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泰斗谈监理,值得监理人员一看!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6-07-07 10:04:48|浏览次数:
★丁士昭教授简介★
1963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1985年获联邦德国达姆斯塔特技术大学工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建筑经济、项目策划、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任建设部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兼任国际建设管理学会 (IAPMC) 副主席、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等职,具有德国、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执业资格。主持研制和开发了“上海地铁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十几个项目,出版了《建筑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等十几部学术著作。主持了上海市商检大厦、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主持了上海地铁一号线建设的组织策划、深圳国际会议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的项目策划。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至今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即便如此,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还是存在许多的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刊特别采访了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誉所长丁士昭教授。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也是工程建设大发展的30年,丁士昭可谓是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著名学者和学科带头人。是他不遗余力地把国际化、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管理技术引进中国,进行传播和实践;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工程建设高潮中,他不畏艰难地引领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进步。
丁士昭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建造学会资深会员资格的人,这个学会在国际工程界具有崇高的威望。近20年来,丁士昭组织他的研究所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书、研究报告,政府部门也常常把他请为座上宾,向他征询意见。他于1999年为建设部主持完成了题为《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的研究——曁对跨入21世纪中国建筑业管理改革的思考和建议》的报告,朱镕基总理对此做过批示,要求各单位学习。该报告的内容至今也毫不过时,中国建设工程中挥之不去的弊端,可参考此研究成果,寻求解决的办法。
记:丁老师,您是将监理制引进中国的理论奠基人之一。请您能回溯一下我国建设监理起步的背景和契机。
 
丁:监理制度在中国得以产生,特别是在中国建设监理行业的推进的过程中,第一功臣是建设部的甘志坚部长。当时,国家发现我们的投资效益很低。一半以上的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这么低,甘部长很着急。他当时由国家计委调任建设部任副部长,他就给中央写了一份函,中国要提高基本建设的效益,要推行国际的惯例,对基本建设行业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他认为,监理是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是一种投资活动,建设是设计和施工,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建筑业是一个行业,基本建设是国家的投资活动,整个投资效益要提高。李鹏总理对甘部长的函进行了圈阅并予以赞同。建设部在他的倡议下,建立中国的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建设部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聘请了好几位资深的专家任司的骨干。1988年我在德国搞科研,受邀回国一起参加相关工作,甘部长接见了我。


记:您参与过我国建设监理诸多理论与法规的讨论、制订,期间您对建设监理初期的定位有自己的见解。
丁:是的。1988年我还在德国,同年国家组建成立了建筑监理司,并推出了第一个监理文件,将监理的定位定在三个方面:1.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是对国民经济投资方向和进行监督和管理;3.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当时我就对甘部长讲,定位很重要,不是说越大越广越好。其中,主要的一点建设监理应当代表业主的利益对设计和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监督业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来在合肥组织的第一次监理工作会议上对247号文件条款作了深入讨论,明确: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活动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业主进行监督,并最终确立监理应以国际项目管理的标准来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从1988年开始进行试点并推行,到1996年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理论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了。从字面上看,“工程项目管理”似乎是一个简单的词组,识字的人都不难理解,但对专业人士来说,绝非简单,它是一门学问,包含有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它致力于资源的节约,为工程建设的高效率运转服务,它所追求的目标是项目在建成和使用后最大限度地达到增值。
记:是什么情况下,开始对我国建设监理重新反思?
丁:2000年。俞正声同志任建设部部长时和几位副部长组织一次专家会议,就监理的建设问题进行探讨,我参加了。我在会上明确表示,现在监理定位方向和预定的标准定位背道而驰,从当初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理逐步变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直至走到现在由过多强调旁站。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使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又走上规范性操作,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
1999年前后中国发生了很多大型的事故,中央压力很大。国务院领导说:为什么人家的路不塌,人家的桥不塌,人家的房子不塌,我们怎么造什么塌什么?建筑业改革的失败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是安全事故问题,还导致了监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监理行业不被信赖,不是行业的原因,而是这样的大环境造成的。
记:您认为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丁:问题谈了十几年了,不能说建设监理越来越不行,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建筑业的大环境。我国的建筑业改革把劳务层和管理层分离了,把建筑业中的生产力几乎全部变成农民工,建筑工人都是亦工亦农的,多数没有学过专业的技术,这样的局面不出现大的事故奇怪!这种“两层分离”我个人认为是是大错特错,让监理来监督农民工,沦为“旁站”,哪有这种机制!没有一个国家产业工人是分离的。这是我们建筑业的癌症。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对自己的病症不知道,治标不治本。建筑业的问题一定要看到深层次,这也是我们的建设监理为什么会滑到旁站的原因。


记:监理正确的定位应该是怎样的?
丁:应该是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来定位,最初确立监理制就是这样考虑的,可参考FIDIC(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文本。后来就提出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现在中国的监理、项目管理两块都变得边缘化了。不应该放弃监理而转向项目管理,最初搞中国建设监理定的范围就参考了国际建设项目管理。


记: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监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丁:按照国际惯例来(FIDIC)讲。项目管理应承担的责任有三条:一、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犯法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他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二、由于项目工程师直接指示造成的工程事故引起甲方的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法律责任;三、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重大失误造成工程事故造成甲方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三条宣传了几十年了。
 
记: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现在一直存在着争议。
丁:是的。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按国际规律:“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不是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安全责任。监理不能管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管可以做到的事情。把一些超出监理能力的事情硬按在监理头上,是对整个监理行业的伤害。


记:现在建设监理队伍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素质问题?
丁:这是一个派生出来的问题和现状。整个监理行业的要求很高,考试的门槛和标准都很高,人员队伍的考核制度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由于监理待遇的定位太低,人员的薪资在不断的下滑,最终留不住人才,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再加之监理现在所承担的责任不断加大,低报酬高风险,高要求使得许多人不愿加入到监理的行业中来,人员不断减少。整个行业在走下坡路,行业在下滑,可是要求又很高,很多人就不愿意进来了。
在此基础上我还要补充一点与与监理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要让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就要使它有自己的生产力。要有劳动者,要有熟练的工人,技术工人要恢复考试。经过考核,要持证上岗。这条改正可能要花若干年的时间,培养产业工人,要与农民工讲好,你要做工人就要考核。这点不改再站一百个监理也是没用的。


记:如何才能改变目前监理的状况?
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当其冲的是,监理必须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标准不要偏位,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点是要坚持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淡化旁站。第三点要重新培养产业工人,严把质量关。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应知应会。第四点就是要摒弃两层分离。第五点监理企业也要在正确标准定位的指引下从事相关工作。对这一点要从政策导向到实际执行要上下互动,将错位的监理定位重新导入正轨,这项工作是非常艰巨和耗时漫长的,我们必须要有耐心和信心。
 
 
记:现在业内好多人提出要修改《建筑法》,您怎么看?
丁:《建筑法》是我们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我陪国家法制办的领导到国外考察,考察期间法制办领导对我说,国家这么多行业的法律最差的就是《建筑法》。当时建筑业市场很混乱,建筑法的修改和修订难度很大,存在很多问题。现在看来,根据形势的发展,作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修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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