巡视政治要求,加强巡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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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总结运用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体现了我们党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与原《条例》相比,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

突出政治性,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条例》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聚焦政治巡视重点,《条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等方面情况。

“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实践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突出实践性,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运用巡视制度“十年磨一剑”的宝贵经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此前,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2023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首次对30家中管企业“一把手”的情况形成专题材料……

总结运用实践经验,《条例》进一步明确加强对“一把手”巡视监督的要求,在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在巡视期间及时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反映集中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工作深化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移交立行立改事项67个、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提升了巡视的权威性、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边巡边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此外,《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突出指导性,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条例》针对体制机制、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完善,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破解整改难题,关键是要压实责任。《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以责任为主线明确了5方面要求,包括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为推动解决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被巡视党组织真改实改、深入整改,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巡视集中整改期限从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对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再如,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既要加强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又要深化上下联动,将巡视利剑直插基层。

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才能扎牢织密监督网。《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以及巡察监督内容。

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也是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着力点。《条例》不仅明确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进一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记者 赵成)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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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2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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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新时代新征程行政管理改革的务本之策和务实之举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明确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并从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高效办事明确了第一批13个重点事项及其责任部门。

《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效能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新抓手,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了新步伐。

一、深刻把握“高效”的立意,以“一件事”将“民有所盼”和“政有所为”统一起来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扼要阐述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大意义,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本质是将政府工作贴近老百姓实际感受,真正做到民有所盼、政有所为。

(一)这是坚持人民至上之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政府是有为政府,有为之“为”在于坚持人民至上,任何时候都必须始终牢记人民政府前面的“人民”这两个字,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不渝为人民谋幸福,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件民生实事。人民的幸福感有赖于政府为民服务的实效,群众和企业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与一件件具体的政务服务事项密切相关。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不仅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也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支撑。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工作,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务本之策。

(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之为。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以更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迫切需要提高创造性执行力和执行效能,为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从“高效办成一件事”切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则是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的关键一招和创新行政方式、提升行政效能的务实之举。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一场眼光向外、刀口向内的政府自身改革,要求政府执行的思维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全面革新,着重围绕促进发展与改善服务两个主方向,引导公务人员想干、敢干、能干和善干,“在事上磨”,将踏实做事、高效做事、一件一件做事贯穿到政府执行工作中,进而将中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党和政府、中央和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互动,维系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

(三)这是优化营商环境之为。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优化政务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是一国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地理环境、思想观念和治理效能等因素的综合反映。政务服务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延伸,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需要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顺应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让群众和企业从具体事中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因为营商环境由具体事来营造,“致广大而尽精微”,每一件具体事的顺畅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二、深刻把握“办成”的要义,以“一件事”将“马上就办”和“办成办好”统一起来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五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

(一)注重持续改进“升级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打造出“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网上办”“指尖办”“协同办”和“异地办”等新型服务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在全生命周期都能享受到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政务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支持地方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断健全“接诉即办”和督办问责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同时线上线下全面开展“好差评”评价,通过以评促改,倒逼政府部门提升服务效能。在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的同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创业办事需求。但从整体来看,仍面临业务不协同、系统不互通、标准不统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需要从“高效办成”的标准上加以改进提升,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殷切期待。从李强总理在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为研究起草《指导意见》,广泛开展调研和网络征求意见,花时间下功夫问需问计于民、问策于企,对近年来优化政务服务举措进行全面总结,找准改进升级的工作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聚焦急难愁盼“盯着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多次走进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大厅,察民情、听民声,对于政务服务这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领域也多次指方向、明重点、提要求。现实中,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有感受度的问题,政府部门通过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让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得到有效回应,这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政府部门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 “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来解决,但仍有尚未完全解决好的老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紧盯不放。《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一批重点事项,每一件事无不关涉国计民生。对企业而言,从“企业信息变更”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再到“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及至“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每一件事都是企业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的事项。对个人而言,从“新生儿出生”到“教育入学”,再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以及“残疾人服务”“退休”,每一件事都事关切身利益,更是促进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公共服务实事。通过制度性安排,将这些企业和群众更在乎、更关心的身边事,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点事项清单加以谋划和推进,毫无疑问是众望所系的惠民德政。

(三)凝聚各方力量“协同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要求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高效”首先是办事部门的高效行政,既涉及牵头部门,又涉及配合部门,唯有协同一致才能保证高效,这也意味着必须强化整体性政府理念,尤其要防止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久拖不决。从2024年重点事项清单涉及责任部门看,有的事项需要五六个部门配合,有的需要七八个部门配合,有的甚至需要十几个部门配合,有的还需要相关企业配合,同时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推动更多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做到就近办、异地办,这都需要加强统筹,发挥好各方面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就是在更深层次推动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体系,以提升创造性执行效能来确保高效办事。

(四)强化科技赋能“智能办”。如果说“马上就办”需要有态度、有行动、有制度,那么“办成办好”则更需要有渠道、有技术、有保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改进行政管理,这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务信息联通共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指导意见》通过数字赋能,推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信息共享和流程互联互通,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业务协同办理,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有力支撑,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这其中,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尤为重要,而如何实现融合互通,关键是要抓好标准化建设,在政务服务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提出可量化、可操作、可检测的改进方案,规范服务事项类别和要素。同时,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贯穿政务服务全链条,助力提升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服务效能,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做到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受用。

三、深入拓展“改革”的效能,以“一件事”将“举一反三”和“有志竟成”统一起来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重点事项,既是企业和群众高度关注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也是需要用情用劲用力攻克的难事。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全文向社会公开,亮明了说到做到的鲜明态度,突出了“有志者事竟成”的不懈追求。

(一)突出“由点及面、系统集成”。《指导意见》既注重系统思维和协同推进,又注重改革引领和集成创新,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行之有效创新举措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强调通过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促进从办成一件事到办成一类事的飞跃,由点及面,增强帮办代办能力,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拓展增值服务内容,实现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加法乃至乘数效应。为此,各地区需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接诉即办”等改革举措,让点上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面上复制推广,积极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二)突出“监督评价、人民赞成”。《指导意见》向全社会公布,重点事项是什么、谁来负责、什么时候完成,完全透明,这既是对企业和群众的郑重承诺,又便于全社会监督落实。同时,《指导意见》对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提出明确要求。此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就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绩的重要标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彰显行政管理过程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人民利益出发,是崇尚实干、勤政为民的集中体现。办什么事、成什么事、高效办成什么事,蕴含着为了谁、谁来做、依靠谁、谁来评的逻辑,事成与否最终是要接受企业和群众的评判,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是重要一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则是关键指标,每一件事只有得到人民赞成,才能算得上真正的高效办成。

(三)突出“年年推进、事事有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扭住突出民生难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争取早见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每年梳理一批重点事项,及时复制推广地方和部门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累土而不辍,丘山崇成。”从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既保持了战略上的定力,又具备策略上的循序渐进。这需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逐年推出一批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年年推进、事事有成,实现积小胜为大胜。

政府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积极谋划和应用好“高效办成一件事”这个牵引性、撬动性强的工作抓手,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社长 张定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绩效管理处处长 何强)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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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助力政务服务改革再提升再升级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务服务改革的提档升级,是彰显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融合成效的具体体现,是政务服务发展进入深化效能阶段,打造好办易办升级的必然选择,需要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

新华财经北京1月17日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2024年1月,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文件以国务院名义正式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指导意见》是党的二十大后国务院部署政务服务改革的首个指导性文件,文件突出固根基、谋长远的发展定位,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作用,高度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政务服务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

一、固根基、谋长远,加强“高效办成一件事”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改革,从“进一门”到“最多跑一次”,从“不见面”到“一网通办”,改革成效螺旋提升,政务服务发展阶段已由信息服务的单向服务阶段进入到三融五跨的一体化政务服务阶段。深化改革永无止境,为民服务没有终点,看到成绩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政务服务改革成效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还有一定距离,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从制度、技术和业务等层面加以规范和引导。《指导意见》作为新阶段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与既往政务服务相关改革部署底层逻辑一脉相承、目标指向一以贯之,实施举措环环相扣,旨在推动全国政务服务整体水平实现从“优”到“精”的全面跃升,有力引领驱动政府数字化改革、赋能政府治理创新。

一是顺应发展新要求。党的二十大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冲锋号角,对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目标要求,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服务改革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二是明确发展新方向。“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起步期,政务服务改革从夯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实现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推进、全面深化的历史性转变,开始进入拓成效、谋长远的深化阶段。《指导意见》在系统总结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等经验做法基础上,明确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并分两阶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系统谋划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确定了新阶段政务服务改革的主攻方向和战略重点。

三是规划发展新路径。《指导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方面,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强化调查研究,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先行先试地区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升华,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特色。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既对现有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性拓展和完善,也针对“高效办成一件事”普遍存在的机制不通畅、数据不共享、标准不统一、覆盖不全面、体验不一致等问题,系统提出了指导性、规范性、操作性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分批梳理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立得住、落得实、行得远。

二、重效能,勇创新,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落地和推深做实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务服务改革的提档升级,是彰显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融合成效的具体体现,是政务服务发展进入深化效能阶段,打造好办易办升级的必然选择,需要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指导意见》聚焦关键环节,从加强渠道建设、深化模式创新、强化数字赋能、推动扩面增效、夯实工作基础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推动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统筹线上一网、线下一门、热线一号三种渠道,推动“不打烊”的政务服务全覆盖、常态化,系统破解跑多个“门”、上多张“网”等问题。《指导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难、出门办事远、办事成本高、办事效率低等“末梢堵塞”问题,提出要在审批事项“应进必进、应上尽上”的基础上,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受理端建设,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同时针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资源分散、效率不高等问题,推进落实企业和群众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窗口作用。

二是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实现办事流程最优化。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元化、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需求,以“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为重点,提升政务服务过程中精准、便捷、高效、专业的办事体验,以场景应用驱动服务供给创新,推动政务服务从事项供给到场景服务转变。例如,在关联事项集成办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在容缺事项承诺办方面,提出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从制度层面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在异地事项跨域办方面,提出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门体验到“身临其境”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在政策服务免申办方面,提出推动政策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的“免申即享”服务。

三是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办事材料最简化。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的引领、撬动和支撑作用,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扎实的数字化支撑。《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国务院部门要加快整合本领域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数据接口等方式对接联通,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发挥数据资源共享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国务院部门数据按需向地方“回流”和“直达”基层。

四是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推动实现办事成本最小化。既要持续深化面向“少数人”服务的行政审批便捷度,更要丰富惠及“大多数人”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务服务“软实力”上主动作为,大力发展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全生命周期的衍生服务,让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等服务。要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推动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领域高频办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平台。

五是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推动实现办事规则制度化。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健全政务服务工作体系,促进各地区“高效办成一件事”从“重有无”向“重标准、重规范”转变,为政务服务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指导意见》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提出要完善数字化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应用、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等的法律效力,推动实现政策系统集成、举措破立结合、改革协同推进。

三、抓关键、强协同,助力“高效办成一件事”行稳致远和持续发展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统筹企业群众需求侧和政务服务供给侧的有机结合和精准适配,是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的重要体现。基础是将多部门办理的“单个事项”集成为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核心是如何“高效办成”,本质是以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一)发展主线:构建一体化线上线下融合体系。

从政务服务发展历程来看,政务服务改革始终伴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发展,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化改革一体两翼,相向而行,互为支撑。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双双步入发展快车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从初期线下到线上,开始全面进入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的发展阶段。但总体来看,分散建设、分头推进仍然是制约政务服务发展的关键。由于各地统筹的方式和深度不一样,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12345热线深度融合,积极构建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通办”和诉求“一线应答”的一体化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打造一网通办“总门户”、线上线下“总枢纽”、业务协同“总调度”、咨询投诉“总客服”,持续夯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发展底座,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夯实基础。

(二)价值取向:突出践行宗旨为民造福本质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出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一系列供给侧改革举措,但整体来看,距离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以破解办事梗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着力点,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从最关键的问题抓起,从最基础的环节做起,从最明显的短板补起,从老百姓“最怨最烦”的难事干起,朝着问题去、冲着问题改,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

(三)推进思路:改革引领和数据赋能双轮驱动。

“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标准,考验的不仅是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更是政府自我改革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决心。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要求,一方面,要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破解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要以应用场景为驱动,以技术赋能为引擎,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政务服务体系提供基础公共支撑。

(四)路径实现:以场景应用驱动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注重顶层设计和业务创新的良性互动,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推动业务引领和技术驱动的“双向奔赴”,聚焦企业群众办事的“问、查、办、诉、评”全环节全流程,从“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全周期,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服务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持续推动服务流程优化和用户体验提升,让“高效办成一件事”功能更强、体验更佳、口碑更好、品牌更响。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王益民)

来源: 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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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整体跃升 群众办事体验持续优化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整体跃升 群众办事体验持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数字政府建设、优化政务服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政务服务改革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迈入以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为特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一体化协同服务的阶段,在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新任务。下面谈几点理解认识和学习体会。

一、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重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李强总理多次就“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出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加强协同配合,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在国务院第五次专题学习时强调,要顺应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好做法,让群众和企业年年都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指导意见》的出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和一件件政务服务事项,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政务服务改革的具体任务和内生动力,让企业和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依托“一门一网一线”,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在此基础上将形成“一门一网一线”多级覆盖、多渠道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线下,政务服务中心要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少跑腿”“就近办”服务。线上,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水平,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和一次办;依托12345热线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响应、高效受理企业群众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各类诉求。

二是方便创业办事,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指导意见》提出,要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这是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和生产经营的有效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信心的服务创新。诸如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等,都是经营主体广泛需求的“一件事”;而信用修复“一件事”更是网络时代信用永久留存特点带来的新需求,惠及企业众多。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和免申办都会在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方面产生明显效果。

三是提供兜底保障,确保民生服务公平普惠。《指导意见》注重智能化服务和传统服务方式并行,不片面强调网上办,提出要增强帮办代办能力,聚焦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求量大的重点领域,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优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及时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领域延伸服务半径,丰富公共服务供给,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的服务体验。

二、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主线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一是强调系统性部署和整体性设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注重统筹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强调整体设计,提出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等“五项任务”,细化分解为16项具体措施,形成了一整套具有逻辑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成为新阶段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引领性文件。

二是强调技术赋能和减支增效。《指导意见》在各地区实际探索和创新经验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模式创新。提出要加强技术赋能,创新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由经验判断型向数据分析型转变。鼓励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从政府自身效能看,当前政府一方面要过“紧日子”减少支出,一方面又要提供拓展增值服务,这就要求以数智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加量不加价”。《指导意见》还要求提升省级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和市级平台应用创新能力,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减少平台重复建设、多头维护和基层负担,这需要数智技术汇聚数据和贯通服务,做到“减负不减服务”。

三、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深化政府自身改革

一是推动政务服务全面从政府供给侧向群众需求侧转变。“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本质要求是让政府加强换位思考,从企业和群众视角找准政务服务改革创新的发力点和着力点。各级政府要坚持“服务为先”的理念,由政府“端菜”变为群众“点菜”,顺应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不断升级的需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迭代“一件事”清单事项。这要求跨部门跨地区政策、业务和系统协同,并能够随企业和群众需求变化而及时调整,及时重构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要求上平台的数据和信息颗粒度更细,并能从日常应用中补充更新,从而在“一件事”迭代更新时能够在线重组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减少申报材料重复提供。

二是压实政府各个岗位的数据责任和联动能力。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系列改革举措,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整体看,业务不协同、系统不互通、数据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其根源是线上线下改革不同步、业务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权责协调关系不顺、线上与线下流程和业务的协同程度有待提高、线上服务全网通办诉求与条块管理体制不匹配等问题。需要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支点明确办事各个环节数据职责,筑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数据底座,倒逼各部门和条块之间加强协同配合,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

三是推动政府自身建设,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服务要求。随着各项政务服务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解决了政务服务“一张网”“从无到有”的问题,正在“从有向优、从优到精”发展,实现全国政务服务整体水平的全面跃升,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基础上,全面提升便利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推动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码上办持续迭代升级,实现服务更加好办、智办、愿办,让部门知晓企业群众诉求像在线平台一样泛在及时,让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像“网络购物”一样方便快捷,让政府为民为企服务像“人工智能”一样精准高能。

时间已经跨入2024年,推动今年首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到2027年,要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一件事”高效办成,也要付出艰辛努力。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行动起来,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路径,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务服务的持续改善提升。

(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 江小涓)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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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指导意见》提出两阶段工作目标,2024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指导意见》提出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强渠道建设,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二是深化模式创新,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三是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四是推动扩面增效,增强帮办代办能力,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拓展增值服务内容。五是夯实工作基础,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

《指导意见》明确了“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13个重点事项清单。其中,属于经营主体办事的有8项,包括开办运输企业、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等。属于个人办事的有5项,包括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等。

《指导意见》强调,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积极性,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改革创新、大胆探索,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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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国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

(一)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情况,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鼓励在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设置便民服务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国务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提供办事服务。

(二)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加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联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受理端建设,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联通各类办事服务系统,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

(三)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加强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根据需要设置重点领域专席,不断提升12345热线接办效率,高效受理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服务问题。提高12345与110对接联动效率,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加强12345热线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好差评”体系等业务协同,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三、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四)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明确每个“一件事”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各自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跨部门办理业务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

(五)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逐步推动将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推进异地事项跨域办。聚焦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做到就近办、异地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数据跨域共享、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优化线下代收代办服务模式,建立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代收代办相关单位责任分工。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远程帮办服务。支持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探索更多事项跨区域办理。

(七)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全面梳理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强化数据归集共享、模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支撑,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群众,推动逐步实现政策“免申即享”。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依申请办理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表、调用申请材料,并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优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丰富政策库,实现利企便民政策和服务精准直达。

四、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

(八)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作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总枢纽,强化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统一的自然人和法人身份认证、跨域电子印章验签、办件调度、用户管理等支撑能力。国务院部门要加快整合本领域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数据接口等方式对接联通,推动条块系统更好融合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强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统筹,推动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提升省级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和市级平台应用创新能力,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

(九)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枢纽,汇总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分批纳入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清单,推动国务院部门数据按需向地方回流和直达基层。持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从源头加强数据治理,围绕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编制“一企一档、一人一档”数据规范,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一标准”。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和扩大应用领域,原则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依法依规共享使用政务数据,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

(十)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按照成熟稳定、适度超前的原则,创新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由人力服务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由经验判断型向数据分析型转变。推动新技术在办事服务具体场景中的应用,优化重构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管理架构,完善智能预填、智能预审等服务功能。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

五、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

(十一)增强帮办代办能力。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明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责任边界、服务内容,提升帮办代办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度。提供线上高频服务事项专业人工帮办代办,推行语音唤起、预约、办理和问答式引导等智能帮办服务,解决在线操作、材料上传、业务办理等方面问题。优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等服务。在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结合实际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十二)丰富公共服务供给。在优化提升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托育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推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事业领域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公用事业领域有关单位从企业和群众视角梳理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水电气热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报装和投资建设审批等关联事项跨领域集成办理。

(十三)拓展增值服务内容。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探索统筹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政策推荐、咨询、解读、申报等政策服务,公证、合规指导、涉企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融资担保、产业基金对接、上市培育等金融服务,人才认定、住房安居、资金补助等人才服务,科技企业培育、产学研对接等科创服务,外贸资源对接、报关退税咨询、汇率避险指导等国际贸易服务。

六、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政务服务标准总体设计,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12345热线运行等标准规范。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标准,完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制集成办理“一件事”工作指引和办事指南,完善跨区域办事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十五)强化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强国家层面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研究。及时清理和修订与政务服务改革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化相关业务领域制度保障,破解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制度障碍。完善数字化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应用、电子档案单套归档等法律效力。

(十六)健全政务服务工作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出台激励奖励措施,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职业化发展。创新政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和评价机制,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法治思维、服务意识和数字素养,强化政务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强化省级统筹,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对列入重点事项清单的“一件事”要逐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部门要强化条块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试点示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积极性,增强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附件:“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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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立工作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要求煤矿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带病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三是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准入条件,明确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

四是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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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人就《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答记者问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4号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答:《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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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对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明确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许可事项,并要求制定许可实施规范。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需要制定《办法》,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设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明确注册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三)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监理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五)严格规范执业。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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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3号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doc

  2.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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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4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4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对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及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

第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六)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事故多发地区,应当实施重点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三)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五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六)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超越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采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偿还拖欠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设立标识牌;

(七)报送、移交相关报告、图纸和资料等;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不力,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四)关闭煤矿未达到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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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对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明确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许可事项,并要求制定许可实施规范。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需要制定《办法》,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设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明确注册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三)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监理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五)严格规范执业。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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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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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 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五)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

(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

(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汇集范围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六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以下条件: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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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4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同意济南彩叶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我会会员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新会员单位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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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会员单位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52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山东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252家企业为我会会员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新会员单位名单.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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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3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对我省2023年度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工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27日前发送至sdjljy@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马怀远,0531-87068059。

 

附:2023年度山东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工资统计表.doc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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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以下简称“顺口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顺口溜”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科(处)室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在建项目传达、落实到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督促指导企业、项目通过班前晨会、安全交底等方式加强培训学习,确保安全意识入脑入心。要强化督导检查,将一线作业人员“顺口溜”掌握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打通制度落实的“最后一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     



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

提示警示“顺口溜”

1.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设监护、不单干、防护全;遇险后:出险情、不盲救、先报警。

2.基坑(槽)作业:开挖前、编方案,深基坑、要论证,支撑好、不倾倒,挡排水、要通畅,防护栏,设置全,监测好,助安全;遇险后:启预案、撤人员,定方案、不蛮干。

3.临时用电作业:方案审批严把关、验收合格再用电,三级配电须到位、两级保护设置全,接零接地要完善、电阻测试定期干,安装维修靠电工、持证上岗保安全;遇险后:遇触电、莫慌张,先断电、后施救。

4.起重吊装作业(司索信号工):先拿证、再上工,十不吊、记心中,观察清、信号明,风雨雪、马上停;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先检查,五限位、要有效,群塔时、防碰撞,作业时、听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启动前、先检查,总人数,莫超员,超员时、禁启动,楼层门、及时锁,停用时、上好锁;安装拆卸工:验资质、查证件,安拆前、编方案,自由端、莫超限;遇险后:遇险情、立即停,边施救、边报告。

5.动火作业:要动火、先审批,凭审批、领器材,易燃物、及时清,监护人、要到位,灭火器、要配齐,作业时、守规程,作业毕、还库房,妥保管、防丢失;电气焊接(切割):电焊前、戴手套,高空焊、接火斗,护目镜、绝缘鞋,每一样、不能少;遇险后:断电源、关气源、再扑救。

6.挖掘机驾驶员:开挖前、查地下,回转区、不站人,作业区、要警戒。

7.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作业前、查衣冠,安全带、系腰间,防滑鞋、脚下穿,不交叉、不抛物;建筑架子工(附着式脚手架):架子工、在高空,警钟鸣、弦紧绷,不违章、不莽撞,有危险、不施工。

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安装拆卸不随便、执行方案是关键,设施配件要到位、运行试验不能减;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操作之前查隐患、安全装置勤查看,吊篮作业限二人、超载使用不能干,空中严禁出吊篮、始终系挂安全带。

9.钢筋工:吊钢筋、要绑牢,调直区、禁行人,机械操作要小心。

10.钢结构安装工:攀爬时、自锁器,安全带、用双钩,零散物、要装袋,吊装区、要警戒。

11.幕墙安装工:高空系好安全带,材料工具防坠落,人多时、听指挥,吊装区、需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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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推进视频会议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640.png

2月2日上午,省政府召开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副省长范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紧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汲取银川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链条整治问题“气、瓶、阀、管、网、环境”。彻查彻改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切实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突出危大工程管控,严密防范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对节日期间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实行驻点监督。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和最小管控单元,推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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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开展“新春走基层 助力乡村振兴”活动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1月30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党支部开展新春走基层活动,赴省住建厅“第一书记”工作组帮扶村之一的菏泽市东明县陆圈镇姚寨行政村走访慰问老党员和部分困难群众并与镇、村领导座谈交流帮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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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领导和支部党员随省住建厅驻村第一书记,向困难群众现场赠送节日生活物资,并入户重点走访行动不便老党员和困难群众。每到一户,走访一行人都要详细了解困难户目前的生活和身体状况,鼓励他们相信有党和政府的扶助,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好。困难党员、群众对党组织的关心关爱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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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结束后,省派工作队牵头负责人闫栋、省住建厅派驻各村的5名第一书记、5家省住建系统行业协会领导、党员,同陆圈镇党政主要领导座谈交流。会上,镇领导就村内党建、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社会治理等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与会人员彼此交流加深了解,并就今后协会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进行了积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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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协会将继续厚植为民情怀,担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接联系,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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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对总”协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化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联合召开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会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广州市联合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交流经验,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晖主持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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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广东、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6个试点省级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集中展现、交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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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会同中央有关单位推动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目前取得了覆盖面持续扩大、制度建设日益完善、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质效不断提升等阶段性成效。“总对总”合作单位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案件数从2020年的4324件增长到2023年的190.1万件;调解成功数从2776件增长到148.8万件;调解成功率从65.4%增长到81.8%。他对各级人民法院下一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重大意义;紧扣提质增效,扎实有效做好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诉调对接,规范调解流程并主动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坚持先行先试与全面铺开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完善质效评价机制与强化对下督导指导相结合、补足短板弱项与促进长效发展相结合,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落地见效。

王晖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广事多,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到房屋销售、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幸福生活的期盼,迫切需要及时有效化解这些纠纷。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机制的通知,选取6个省级地区开展试点,初步组建了41个调解组织和1341名调解员队伍,并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总对总”试点工作作了专项部署。

王晖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做深做实试点工作,发挥好试点对全局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为全面铺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工作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总对总”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机制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的重要创新载体,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积极探索。要从“1+1大于2”和合作共赢的维度,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要与本级法院对接好沟通会商机制、考评督导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协同发力,促成“行业纠纷行业解”。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性,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立足依法有序,加强规范化管理;立足公正有效,推进专业化建设;立足高效便民,强化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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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办公厅、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有关负责同志,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6个试点省级地区所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通过视频连线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住建联调委),是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要求,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5家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发起成立的机构,承担对全国住建领域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职责,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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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浩政14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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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乐乐4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六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潍坊).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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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苗大伟等3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五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泰安).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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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顺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月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总结六届理事会工作、审议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和议程。理事长徐友全、副理事长林峰、李世钧、付培锦、许继文、张恒、曹美香出席会议,监事长范鹏程、监事艾万发、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列席会议。会议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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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根据省民政部门有关要求和省协会章程规定,审议并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会监事推荐候选人情况的报告、关于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聘任名誉会长、聘任秘书长的报告等9个文件的审议稿。陈文秘书长对第七届理事会领导班子、监事会监事的推荐候选人情况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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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从党建、标准化、行业自律、教育培训、调研交流等方面回顾了协会六届理事会的工作,对六届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时对会员单位提出要求,面对新的行业环境和压力,一是要不忘监理质量与安全的初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自律诚信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是要增强信心转型升级,向前拓展、向后延伸、向左整合、向右跨界,走出困局;三是要团结一致,勇于奉献,勇立潮头,为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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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在济南设立主会场,淄博、青岛、潍坊等15市监理协会组织设立分会场,全省共有181位理事参会。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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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26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七届一次监事会在济南胜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二级巡视员殷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军,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华杰等领导出席会议,全省各市地监理协会和会员代表共35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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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共分四个阶段,分别由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理事长张恒及七届理事会秘书长曾大林主持。

第一阶段大会审议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报告、六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情况等报告文件。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了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牛勇等259人当选为七届理事会理事,林峰等5人当选为七届监事会监事。

第二阶段召开了省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七届一次监事会,会议投票选举刘宗芝等89人为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陈文为七届理事会会长;选举张恒、李世钧、曹美香、王胜涛、张锐、刘岩田、游林、谢永刚、张济金、曹金采、王华、李军、毕京松、杨华文等14人为七届理事会副会长;选举林峰为七届监事会监事长、薛军为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聘任徐友全为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曾大林为七届理事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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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陈文会长代表新一届理事会作表态发言,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坚定不移地落实党对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优化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打造具有更强影响力、凝聚力、公信力的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践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初心使命。

王早生会长首先对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祝贺,然后,针对新形势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一要持续深化改革;二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当好业主、政府助手;四要积极向咨询方向转换监理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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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晓副厅长代表省住建厅对省协会换届大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省协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全省下一步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工作和省协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提高站位、凝聚共识,坚决扛起时代新担当,进一步明确监理定位、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落实监理责任;二是要把握形势、锚定重点,全力塑造行业发展新形象,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质量安全的捍卫者、转型发展的实践者、科技进步的引领者。人才建设的先行者;三是要强基转型、固本培元,奋力开创协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推进行业自律、提升协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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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省协会安排行业发展专题研讨会,邀请省住建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庆海作城市更新与新型城镇化报告并解析2024年全省建设工作九大要点;邀请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桂明、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专家曲绍红分别从企业转型升级和人才培养探索、数智管理等方面作了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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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得到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收到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27个省内外兄弟协会的贺信贺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议程,胜利闭幕。

风劲好扬帆,奋斗正当时。站在新起点,踏上新征程,省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将肩负着全体会员的期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开创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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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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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9号


各会员单位,各工程监理咨询企业: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务院1月26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省住建厅安委会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会员单位、工程监理咨询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决担起监理责任,时刻保持高度警醒,带着使命管安全、带着责任管安全,做到履职尽责,把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到人到岗,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一是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结合岁末年初和冬季安全生产形势特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及时消除隐患,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将压力切实传导到具体的点位、具体的人,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合力;二是科学编制合理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杜绝盲目赶工期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加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专项巡查、随机抽查力度,加强跟踪问效,形成闭合环路,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走深走实、见到实效;三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安全进行智能化管理,实时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四是敦促施工单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要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做到安全人人有责,安全从我做起。

三、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值班值守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配齐救援物资,确保快速处置、有效应对各种险情;二是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到事前预防,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直报要求,及时上报突发情况和事故信息,打好主动仗,决不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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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为保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我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暂未收到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31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资格查询截图,即视为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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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单位名称: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员证书编号:GDJLXH-607会员级别:会员单位企业注册时间:1999-02-23经济性质:民营公司电话:01084271931传真:01084275083邮编:
办公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新沙5路联东U谷项目部]]>
111111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单位名称: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员证书编号:GDJLXH-607会员级别:会员单位企业注册时间:1999-02-23经济性质:民营公司电话:01084271931传真:01084275083邮编:
办公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新沙5路联东U谷项目部]]>
测试新闻2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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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面临的真正威胁其实是它 并不是关税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头条 | 并非关税!中美面临的真正威胁其实是它——

  美国《华盛顿邮报》网站近日刊发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政治学教授戴维·A·莱克题为《担心关税?贸易集团是美国和中国面临的真正威胁》的文章称,美国和中国同处于一个脆弱的平台上——后果不仅仅是对彼此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历史强有力地表明,经济上的敌意,尤其是对市场关闭的担忧会导致经济集团的形成,从而导致贸易的进一步萎缩。任何一方都可能引发下行螺旋态势。

  文章称,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开始,战后贸易秩序大幅降低关税并采纳无条件最惠国原则——这意味着给予一个国家的任何贸易特许权都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及其1995年继承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这一制度有助于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使贸易得以迅速扩大,并为许多国家的许多公民带来繁荣。 

▲[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美国总统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刺激经济增长。美国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4.1%,但专家警告,在债务高企和贸易战的影响下,经济增长难以为继。(美国卡格尔漫画网)  ▲[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美国总统特朗普用债务来喂奶牛,刺激经济增长。美国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4.1%,但专家警告,在债务高企和贸易战的影响下,经济增长难以为继。(美国卡格尔漫画网)]]> 俄媒:中美在非洲展开一场较量 中方胜算更大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棱镜 | 俄媒:中美在非洲展开一场较量,中方胜算更大!

  俄媒称,中国科技公司和美国科技公司在非洲市场展开角逐。美国亚马逊公司吞并了北非最大的网上零售商Souq.com,此外还扩大了在南非开普敦和约翰内斯堡的存在。中国阿里巴巴集团也准备向非洲国家的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系统投资140亿美元。亚马逊公司转变了在美欧的商业模式,但专家们指出,中国科技公司在非洲的成功机会更大。

  据俄罗斯卫星网9月7日报道,在欧美,几乎没人听说过传音(Tecno)牌智能手机,在中国各个商店摊位中也不易见到这个品牌。但在非洲国家,中国制造的传音智能手机几乎占据将近40%的市场,每年在非洲大陆的销量超过2000万部,非洲人非常喜欢它。

▲上亿非洲人用上传音手机。图为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市中心大厦上悬挂的传音手机巨幅广告海报。 (新华社)  ▲上亿非洲人用上传音手机。图为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市中心大厦上悬挂的传音手机巨幅广告海报。 (新华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今日俄罗斯通讯社签署协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今日俄罗斯通讯社签署合作协议

]]> 中国教授在坦桑尼亚教农民种地:当地水资源丰富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中国教授在坦桑尼亚教农民种地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谢文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于9月4日在北京落下帷幕。在未来的中非合作中,产业发展是重要一环,其中农业和粮食安全被置于关键位置。《环球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非洲的坦桑尼亚,有数十位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学者参与的合作项目已经在如火如荼开展。

  “中国不仅是国际发展合作中新的财务和资金提供者,更是一种发展经验和发展方案的提供者。在西方国家,都是以大规模商业化和机械化操作为主,没有针对非洲小农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体系,而中国在这方面是有的。中国农业发展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都是小农经营为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唐丽霞对《环球时报》记者说。

  据唐丽霞介绍,中国农业大学在坦桑尼亚莫罗戈罗省的两个村落开展农业项目,帮助当地农民在不大幅增加额外开支的情况下,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土地的单位粮食产量。该省是坦桑尼亚粮食尤其是玉米主产区。

  中国农业大学南南农业合作学院院长李小云是整个项目的发起人和执行者,也是团队负责人。他表示,非洲农业潜力巨大,可以养活世界,非洲的土地、气候及水资源丰富,需要做的是改善生产方式,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

  中方团队提供的培训涵盖整个生产环节,包括田间管理、整地、播种、间苗等。相关项目从2011年开始实施,起初并不顺利,因为要改变当地人靠天吃饭、种下去就不管的思路,难度很大。“最初,当地农户很不信任(我们),他们习惯了把种子撒在地上,有得收就收。最初推广项目时说希望有多少多少示范户参与,但没人愿意在自己的土地上做”,唐丽霞说。

  后来团队没有办法,只好跟村里的人商量让村子集体拿出一块地,邀请10多户村民代表代为管理,按照中方提供的种植方式,收成归这些农户。因为不是在自己的耕地上耕种,即便失败他们也没有损失。结果,第一年获得成果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新方法。

  考虑到当地农民普遍没有积蓄投资农业生产,项目并不推动农户使用化肥和农药,而是主攻改变他们的种植习惯。除了培训农民,项目还推动当地官员、农业研究人员和农民一起交流。“以前,很多官员即便毕业于农业院校,也是脱离农民的,他们很少去田间地头跟农民讨论,开展工作。我们推动的项目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影响当地农业推广人员和官员,从而建立起一种机制,让他们可以在我们离开后用我们的方法或讨论出来的方法在全省甚至全国开展工作”,唐丽霞说。

  莫罗戈罗省副省长慕康果盛赞中方团队的工作。他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采取新种植方式后,玉米产量提高了两到三倍。他说,这种方式的另一大优势是普通农户也负担得起生产成本。

  玉米增产给农户们带来了实际好处。中国团队去年做调研时发现,当地一个自然村里有七八个农户盖了新房,3户买了摩托车,这些在当地都是巨额投资。另一个村庄有15个农户买了自行车,10个农户买了房屋的铁皮顶来更换以前的草皮顶,还有七八户购置了太阳能发电设备。在唐丽霞看来,对当地人来说,农业的意义在发生变化,以前只是满足家庭粮食需求,有时候甚至无法满足,现在却能额外创造收入。

  据了解,今年中国农业大学的团队将在坦桑尼亚另外8个村庄开展农业项目,项目名称为“千户万亩”。中方人员会在每个村庄支持100个示范户。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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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全军将再次响起嘹亮的军号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 脚踹台湾慰安妇铜像日本人辩称脚麻 这么不要脸?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某些日本人的不要脸,彻底见识了!

  脚踹台湾慰安妇铜像的日本人辩称,没踹,是脚麻。

  日本右翼组织成员藤井实彦日前在台南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发舆论强烈反应,不仅“日台交流协会”被民众围堵抗议,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社交网络账号也被“灌爆”。被骂一整天后,藤井实彦进行了回应,却辩称自己是“因为脚麻才会去伸展动作”。

]]> 西方追着黑中国的这件事 刚刚被西方人自己打脸了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西方追着黑中国的这件事,刚刚被西方人自己打脸了!

  大家都知道,咱中国的“一带一路”计划,自从5年前诞生以来,就一直是西方政客和媒体重点抹黑和妖魔化的对象,说我们的项目给世界各国带来的并不是发展的机会,而是严重的债务危机。

  然而,美国一家著名学术机构昨晚最新发布的报告却显示,中国的“一带一路”不仅在给全世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一项重要的好处,而且这个好处还有着很深远的经济意义!

  这家学术研究机构名为“AidData”,隶属于美国著名的“常青藤”学府[威廉玛丽学院],在研究外国援助领域很有权威性,对咱中国的对外投资项目也有着长达14年的跟踪观测经历。

  其研究人员也来自于哈佛大学等其他美国著名学府,以及IMF和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组织。

  因此,不同于西方主流媒体和政客对中国“一带一路”项目出于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原因的恶意歪曲,这家学术机构在昨天最新发布的一份研究中国该项目的报告中,用数据客观地讲述了我们的“一带一路”正在给沿线各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积极变化。

  这篇多达68页的报告,先是回顾了中国上世纪60年代给非洲的坦桑尼亚和赞比亚援建的“坦赞铁路”,称当时这条铁路的修建面临着很多自然条件的挑战,但中国人却在短短3年内就完成了这条连接两国的大工程。

  报告继续介绍说:这条铁路的落成也给坦桑尼亚的经济活动在空间的分部带来的深远且持久的影响,成为了当地农业产品和乡村经济赖以发展的支柱,当地的村庄向着铁路的沿线展开了大规模的迁移,带来劳动力和就业,并加强了乡村和城市市场的联系……

]]> 学习贯彻习近平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增强“四力”固本强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在思想激荡中高举旗帜、在众声喧哗中确立主流;责任越重大,我们越要有强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努力践行重大光荣的使命;任务越艰巨,我们越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有敢担事的“铁肩膀”,更要有干成事的“真本领”。对整个宣传思想战线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紧紧围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固本强基、锤炼队伍

  宣传思想工作强起来,首先是宣传思想工作队伍要强起来。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关键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殷切期望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增强本领能力”,提出了“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广大宣传思想工作者都要对照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以增强“四力”为抓手,不断提升宣传思想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凝聚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取得的突出成绩和一系列经验,与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分不开、与锐意创新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然而,“行百里者半九十”。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国内社会转型加快与外部环境变化加剧相互交织,思想舆论空前活跃且多元多样多变,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艰巨;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澎湃,信息传播交互的新渠道新方式新手段不断涌现,进一步提升宣传思想工作水平、锤炼队伍本领能力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

  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增强“四力”的重要性,并将面向新闻舆论工作者的要求扩大到整个宣传思想战线,正是在深刻研判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后,开出的一剂良方。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在思想激荡中高举旗帜、在众声喧哗中确立主流;责任越重大,我们越要有强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努力践行重大光荣的使命;任务越艰巨,我们越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有敢担事的“铁肩膀”,更要有干成事的“真本领”,以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强劲的工作成效回应时代需求。

  对整个宣传思想战线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紧紧围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固本强基、锤炼队伍。

  强脚力,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始终走在路上。“文生于情,情生于身之所历”,在路上心中才会有时代,在基层心中才会有群众,在现场心中才会有感动。必须进一步推动广大宣传思想战线工作者接地气、知民心、了解国情世情,特别是要将“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推向深入。

  强眼力,就是要不断淬炼观察力、发现力、判断力、辨别力。要不断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掌控力,及时发现不良舆论倾向,有效辨别纷繁芜杂的各种声音,加强对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

  强脑力,就是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始终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既坚守立场又不故步自封,既顺应规律又敢于创新。

  强笔力,就是要勇于表达、善于表达、及时表达。用真情感染人,用活事例说服人,用正能量鼓舞人。还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传播方式、表达方式,推进理念、内容、手段、体制机制等全方位创新,牢牢占领信息传播的制高点。

  总之,要通过强化“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整体提升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本领能力,在全社会凝聚更加广泛的思想共识,熔铸更加坚实的精神支撑,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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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不为慰安妇出头 蔡英文当局成箭靶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港媒:不为慰安妇出头 蔡英文当局成箭靶

  [环球网综合报道]近日,日本右翼团体代表藤井实彦在台南脚踢台湾首座慰安妇铜像,引发岛内民意强烈反弹。台当局从上到下不为慰安妇出头,更是被骂到臭头。台湾“驻日代表”谢长廷也成为众矢之的。

  香港中评社9月12日发表评论称,谢长廷自2016年派驻日本后,已多次成为话题焦点。早前日本发生关西台风和北海道地震,很多旅日台人滞留回不了家,求援台湾“驻日代表处”得不到妥善回应,而大陆使馆则主动出动大巴无分港澳台民众一律接送,谢长廷就已被台湾媒体批“不及格”。

  谢长廷昨天就日人踹慰安妇铜像出声,表示谴责,但加上“如果真有脚踢(慰安妇铜像)的行为”一句,又说“他(藤井)不代表日本人、也不代表日本政府,基本上,我认为不应把事情扩大到台日对立或政府之间的矛盾。”对此,评论写道,这让人听来不是味儿。

  蓝营的罗智强认为,谢长廷身为台湾代表却不帮“国人”说话,反而站在日本的角度斥责自己人。“就是有这种人,也难怪日本人有熊心豹子胆来台湾侵门踏户。”

  评论指出,台湾驻外机构主要有二个功能,一是“外交事务”的交涉,二是服务台湾民众。谢长廷常被网民讥为“助日代表”,成众矢之的,无非是因为这两点,第一是立场问题,第二是服务不力。

  对此,评论引用了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回应此事时的表态“辱人者必自辱”;人不自重,斯招侮矣!

  耿爽表示,这件事在台湾岛内已经触犯众怒,引起公愤。众所周知,强征慰安妇是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对多个受害国人民犯下的严重反人道罪行,是国际公认的历史事实。中方希望日方能够正视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关切,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另外也要提醒个别的日本右翼分子,中国有句话,辱人者必自辱,希望他们能够自省自重。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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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批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中国第四批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

  当地时间9月11日,中国第四批赴南苏丹(朱巴)维和步兵营高标准通过联合国装备核查。此次核查是在任务区内最后一次装备核查,核查的要求高,条件苛刻。核查共计检查了各类装备2大类26项1657台(部、件),所有装备均性能完好,符合核查要求,受到联合国核查官的高度赞扬。

]]> 台湾前行政高官林益世贪腐获刑 月底将入监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台湾前行政高官林益世贪腐获刑 月底将入监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行政部门前秘书长林益世受贿6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二审判刑13年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日前针对贪污部分发回更审,但针对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案。台北地检署已通知林益世月底入监。

林益世。台湾《联合报》记者王宏舜摄影林益世。台湾《联合报》记者王宏舜摄影]]> 中国将寻求WTO支持对美制裁:美拒不执行世贸裁决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中国将寻求WTO支持对美制裁:美国拒不执行世贸组织裁决

  参考消息网9月12日报道 外媒称,世界贸易组织(WTO)称,因美国不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裁决,其争端解决机构将受理中国提出的对美实施制裁的请求。

  据美联社9月11日报道,世贸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11日在一份报告中说,预计9月21日将就此案举行听证会。该诉讼案始于2013年12月,当时中方对美方采取针对中国商品的40项反倾销措施提出了异议。

  报道称,听证会将于下周举行。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于2017年5月作出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中方的裁决。

  报道还称,此案围绕的是美方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美方称这些产品的售价低于市场价值。它们包括钢材、铜版纸、越野轮胎、太阳能电池和金刚石锯片。

  另据路透社9月11日报道,一份会议议程11日显示,中国下周将要求世贸组织批准对美国实施制裁,原因是美国政府未遵守世贸组织围绕美国倾销税争端作出的一项裁决。

  这一请求可能导致围绕制裁理由及制裁数额进行数年的法律纠纷。

  报道称,中国2013年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以反倾销为由对几个产业——包括机械和电子、轻工业、金属和采矿业,涉及出口金额多达每年84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收高关税。

  2016年中国在世贸组织的仲裁中获胜,2017年世贸组织公布了上诉机构报告,证实了其裁决结果。

  报道称,此案涉及美国商务部采取的一种“倾销”计算方法,即“零位调整”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往往会提高美国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水平,而在提交世贸组织的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多次被裁定为违规。

  美国一连串的失败激起了特朗普总统要改革世贸组织的运动。他在8月份说,如果世贸组织不好好改革,美国可能会退出该组织。

  中国8月告诉世贸组织,美国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裁决的最后期限是今年的8月22日。

  报道称,世贸组织11日披露了其争端解决机构9月21日的会议议程,显示中国计划采取法律步骤,要求世贸组织批准制裁美国。

  此外据法新社9月11日报道,因美国对一些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国计划下周向世贸组织提出对美实施制裁的请求。

  世贸组织11日称,其争端解决机构将于9月21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世界两个最大经济体长达5年的贸易争端的进展。

  报道称,该诉讼案可追溯到2013年12月,当时中国对美国提起诉讼,并对华盛顿评估出口产品是否以不公平的低价“倾销”到美国市场的方式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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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入库PPP项目投资额超11万亿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财政部:全国入库PPP项目投资额超11万亿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财政部正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即PPP项目。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这些项目中,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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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台《网络安全法》 建议手机预付卡实名制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澳门出台《网络安全法》 建议手机预付卡实名制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建议公共网络经营者须履行“实名制”及“保存及提供网络地址转换纪录”特别义务,网络供货商要登记客户的身份资料,在该法生效前购买的手机预付卡,须在限期内补交资料,否则该卡会被停止激活。此外,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须设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

  据报道,澳门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11日在发布会上介绍,鉴于现行的《打击电脑犯罪法》为针对电脑及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仅属事后的刑事侦查措施。为规范网络安全行政管理,特区政府经参考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遵照“保障市民安全、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并经咨询业界及公众意见,制订了《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

  法案制定了网络安全义务,包括程序性、自行评估、报告及合作义务,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共营运者的义务等。建议设立“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并要求有关人员须具备适当资格及专业经验。在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时,须通知预警及应急中心,并将有关事实告知相关监察实体。法案强制要求营运者定期自行评估,同时须向监察实体提交网络安全报告。

  上述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除包括所有公共部门、机关及实体,还有运输、电讯、银行及保险、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者、医疗卫生、港口、水电供应,以及视听广播经营者等11个私人领域。

  梁庆庭提到,若违反网络安全义务,会被处以澳门币5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并设有附加处罚。附加处罚是指,若无设置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又或有关负责人无适当的资格或专业经验,可被剥夺参与特区政府购置物品或取得服务公开招标的权利,又或剥夺接受特区政府发出津贴或利益的权利,最长2年。

  “实名制”是本法案的一大焦点,建议网络经营者应核查及登记客户的身份资料,针对生效前购买、无需预先提供身份数据的预付式SIM卡,网络经营者须于法案生效后60日内向购买者或用户要求提供身份数据。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顾问陈轩志表示,若上述SIM卡用户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不补交资料,网络经营者将停止激活该预付卡。本法只针对由澳门网络营运商发出、在澳门生效的电话卡,不适用于海外营运商的电话卡。至于电话卡分销商与有关网络营运商属合作关系,本法只针对后者。

  法案也建议保存及提供网络地址转换纪录,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应将用户私人互联网地址与互联网公共网络地址的转换纪录保存1年。梁庆庭称,相关监察只是流水式的检测数据流量,不会作任何保留及纪录,不会译码网络内容及译码。网络安全与社会及市民福祉息息相关,制定有关制度能更好保障网络安全及社会运行。

  此外,法案建议澳门网络安全体系由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及网络安全监察实体组成。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为特区政府的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实现网络安全目标的一般性及策略性的方向及目的。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由在网络安全方面具特别技术职权的公共实体组成,并由司法警察局统筹,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及执行紧急事故应对措施。网络安全监察实体是对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履行网络安全监察职责的实体。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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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基金将与中国进行非美元交易 首笔业务明年展开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俄基金将与中国进行非美元交易 首笔业务明年展开

]]> 网传陕西米脂县致9死案凶手被执死刑?警方:不实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 民进党称居住证是“统战”国台办:抹黑是他们本性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民进党称居住证是“统战” 国台办:抹黑是他们本性

]]> 国台办:台湾同胞可同大陆同胞享受一样的就业环境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台湾同胞可同大陆同胞享受一样的求职就业环境

]]> “台独推奥运正名公投”已达联署门槛?国台办回应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台独”推动“奥运正名公投”已达联署门槛 国台办回应

]]> 大陆通过居住证收集台湾居民个人资料?国台办回应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大陆通过居住证收集台湾居民个人资料?国台办回应

]]> 居住证推出后台胞证功能被弱化?国台办回应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居住证推出后台胞证功能被弱化?国台办回应

]]> 国台办:居住证受台胞欢迎 已有超2.2万人申领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居住证受台胞欢迎,已有超2.2万人申领

图为台胞申请居住证(图:台媒资料图)图为台胞申请居住证(图:台媒资料图)]]> 斯威士兰大概率“抛弃台湾”?国台办:大势所趋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斯威士兰大概率“抛弃台湾”?国台办:一个中国是大势所趋

  [环球网综合报道]中非论坛举办期间,斯威士兰是唯一没有派代表参会。有说法称该国正着手准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与台湾断绝所谓的“外交关系”,也有台媒认为斯威士兰“抛弃台湾”是大概率事件。在9月12日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安峰山回答了相关问题。

  安峰山说,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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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台湾同胞在海外遇困难 祖国都是坚强后盾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国台办:台湾同胞在海外遇到困难 祖国都是坚强后盾

  中新网9月12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12日就“日本台风地震台胞受到大陆驻外使馆协助脱困”一事表示,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台湾同胞在海外无论什么地方,无论遇到什么困难,祖国都是他们坚强的后盾,我们都会提供协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资料图: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安峰山。中新社记者 张勤 摄资料图: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安峰山。中新社记者 张勤 摄]]> 美在中萨建交后采取所谓“挺台”措施 国台办回应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美方在中萨建交后采取所谓“挺台”措施 国台办:粗暴干涉内政

  [环球网综合报道]萨尔瓦多共和国近日与台当局“断交”,并与中国建交,美方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所谓“挺台”措施,希望协助台稳固“邦交”,民进党当局对美作法表达感谢。

  在9月12日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接受环球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在中萨建交问题上,针对美方的无端指责,外交部已多次表明立场。我愿再次强调,中萨建交是萨尔瓦多根据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的正确决定。美方言论和做法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也严重违背所承诺的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民进党当局挟洋自重,终将自食恶果。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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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大佬郝伯村夫人病逝 子郝龙斌望低调办后事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国民党大佬郝伯村夫人病逝 子郝龙斌望低调办后事

郭婉华(左二)和郝伯村(右)(来源:台湾媒体)郭婉华(左二)和郝伯村(右)(来源:台湾媒体)]]> 网秦创始人与董事长隔空互怼 绑架到底有没有?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网秦创始人、董事长隔空互怼:“绑架”有没有,让法律说话| 新京报快评

  双方互怼言及的部分情况——绑架、抢占公司经营权等,倘若属实,那就不只是“公司新闻”了,而是法治板块的内容。

]]> 日方代表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公愤 国台办:跳梁小丑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日方代表脚踹慰安妇铜像引公愤 国台办:跳梁小丑

]]> 央视台长吐槽俄酒店肥皂:太粗糙 可从中国进口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东方经济论坛媒体分论坛:一块肥皂引发的热议

  “宾馆里一块小小的肥皂,就让我感到中俄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12日上午,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举办的东方经济论坛媒体分论坛上,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发言时的一席话,引起了与会者们的热议。

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在媒体分论坛上发言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慎海雄在媒体分论坛上发言]]> 中国4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遭到日方监视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中国4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遭到日方监视

  日媒9月12日报道,日本第11管区海上保安总部(位于那霸)称,9月12日早晨7点过后,4艘中国海警船进入了钓鱼岛海域航行。日本海上保安厅对我方4艘海警船发出了不要靠近的警告,并对我方海警船进行了持续的监视。

]]> 著名表演艺术家朱旭去世 享年88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走好,老爷子朱旭

  来源: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 滴滴恢复深夜出行第一夜:新司机被刷 考核遭吐槽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滴滴恢复深夜出行第一夜:新手司机被刷,安全知识考核遭吐槽

]]> 台北捷运传歹徒持刀刺人 女子胸口被划伤15厘米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资料图(联合报)资料图(联合报)]]> 瑞媒称中国游客事件或由中方故意导演 中使馆驳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桂从友大使就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接受瑞典《快报》记者专访

  9月17日,桂从友大使就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在使馆接受瑞典《快报》记者拉尔松专访。全文如下:

]]> 人民日报钟轩理文章:贸易战阻挡不了中国前进步伐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人民日报刊发钟轩理文章:贸易战阻挡不了中国前进步伐

]]> 扬子鳄保护区遭企业侵占 当地官员曾称:谁说不能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扬子鳄保护区被曝遭企业侵占 当地官员曾表示:谁说不能占!

  近日,生态环境部就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问题约谈了部分地方和相关部门。其中,安徽宣城市市长因“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侵占保护区核心区,存在大量违规占地的建筑,严重破坏扬子鳄栖息环境”的问题被约谈。

  保护区被侵占的面积约有400个足球场大小

  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位于安徽宣城市,主要保护扬子鳄及其生活环境。扬子鳄是中国特有的珍稀物种,由于野外栖息地遭受人为破坏等原因,野生种群走向衰落,目前仅存150多条,远少于野生大熊猫数量。

]]> 中国驻美大使回击白宫指责 坦言不知白宫谁说了算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 辽宁越狱事件调查:部分监狱管理人员非在编干警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辽宁凌源越狱事件调查

  多名第三监狱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此次越狱事件“确实不该发生”,但又希望借助此事让上级知道监狱系统内部的现状,“现在的犯人不好管,上边对我们限制也越来越严,可管可不管的事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钟鑫说。

 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监区大门。 新京报记者孙旗 摄 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监区大门。 新京报记者孙旗 摄]]> 赣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再获减刑八个月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赣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再获减刑八个月,落马前主动投案

]]> 进博会门票网售1500元一张?上海警方:假的 别信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原标题:进博会门票网售1500元一张?上海警方:假的!别信!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世人瞩目的

  进博会昨天在上海开幕啦~

]]> 测试新闻标题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测试新闻内容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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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翰林等94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四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岛).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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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7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代表: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定于 2024年1月26 日在济南召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24年1月26日,会期一天;25日下午迎宾楼一楼大厅报到。

会议地点:济南联勤宾馆贵宾楼三楼礼堂(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38号),联系电话: 0531-51688891。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审议聘任的名誉会长、秘书长等。

(三)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省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监事长等。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讲话。

(五)行业发展专题研讨。

三、参会人员

1.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监事候选人务必本人参会);

2.新当选的理事参加第七届一次理事会;

3.新当选的监事参加第七届一次监事会。

四、注意事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

2.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见附件),请于1月20日前将回执发至省协会邮箱:sdsjlxh@126.com

联系人:王丽萍、卞玉婷、陈璐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附件: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回执


单位(公章):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电话: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会员代表类型

职务

手机号码

住 宿

备注





25

26



1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不住□单住□合住□



2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不住□单住□合住□
















 

注:1.会员代表类型分为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和会员单位代表;

2.请慎重填写,房间预订后即发生费用,房间价格为350元/天;

3.会议酒店距离济南站4.8公里,距离济南西站约1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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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殿龙等23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三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滨州).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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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开展202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3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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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萧光洁等48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德州).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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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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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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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周建民1912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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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4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苗硕等4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4年第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菏泽).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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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丹丹1548人续期教育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延续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名单.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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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640.jpg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了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大家好!冬至阳生,岁回律转。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祝福!


2023年,我们接续奋斗、砥砺前行,经历了风雨洗礼,看到了美丽风景,取得了沉甸甸的收获。大家记住了一年的不易,也对未来充满信心。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坚实。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新型支柱产业快速崛起。粮食生产“二十连丰”,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东北全面振兴谱写新篇,雄安新区拔节生长,长江经济带活力脉动,粤港澳大湾区勇立潮头。中国经济在风浪中强健了体魄、壮实了筋骨。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有力量。经过久久为功的磨砺,中国的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勃发奔涌。C919大飞机实现商飞,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神舟家族太空接力,“奋斗者”号极限深潜。国货潮牌广受欢迎,国产新手机一机难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给中国制造增添了新亮色。中国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奋力攀登,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创造。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见神采。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精彩纷呈,体育健儿勇创佳绩。假日旅游人潮涌动,电影市场红红火火,“村超”、“村晚”活力四射,低碳生活渐成风尚,温暖的生活气息、复苏的忙碌劲头,诠释了人们对美好幸福的追求,也展现了一个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中国。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显底气。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度,传承着伟大的文明。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大漠孤烟、江南细雨,总让人思接千载、心驰神往;黄河九曲、长江奔流,总让人心潮澎湃、豪情满怀。良渚、二里头的文明曙光,殷墟甲骨的文字传承,三星堆的文化瑰宝,国家版本馆的文脉赓续……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明何其博大,这是我们的自信之基、力量之源。


中国不仅发展自己,也积极拥抱世界,担当大国责任。我们成功举办中国-中亚峰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系列主场外交迎来五洲宾朋。我也访问了一些国家,出席了一些国际会议,会晤了不少老朋友、新伙伴,分享中国主张,深化彼此共识。世事变迁,和平发展始终是主旋律,合作共赢始终是硬道理。


前行路上,有风有雨是常态。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压力,一些群众就业、生活遇到困难,一些地方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些我都牵挂在心。大家不惧风雨、守望相助,直面挑战、攻坚克难,我深受感动。辛勤劳作的农民,埋头苦干的工人,敢闯敢拼的创业者,保家卫国的子弟兵,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挥洒汗水,每一个平凡的人都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人民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


明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增强经济活力,以更大力度办教育、兴科技、育人才。要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挥自身优势,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祖国统一是历史必然,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孩子的抚养教育,年轻人的就业成才,老年人的就医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大家要共同努力,把这些事办好。现在,社会节奏很快,大家都很忙碌,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我们要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拓展包容活跃的创新空间,创造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让大家心情愉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当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地方处在战火硝烟之中。中国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贵,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此时此刻,夜色斑斓,万家灯火。让我们一起,祝愿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安宁!祝愿大家福暖四季、顺遂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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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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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理事长会议,主题为审议确定六届五次理事会和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和议程。理事长徐友全主持会议,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文、副理事长林峰、张恒、曹美香,监事赵于平、郭宏锐、陈晓东,副秘书长李虚进、陈刚在济南现场参加会议,其他副理事长、监事长等有关人员5人线上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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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协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的报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领导班子,监事会监事推荐候选人名单等7个文件的审议稿。陈文秘书长对第七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及监事会监事的推荐候选人情况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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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会议总结,提出秘书处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审议文件,认真做好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及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同时强调,行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变局,下一步企业要创新思维、积极运用数智化、信息化手段,改变旧的业务模式,开拓城市更新、城市运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全力推动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监理与咨询行业工程咨询服务水平。

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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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4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复查、评审、信用核实,确定省立医院应急医学中心综合病房楼建设项目(应急医学中心综合病房楼)等537项工程为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名单.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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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晓艳等5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二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聊城).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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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规范完整、科学准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手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记录手册.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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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盲点问题,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质量安全,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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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于2024年3月1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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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程“聚焦‘双碳’目标 聚力绿智建造”创新创优劳动竞赛先进典型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度山东省职工“聚力强省建设·建功高质量发展”创新创优劳动竞赛项目的通知》(鲁会〔2023〕23号)《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机关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程“聚焦‘双碳’目标 聚力绿智建造”创新创优劳动竞赛自开展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者积极响应,围绕“六比一创”,攻坚克难,发挥创新精神和劳动热情,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勇于实践的先进典型,省实现“双碳”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树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等150个先进集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城北区A-2地块项目部等150个优秀项目部,胡永安等150名先进个人,关学军等50名优秀组织者。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和创新成果,组织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干部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为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先进集体名单

2.优秀项目部名单

3.先进个人名单

4.优秀组织者名单

  附件1-4.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2023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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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建城〔2023〕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精细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与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整体谋划、协同实施,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坚决守住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的底线要求,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持续扩大高品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便捷性和包容性,提升设施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精准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现状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科学把握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协调,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要着力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城市发展活力。针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存在问题,注重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坚持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并重,促进设施供需精准匹配。

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二、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摸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底数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合理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着力优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布局、规模标准和安全设计,完善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首要位置,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不同层级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推动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加强与市政管网、公共服务、防洪排涝、防灾减灾设施的融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二)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是支撑城市高效运行的骨干系统。人口较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大中城市,应聚焦促进城市及周边高快速路一体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货运物流通道网络、优化轨道交通线网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成项目效益评估,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与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的衔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三)积极实施城市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建设。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优化道路网的级配结构,提高道路网连通性和可达性,实现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强道路建设前期设计及研究论证,按照城市道路沿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道路宽度,优化分配道路空间,发挥道路承载交往、休闲等多元功能作用,增进沿线活力,提升空间魅力。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线路网络,提高配送效率。

(四)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由人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网络组成,满足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系统。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利残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三、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

(一)强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覆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前期研究论证,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控制建设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行为特征分析,提升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完善维修养护管理体制和老旧设施更新机制。

(二)加强充换电站等配套能源设施统筹建设。按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弹性兼容的原则,推动配套能源设施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协同化建设,加强对城市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布局优化和规模管控,做好与电力设施、油气管网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存量设施的混合利用,鼓励建设“多站合一”的配套能源供应站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推进城市居住区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周边道路建设路侧充电基础设施。

(三)加快补齐城市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短板。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和监测评估,摸清供需底数,及时更新各类停车设施数据信息。加强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积极发展信息查询、停车引导等智慧服务。结合空间资源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聚焦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项目,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合理规划专用卸货场地和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城市配送车辆作业需求。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引导居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根据城市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指导城市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探索建设集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充电桩、停车等设施以及城市通勤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模式(TOD)等数据的监测平台,促进各类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评估功能,积极发挥监测评估结果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四、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

(一)增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韧性。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抵御、应急反应、快速修复能力。建设城市道路桥隧等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预警应急疏散联动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处置快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管理,建立结构安全评估制度,及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推动城市道路桥隧隐患探测检测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鼓励研发及使用先进探测检测设备。

(二)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减少生态空间占用。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项目渣土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己建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开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三)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集成多种设备及功能的智慧杆柱,感知收集动态、静态交通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改造升级路侧设施,建设支持多元化应用的智能道路,在重点区域探索建设“全息路网”。支持智能道路工程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满足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和车路协同项目需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建立分年度实施项目库,统筹推动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市、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平台建设、项目推进等督促指导。

(二)强化实施评估。各地要研究制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评价指标,因地制宜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协助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积极开展工作及成效宣传,及时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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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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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国办函〔202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基本、优质普惠。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压实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和支持引导,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二、规范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把更多资源、服务和管理放到社区,布局建设家门口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二)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在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三)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按照“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推动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拓展攻坚行动。通过拆除、腾退老旧小区现有空间,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补建改建一批居民急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引导产权人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新建社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加强配套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四)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发挥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沟通桥梁作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诉求,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按需精准嵌入服务设施,按照可拓展、可转换、能兼容要求科学配置服务功能,避免“一刀切”。鼓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范化设计,打造“幸福邻里”品牌。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试点城市要科学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避免以行政办公功能替代为民服务功能。

(五)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清理非必要、不合理用途,腾退资源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加快社区周边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存量资源出租转让,用好城市“金角银边”,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学校、房产及土地进行盘活和改造开发,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盘活闲置用地用房、向周边社区开放职工食堂等,实现共建共享。

(六)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规模效应,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服务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服务运营主体要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七)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城市社区美好生活建设行动。支持各地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赋能,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上线下社区服务融合发展。

三、强化配套支持

(八)统筹建设资金渠道。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应保尽保。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九)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选址布局时要做好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允许试点城市经科学评估论证,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或简化设施场地面积等要求,探索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统筹指导,鼓励以城区、街道等行政区域为单位整合辖区内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措施,为经营主体依法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服务。

(十)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适当放宽规划条件要求。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鼓励未充分利用的用地更新复合利用,允许同一街区内地块拆分合并、优化土地流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办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省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要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压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试点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十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试点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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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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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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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8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刘兴印等162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一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南).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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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细化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做好我厅及各级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做好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也可提出证书换领申请,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

申请资质延续的,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申请证书换领的,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二、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涉及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丙级等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向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将原资质等级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三、建筑业、监理企业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的全部资质须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若将不同证书上的资质合并到同张证书时,证书有效期以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

四、通过证书换领取得的资质证书,可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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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姜军等31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二十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济宁).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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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李鹏程等39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九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枣庄).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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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集中研讨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701605384388999.png

12月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读书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向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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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组书记任海涛书记主持读书会并讲话。会上,集体观看了《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等内容。厅领导,二巡,专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会议,部分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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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向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反复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就作了30多次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十分明确、十分具体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人民领袖深厚的为民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必须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重大政治任务、守底线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证,更加自觉地抓牢抓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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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必须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推动重点工作纵深开展。临近年终岁尾,大风、雨雪、寒潮等极端天气增多,城镇燃气、市政设施、清洁取暖等进入运行高峰期,建筑施工企业赶工期、抢进度,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意愿强烈,稍有松懈就可能衍变成事故。要切实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特点,深入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以最严格的专项整治保安全、最严密的现场管控守安全、最坚实的基础支撑强安全、最坚决的责任落实抓安全,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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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必须扛牢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到位。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督导检查,坚持严惩重罚,严肃工作纪律,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织密“防护网”,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固“防火墙”,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创造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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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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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二批监理员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5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监理员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监理员。


二、 续期教育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符合条件的监理员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12日至12月26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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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监理企业:

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对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续期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人员

信用信息卡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续期教育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所在会员监理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统一报名。

(二)12月12日至12月26日完成网络续期教育及网络考试,续期教育学习60学时。

三、 其他事项

续期教育合格人员将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用信息卡有效期。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院校联系人:鲍利珂,联系电话:18561559966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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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通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2023年11月,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中,共查处25名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对违纪违规考生不良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违纪违规考生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纪行为

处理结果

1

魏庆坤

370982199711182671

考试说话,扰乱考场纪律

概论考试成绩无效

2

赵宝科

37092319880228031X

作弊

三控考试成绩无效

3

徐秀咱

371312198209206927

作弊

概论考试成绩无效

4

赵鑫

37082819951224001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5

李昌

37082919971204203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6

杨论超

37152119970423091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7

李海霞

51138119920120878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8

张清华

3708271983101535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9

王成霄

37152619910320323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0

王元帅

371526199311303276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1

闫维越

370181199611207173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2

古明涛

37052319760919201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3

刘晨晨

3707021996072122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4

郭旭

371325199305064515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5

吴家凯

37130219940916063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6

袁玲

372321198805080029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7

王明睿

37230119940607071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8

曹祥花

37060219790909132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9

桂超

370831198703020752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0

吕学宝

370303198512150017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1

崔振强

370523198006044218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2

李丙岩

370503199902221816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3

张萌

370785198910171231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4

李长城

370784199409082030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5

代超

371321199708077913

使用电子产品作弊、扰乱考场秩序

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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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3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张孜强等871人具备发放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三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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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冯再臣等135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八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烟台).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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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会员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工作的部署,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转发给你们,会员单位要积极响应倡议,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时举报,以实际行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共同维护打造行业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倡议书》.pdf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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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现批准《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7-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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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的公告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现批准《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8-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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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新时代城市工作者的使命与担当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9月23日,2022/202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在武汉隆重开幕。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以下为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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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高兴参加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我谨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这一学术盛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获奖的团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祝贺!在此也向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同时,借这个机会,对中国科协,对湖北省委、省政府及武汉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给予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大国发展,规划先行。去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换届时,我代表住建部党组对学会发展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提出要求,希望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新坐标、新方向,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打造新型高端智库,更好发挥规划学科引领和导向作用。一年来,我们高兴地看到,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建设中国特色一流学术团体,在落实国家战略、推动行业发展、引领学术研究、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时代新征程,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城市工作迎来了新的重大机遇。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新要求,明确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新目标。今年2月,《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编》正式出版。论述摘编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和城市工作的深邃思考和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做好城市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广大城市工作者要肩负起历史使命,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部署,坚持人民至上,树牢系统观念,尊重科学规律,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勠力同心,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始终坚守初心,服务国家发展需要、人民生活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举足轻重”“城市的核心是人,关键是十二个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鲜明指出了我国城市工作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回顾历史,我国城市工作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与人民需求合拍共鸣,一代代城市工作者初心不改,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倾情奉献。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建设156项重点工程,启动了对西安、兰州、洛阳等八大重点城市的规划建设,为我国工业大规模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后,适应生机勃发的经济发展形势,城市规划理念不断更新、类型不断拓展、技术不断进步,有力引领了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科学把握城市发展大势,深刻洞察城市发展规律,就城市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城市建设发展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为我们做好城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特别是2015年,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明确了“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城市工作基本思路(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统筹改革、文化、科技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总书记提出并多次强调,“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科学指引下,我国城市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重要时刻,党中央作出了第三个历史决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篇章中,写入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我们党加强对经济工作战略谋划和统一领导的重大举措和重要经验之一。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一代代城市工作者坚守初心、辛勤付出的充分肯定,更是一份极大的荣耀、巨大的鼓舞和激励!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城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载体。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加强城市工作,发挥好城市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战略作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战略任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谋划和推进城市工作。广大城市工作者要牢记初心、团结奋进,为提高我国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贡献智慧和力量。

  始终勇担使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内容十分丰富,要求十分明确。这是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对做好城市工作发出的动员令,是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载体的冲锋号。我们要知重负重、勇担使命,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第一,夯实人民安居基点。我们党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我们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创造高品质生活空间。要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好房子,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要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要以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设施建设为重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让社区成为居民最放心、最安心的幸福家园。

  第二,强化城市设计引导。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发展战略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我拜访过张锦秋院士,请教城市设计问题。她说,一个好的规划师,心中一定要有实现规划的每个单体的样子,规划才能真正落地;一个好的建筑师,心中一定要有单体在群体中的位置,建筑才能与群体和谐。我从中感悟到,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城市设计。进入城市更新时期,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需要把真功夫放到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上。要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要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和技术措施,构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三,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推进城市更新,关键是找准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要坚持城市体检先行,从问题导向出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查找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从目标导向出发,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要以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为重点,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金融、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和体制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

  第四,推动绿色低碳建设。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阵地,绿色低碳理念应当贯穿城市建设全过程。要持续推进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休闲游憩、亲近自然的需求。要一体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全面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大力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给百姓以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要持之以恒抓好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

  第五,坚持文化科技赋能。文化和科技是城市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持续做好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变“拆改留”为“留改拆”,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相得益彰。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城市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巩固提升世界领先技术,集中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惠民实用技术。要加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让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家庭、进楼宇、进社区,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第六,筑牢质量安全底线。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发展未来。要从落实各方责任、推动科技进步、培育产业工人、运用市场机制、充实监管力量等方面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要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对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桥梁、管廊等城市生命线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以高水平安全支撑高质量发展。

  始终重视实践,研究城市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城市是复杂的巨系统,各类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城市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过去,我们直面一个又一个问题,解决一个又一个难题,推动城市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天,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目标、新要求,我们要坚持实践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站在时代和大局高度,下功夫研究城市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在这里提三个方面问题,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在研究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就城市而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城市发展的成功之路就在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就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在这条成功道路上继续前行,有两大问题亟待研究:一是城市如何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是在人口红利减少、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如何培育出城市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第二,在研究事关高品质生活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一是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实现“四好”建设;二是很多城市仍然受到“城市病”的困扰,如何有效体检、有效治疗,管用的良药金方是什么。

  第三,在研究事关高水平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下功夫。一是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房屋老化、管网老旧带来的安全风险逐步显现,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并能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如何有效应对挑战,又如何在挑战之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行百里者半九十,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六个问题,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还面临不少其他矛盾和问题,这些都是时代交给我们的重大课题。规划既是对未来发展的安排,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回答好这些时代课题,首先要从规划入手,规划师首先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希望大家深入到鲜活生动的城市建设发展实践中,细心摸清情况,潜心研究问题,精心提出对策。

  始终遵循规律,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城市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充分认识和自觉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从国内外城市发展实践看,凡是顺应规律的,就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凡是违背规律的,就容易适得其反。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的影响,近几年暴雨灾害增多,这告诉我们,水是不可压缩的,你不给水留出路、水就不给你留活路,你不给水找出处、水就让你无处可去。怎么办?农民有句老话,“四亩田一亩塘”,说出了尊重规律的重要,一亩塘雨季蓄水、旱季浇灌,这是老百姓心中的天经地义,实际上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认识规律、按规律办事的理念与实践。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我们也必须始终坚持尊重规律、遵循规律。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在这里,我就城市规划工作与大家分享三点体会。

  第一,规划要在多大比例尺上说好多大的事。我们都看地图,有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城市地图。在世界地图,可以看到国家边界,但看不到省的边界;在中国地图,可以看到各省边界,但看不到城市边界;在城市地图,可以看到城市边界,但看不到城市在国家、在世界的位置。同样道理,不同层面的规划有不同的比例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使命,这就是在多大比例尺上说多大的事。要像混凝土一样,水泥、沙子、石子经过科学级配,才能造出符合标准的栋梁和大厦,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只有相互补台,才能好戏连台。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落实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同时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用智慧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第二,规划一定要有用管用。我们如何看待规划,如何编制实施规划,最根本的,就是要有用管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城市发展的阶段不同,对规划的要求也不相同。目前,城市发展已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主要矛盾从解决“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到了城市更新的时代,规划师和规划院也要适应新阶段、新变化、新要求。要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找到用力方向和着力点。今年,中央作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新时代建设领域的“三大工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也为规划院和规划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大家要积极参与,以有用管用的规划和设计推动“三大工程”落地见效。要从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做起,从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着手,大力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实施专项规划,推动规划师、设计师进社区,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第三,规划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新是第一动力,是规划保持活力和生命力的必然选择。一要加强理论创新。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出发,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关系,系统总结我国城市发展实践经验,科学研判未来趋势,努力探索形成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二要加强技术创新。以数据这一重要资源要素为支撑,创新应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让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更能有效实施、更好引领发展。三要加强制度创新。制度带有根本性,我们现有的一些政策、法规、标准是在城市快速扩张时期形成的,也需要调整和修改,加快构建一整套与城市更新时期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在这里,我再提两点希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组织凝聚力、学术引领力、社会公信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创新发展。广大城市工作者包括城市规划师,要有胸怀和视野,要有智慧和担当,要有责任和追求,积极投身城市高质量发展事业,勇创无愧时代的优异成绩。

  同志们!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奋力谱写新时代城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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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消技字〔 2023 〕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盲点问题,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质量安全,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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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五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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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四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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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2023年第三期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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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第十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4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王中华等50人具备发放监理员信息卡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核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教育信息部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

邮政编码:250004

 

附件:2023年第十七批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临沂).xls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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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质安函〔202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531-51765165,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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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微信图片_20231028022701.png微信图片_2023102802270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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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监理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公益培训讲座成功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10月23-24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在威海联合举办了监理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公益培训讲座,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王东君科长出席并致辞,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理事长徐友全作动员讲话,威海市咨询服务协会监理分会秘书长刘增援主持。威海市各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专监22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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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君科长指出,监理行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筑业改革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需求十分迫切,机遇和挑战并存,监理人要以踔厉奋发的精神,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他强调监理企业是高智能、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企业,人员素质是做好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培训工作是提高素质的行之有效途径,培训工作必须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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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全理事长作动员讲话,一是强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重要性,提出通用规范是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监理与咨询行业要高度重视,做好宣贯、培训和执行,从业人员更要深入了解,熟记掌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二是阐述了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修订过程,明确两规范是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监理工作和文件资料管理的基础性标准,与国家监理规范一起形成了山东特色的工程监理标准体系,和国家、省的监理法律法规结合成为有机的整体。三是要求参会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次针对性的质量安全培训,能有效助力提升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防范意识、风险控制能力,为我省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jpg

本次讲座,邀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资深讲师汤光伟,对《通用规范》的内容及重点掌握的条文,从建筑工程常用标准及分类、通用规范对工程资料的影响和要求、新要求下开工前准备资料的编制及做法、新要求下资料的表格填写组卷归档要点、工程资料常见问题分析等方面作翔实解读;省协会专委会专家张济金结合典型案例对照规程修订条款分别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授课中及时解答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互动交流;山东省住建厅质量安全专家、省协会专委会专家陈刚,结合案例以《新环境下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题,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履职作系统分析讲解。讲座内容深入浅出,切合实际,现场学习氛围浓厚,参会学员意犹未尽,收获满满,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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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省市协会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利用省协会专家库资源,为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为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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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

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2.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4.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证书换领要求

1.企业应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2.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四、规范重新核定

(一)重组分立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四)我省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省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可参照执行。

(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完善业绩认定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推行电子证照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八、强化动态核查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推送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九、加强数据监管

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变更、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地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强化信用管理

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附件:1.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doc

      2.动态核查汇总表.xlsx

                         3.企业资质核查意见.docx

      4.企业承诺书.docx

      5.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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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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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法字〔202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pdf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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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政办字〔2023〕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委派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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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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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倪虹署名文章: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在今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下为全文:



开创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城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一、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科学把握城市发展大势,深刻洞察城市发展规律,就城市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发展规律,明确了城市发展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科学回答了城市建设发展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体系完备、博大精深,涉及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各环节,涵盖区域、城市、社区、建筑各层次,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结合,是理论指引和实践要求的结合。

在领导力量上,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做好城市工作,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快培养一批懂城市、会管理的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在价值指向上,强调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的核心是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发展的根本目的,明确了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目标路径上,强调走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超大城市发展之路。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明确了现代化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

在思路方法上,强调“一个尊重、五个统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总体特征,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科学方法。

在格局形态上,强调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从全国看,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空间布局形态多元化;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形成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县城重点发展。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镇体系建设的方向和原则,明确了城市空间布局的形态和结构要求。

在底线要求上,强调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目标;无论规划、建设还是管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生态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城市工作的中心目标和基础目标。

在文化根基上,强调统筹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一个民族文化和情感记忆的载体,历史文化是城市魅力之关键;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让我们的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具有历史积淀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突出特点,明确了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和特色的重要途径。

在治理模式上,强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既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又要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提高精细化水平;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城市治理对于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提高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的理念和手段。

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必须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等世界观和方法论,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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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近年来,江西省九江市坚持“还江于民、便民利民,生态优先、文化铸魂”原则,积极推进城市滨江绿地建设。图为2023年7月8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九江城区段。石小龙/摄

二、新时代我国城市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了城市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部署实施了城市领域一系列重大战略和重大工作。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科学引领下,我国城市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精彩缩影。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着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截至2022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22%,城市数量达到691个,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6.4万平方公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初步形成,19个城市群承载了全国70%以上的人口、贡献了8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

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动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城市、镇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36.52平方米、42.29平方米,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分别增加7.4平方米、10.3平方米。建成世界上最大住房保障体系,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6300多万套,1.5亿多群众喜圆安居梦,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累计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7万个,惠及3700多万户、近1亿居民。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5%;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40%,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持续巩固,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到82.5%;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地率分别超过250万公顷和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29平方米。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提升。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运行效率,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持续增强供给和服务能力。截至2022年底,全国城市道路长度超过55.2万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和在建总长度达到1.44万公里,供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9.39%、98.05%、98.11%,全国供水和排水管道总长度达到202万公里,累计开工建设综合管廊6655公里。

城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坚持为人民管好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部、省、市、县四级城市管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城市治理中的运用持续加强,城管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全面加强。坚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快构建,一大批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全国共有14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8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200余片,确定历史建筑6.35万处,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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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图为福建省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福州日报社供图 林双伟/摄

三、奋力谱写城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新征程上,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矛盾和挑战。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树牢系统观念,尊重科学规律,不断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夯实人民安居基点。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高品质的生活空间。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设计好、建造好、管理好房子,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聚焦为民、便民、安民,以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设施建设为重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让社区成为居民最放心、最安心的幸福生活港湾。

强化城市设计引导。新形势要求城市走集约化、内涵式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在城市扩张时期形成的一些规划理念和手段,与城市更新的形势和任务已不相适应。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发展战略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在设计上做文章。要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城市不同尺度的设计要求,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推进城市更新的关键是找准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要坚持城市体检先行,一方面从问题导向出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查找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另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出发,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就是城市更新的重点。要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同时,加快改革创新,完善金融、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

推动绿色低碳建设。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阵地,要把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城市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改善蓝绿空间,持续推进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休闲游憩、亲近自然的新需求新期待。一体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全面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持之以恒抓好垃圾分类,强化宣传动员,引导全民参与,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

坚持文化科技赋能。文化和科技是城市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持续做好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变“拆改留”为“留改拆”,不随意改老地名,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相得益彰。把科技创新摆在城市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巩固提升世界领先技术,集中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惠民实用技术,大力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让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家庭、进楼宇、进社区,建设数字家庭、智慧社区、智慧城市,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筑牢质量安全底线。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要从落实各方责任、推动科技进步、培育产业工人、运用市场机制、充实监管力量、依法依规处罚等方面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桥梁、管廊等城市生命线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和管控风险隐患,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既有房屋安全、燃气安全、汛期安全等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城市工作做得好不好,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生活方便不方便,城市管理和服务状况是重要评判标准。要推动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好城管委办公室职责,发挥好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督导服务作用,推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形成部、省、市三级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的平台体系,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着力构建现代化城市治理新模式。持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巩固“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城管队伍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和深化城市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是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全球人居事业贡献中国力量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深化与联合国人居署合作,充分发挥世界城市日的平台作用,支持开展首届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评选,推动全球城市更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全球发展倡议。全方位拓展国际伙伴关系布局,广泛开展城市领域多边、双边合作,建立中国—东盟建设部长交流机制,稳步推进中俄建设和城市发展合作,总结推广好中新天津生态城等重点国际合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深度合作,推动建设领域企业和工程建设标准“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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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近年来,安徽省芜湖市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惠民生、补短板、扩内需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让居民的生活环境旧貌换新颜。图为2023年8月19日,改造后的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小区。人民图片 鲁君元/摄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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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我部对2022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2022年,全国共有16270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31.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93个,增长3.5%;甲级资质企业5149个,增长5.6%;乙级资质企业9662个,增长63.4%;丙级资质企业1165个,减少12.7%;事务所资质企业1个,无增减。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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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93.1万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5.7%。其中,正式聘用人员116.5万人,占60.4%;临时聘用人员76.6万人,占39.6%;工程监理人员为86.4万人,占44.8%。

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17.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1.0%,与上年相比增长5.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0.9万人,中级职称人员48.8万人,初级职称人员26.0万人,其他人员22.0万人。

年末注册执业人员为60.0万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7.7%。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28.8万人,占48.0%,与上年相比增长12.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31.2万人,占52.0%,与上年相比增长22.6%。


 

 

三、业务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18108.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5.0%。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2056.7亿元,占11.4%,与上年相比减少2.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16051.6亿元,占88.6%,与上年相比增长54.5%。


 

 

四、财务情况

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12809.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5.2%。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677.5亿元,占13.1%,与上年相比减少2.5%;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11132.1亿元,占86.9%,与上年相比增长43.6%。其中,4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3亿元,97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88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减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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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要求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推广应用目录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查询。

(二)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形成需求研究报告。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推广应用目录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指标,并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技术条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明确评标原则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六)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检查队伍和资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必要的支撑服务。

(九)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归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在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上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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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东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容腾退工作,规范作业全过程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由山东省城建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分选治理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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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标字〔2023〕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助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地方标准体系.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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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消技字 〔 2023 〕 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技术依据,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助力全省城市更新建设。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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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政办字〔2023〕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政策协同支撑体系,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政府采购“惠企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信贷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更长、额度更高、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的产品和模式,鼓励各市给予贴息及风险补偿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全省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

 

(三)创新科技担保运作模式。创设“鲁科担”品牌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方式,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对以知识产权、许可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无反担保要求且实际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的“鲁科担”业务,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市加强“鲁科担”业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联动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全省重点创新链条环节、科技型企业需求,开发设计“鲁科保”系列专属科技保险产品,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支持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支持保险机构与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组建“山东科创保险共保体”,协力分散产业链创新风险。(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业投资运作

 

(五)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山东。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科技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300万元。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对政策实施后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政策实施后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按照其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省财政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其中,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政府性引导基金引领作用。支持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合作,与国内一线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初创期子基金。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投资支持。支持采取“孵化+投资”方式建设科技孵化器,对所服务在孵科技型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省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的奖励,所投资在孵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荐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

 

(九)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遴选高新技术、绿色低碳、“专精特新”等领域优质企业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享受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和上市政务事项直通车服务。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充分发挥沪深京交易所省级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和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作用,推动入库“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资本市场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板、“专精特新”专板等特色板块,为挂牌企业提供资本运作、人才培养、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等全方面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多渠道发债融资。发挥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作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探索发行科技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含转股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支持公募资管产品合规参与投资。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补充资本,增加金融债发行规模,提升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省科技计划形成和支持机制

 

(十二)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加快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金融投资机构、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科技指南和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及投资代表在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基金、银行三方联审机制,强化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验证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建立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及时推送金融及投资机构受理。在符合商业和技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推送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评审信息,为金融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条件保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构建“政银担投”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机制。大力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支持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合作,为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承担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引导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科技股权投资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在省级重大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财政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资等领域,探索开展“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五)支持山东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山东好成果”发布的重大技术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引导技术经理人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高级技术经理人对接成功的项目,“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等金融产品予以优先支持。发挥省级创新创业类及人才类大赛、“揭榜挂帅”赛事、“绿色技术投资联盟”金融服务组织、“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活动等平台作用,常态化开展省市联动的“鲁科融”科技金融项目路演活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筛选全省重点科技企业和项目、科技园区及创新创业共同体等纳入金融辅导,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权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完善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功能,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汇聚政府公共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商业数据,建立多维数据评价模型,开发数据金融价值,对企业精准画像,基于科技增信评价推进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互通、互信、互认。探索“产业认定+科技增信”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无担保无质押融资提供直接信用赋能。(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支撑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和重点金融投资机构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政策资源,建立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配套细化措施,推动政策服务向县域下沉,在一线落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两种资源,探索建立“双向挂职”交流机制。加强高端科技金融人才队伍规划和引进,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金融学科及专业建设。从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中介机构遴选培养打造一批懂科技、熟政策的“金融辅导员+科技特派员”队伍,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讲、金融培训、信息咨询等,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和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提升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等科技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设立科创融资担保专营或内设机构。深入推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专项办法,争取总部优惠政策优先在试验区落地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评价和容错免责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差异化金融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金融业务不良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落地,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中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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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发 〔 2023 〕 7 号

省司法厅、财政厅、大数据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深入排查、快速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全省经营性自建房规模庞大、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级各方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明确,仍面临许多突出困难和问题。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管住既有经营性自建房

(一)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情况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等重点区域,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大排查频次,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分类精准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严禁违规加层加盖,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产权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装修内容、方案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产权人使用人以及装修人员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审批监管,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结合“两违”清查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管理体制,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厘清安全管理责任链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市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制定并公布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鉴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开展鉴定,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必需的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严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设备配置和鉴定行为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不具备能力条件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财政对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给予经费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深化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更新房屋建筑安全数据。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鼓励各市试点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广泛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协同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省电影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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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图文并茂!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2022年住建部发布了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简单易懂,图文并茂,是非常好的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教材。

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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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出炉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好消息!2022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出炉啦!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施工安全管理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快来一起看看吧!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画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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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家积极推行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降低建设单位“一对多”的沟通管理成本;有利于全面落实设计意图,把控工程质量、成本造价和工程进度,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升品质、节约投资;有利于促进设计单位拓展产业链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形成公平有序、多方共赢的建筑市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设函〔2023〕1号),现就在全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借鉴国际和国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做法,全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推动措施,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团队的综合协调与统筹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建筑全周期、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与服务,不断提升建筑品质和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定义和内涵

(一)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需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建筑师及团队。建筑师是设计咨询团队的总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建筑师团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含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技术顾问或咨询机构。团队构成可采用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并具备与所承接服务内容对应的各项资质。

三、服务内容及收费

(一)服务内容。建筑师及团队依据合同约定,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应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和施工监督三个阶段)提供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1.规划设计。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团队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编制等服务,促进建筑设计和上位规划、城市设计等的衔接落实协调统一。

2.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服务,参与投资决策咨询,提供项目策划咨询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及设计要求任务书,代表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

3.工程设计。提供建筑设计各阶段技术成果和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综合协调各类专项设计。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

4.招标采购。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承包商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审定承包商招标采购合同文本,可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

5.施工监督。代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各阶段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参与有关施工工程技术、主要建筑材料选取等重大事项决策。根据项目需求,选派相应技术管理人员提供驻场服务,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材料、设备及建筑成品质量满足设计意图。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

6.运营维护。指导编制使用后维护计划,在建筑竣工交付后的使用过程中,承担运行与维护专业技术咨询,提供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品质管理服务。

7.其他附加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可提供包括工程勘察、BIM设计咨询、绿色低碳技术应用、造价咨询等服务。

(二)服务收费。建筑师负责制服务酬金按照《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设函〔2023〕1号),可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责任划分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与建筑师及团队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与其他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权力,建筑师签署、加盖印章提交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申报资料与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师及团队责任。建筑师及团队应在合同授权范围依约负责统合各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利益。建筑师及团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建设单位利益损害的,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三)参建各方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同意、签证、验收、确认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分包、供应和其他咨询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依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在取得地块规划条件后,即可开展方案阶段招标,委托建筑师团队开展咨询服务和建筑设计。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可凭自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承诺书,以及建筑师签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许可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承诺书(见附件1),将全部施工图上传数字化审查系统后,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暂停施工或撤销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除建筑单体的施工放线复验等工作。

(二)坚持试点先行。优先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及活化利用、美丽村居建设,以及科教文卫、商务办公等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中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于10月30日前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健全风险保障机制。支持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购买设计责任保险。借鉴国际上专业人士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筑师等专业人士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师团队投保,纳入企业责任保险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建筑师负责制成功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师负责制,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在评定相关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有关奖项时予以倾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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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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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考试不合格人员补考工作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鲁建监协字〔2023〕3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21〕23号)有关规定,现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见附件),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报名时间

会员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3年9月25日9:00至9月28日17:00。请应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登录个人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与发卡

(一)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下载学习。 考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二)合格名单公布及发卡。补考合格人员在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四、其他事项

本次补考仍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补考的,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已通过科目成绩不计入下次考试。

报名联系人:李建杨尚敏,联系电话:0531-87068002。考务联系人:张奇,联系电话:0531-58618875 、18396899323。



附件:2023年第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不合格人员.xlsx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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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公益专题讲座在济南举办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9月10日上午,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济南市建设监理和咨询协会在济南联合举办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专题讲座,省监理与咨询协会监事、济南市监理和咨询协会秘书长赵于平主持会议,省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李虚进到会讲话,济南市各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专监共200余人参加专题讲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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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虚进副秘书长作动员讲话,指出本次讲座安排在全国住建系统“质量月”期间举办,是一次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的活动,其目的一是要充分认识发布实施《通用规范》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帮助会员单位的技术人员掌握新规范要求和变化;三是夯实基础,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他特别强调《通用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直接涉及监理单位有17条,要求监理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强化技术基础工作,不断提升素质和水平,做好宣贯、培训和执行,监理人员须深入了解,熟记掌握,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随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资深讲师刁文雪,对《通用规范》的内容及重点掌握的条文,从建筑工程常用标准及分类、通用规范对工程资料的影响和要求、新要求下开工前准备资料的编制及做法、新要求下资料的表格填写组卷归档要点、工程资料常见问题分析等方面作翔实解读。特别是,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各方合同、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现场作业以及对分部分项、室外和市政工程的划分等内容结合实际案例以图文并茂形式作阐述和细节分析,针对性强,通俗易懂,切实对监理人员掌握新规范标准,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起到了良好效果。

本次公益专题讲座由省、市协会共同组织举办,承办方会员单位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齐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协助人员,协办方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公司特聘老师,各单位发挥了自身优势,资源得到优化合理配置,开启了办讲座的新模式,提升质效,为会员单位提供了需求服务和便利,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得到大家的认可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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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理行业培训 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按照2023年临沂市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安排,96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了全市监理行业人员培训会议,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赵炬出席并讲话,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文华主持,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副秘书长、省协会专家委专家陈刚,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协会专家委专家谢永刚为培训会议授课。来自临沂市安质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各县区住建局监理工作主管负责同志,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专监等2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议由省、临沂市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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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炬主任作动员讲话,分析了临沂市监理行业的现状、近期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发展方向和培训的必要性,并对下一步监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监理企业认清形势、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二是提出必须守正创新、提振信心,坚决打响打好监理工作再出发之战,切实做到谋划到位、落实到位,围绕“关键点”“关键人”“关键事”做好监管工作;三是必须扛牢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打通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最后一米,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保障到位,全市监理工作者要做到“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奋力开创新阶段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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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谢永刚专家详细解读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修订内容和质量安全条文;陈刚专家以《新环境下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题,讲授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面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培训课程内容丰富,紧扣工程质量安全这一主线展开,着重于监理“该干什么,该如何干”,理论联系实际。培训结束后组织参会人员随堂闭卷考试,考试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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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年9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新一轮大跨越,现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凝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共识

1.更大力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大走访大调研,主动靠前服务,为民营企业解忧纾困。


2.加大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宣传力度。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履行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按规定通报表扬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让民营企业家有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宣传各级各部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形成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3.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梳理现有政策规定,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坚决纠正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行政行为。深入实施《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4.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时,充分征求民营企业意见。明确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渠道,分类整理公布部门政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精准推送。加快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5.实施公平的投资规则。编印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发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对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一视同仁。各地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统筹兼顾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实行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责任制,完善全流程闭环服务机制。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7.深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从政企两端制定规则、明晰边界,为政商交往设置“红绿灯”。开展“万名干部联系万家民营企业”、“企业有所呼·我们有所应”等行动和“政商恳谈日”、“政商早餐会”等活动,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联系制度。


8.完善民企诉求闭环解决机制。升级省市县三级贯通的“接诉即办”涉企服务平台,配强服务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对各市各部门“接诉即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


9.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对失信典型案例开展挂牌督办。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


10.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建立民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运用数字化手段实施“无感监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11.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委托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全过程指导管理,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惩处,必要时依规依纪依法对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提供护航民企发展法治保障

1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防范和治理。


13.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破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定期梳理编发指导案例,举办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和专题业务培训。


14.强化涉企案件监督。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监督,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五、提升金融服务民营经济质效

15.提升信贷精准服务水平。开展民营企业融资分析专项服务,围绕“十强”产业、标志性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等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精准助企融资。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创新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培育招引一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各类基金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


17.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发债。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组织“齐鲁企舞”投融资路演推介,支持优质民营上市公司赴境外发行股票,推动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30家左右。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


六、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引育留用

18.全面提升管理人才素质。加强企业经理人培训,组织企业管理团队参加国内外对标提升、世界500强企业实践锻炼。实行青年民营企业家培育“导师制”,每年轮训300名以上青年民营企业家。


19.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海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省级备案认定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人才,享受在鲁人才相关政策。面向重点产业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清单,依托市场化力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引才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行动,落地项目直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


20.产教融合培育技能人才。鼓励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供给

21.科学用好约束性指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精准认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低成本碳捕集与封存,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22.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推广实施新型产业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要求等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标准地”供应,全过程推行“承诺制+标准地”。


23.强化园区承载功能。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新建民营企业等向园区集聚。推广“小微园”产业园模式。加快提升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集聚集约发展水平。


八、加大民营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24.打造民营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全省民营龙头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引领,加快打造一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新跨越民营企业。培育更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25.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每年新培育民营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左右、民营专精特新企业1000家左右。


26.促进小微企业提质扩量。建立全周期孵化体系,大力扶持初创、科创民营企业。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在自愿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成本,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九、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7.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合力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十、推动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29.深入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持续推进“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推广先进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每年遴选1000个左右民营企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设备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30.全面促进数字化赋能。高质量建设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开展“工赋山东”专项行动,组织万名数字专员进企业。加快建设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及应用,培育一批数据驱动型“晨星工厂”。


31.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节能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构建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每年新增省级以上民营企业绿色工厂100个左右。


32.鼓励参与高耗能行业产能整合。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省石化、钢铁、焦化行业产能整合,加快推动炼化一体化基地和先进钢铁产业基地建设。落实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奖补政策,按规定对退出产能的民营企业给予奖补。推行高耗能行业产能指标市场化、规范化交易。


十一、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33.深入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开展“山东制造·网行天下”活动,组织齐鲁精品推介、品牌故事展播、品牌交流等系列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产业基础标准研发。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融入“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每年优选100个优质民营企业品牌重点推广。


34.积极巩固拓展海外市场。实施民营企业“扬帆出海”行动,建设山东民营企业海外赋能中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培育山东省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推动民营企业通过“前展后仓”模式扩大出口规模。


十二、完善工作推进落实机制

35.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形势、调度情况、部署任务。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形成集中、协同、高效解决问题的机制。


36.坚持党建引领。以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园区为单位,采取企业单建、片区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


37.强化评议评估。定期开展万家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问卷调查。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对各市、县(市、区)和承担涉企服务职能部门的评估。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


38.狠抓落实问效。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发布全省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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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Sun, 27 Apr 2025 17:43:33 +08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大力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月”活动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主题

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

二、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重点活动内容

(一)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编》《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精神。承办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仪式,邀请院士、大师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为主题作主旨演讲。举办全省“质量安全讲堂”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若干措施。在办公、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质量月宣传标语(见附件),营造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特色体验活动。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邀请业主走进住宅工程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展示渗漏防控做法,观摩细部构造施工工艺;对拟交付的住宅,邀请业主按照“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查验要点》要求,进行入户查验。组织“检测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市民代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代表,走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近距离了解试验室的检测环境、仪器设备和检验流程,观摩试验室智能化、标准化建设。

(三)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做好精品带动,引导企业树牢质量第一意识,严抓工程质量,严格人员到岗履职,推动质量提升。做好示范引领,积极培育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省优质结构)工程,推荐一批设计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质量过硬的工程参加评选“泰山杯奖”。组织第三届住宅工程质量短视频大赛决赛,“好品山东 齐鲁建造”专栏展播一批优秀作品,推动提升住宅渗漏专项治理水平。

(四)开展创新推广活动。加强新技术应用推广,省级层面公布一批省级先进典型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