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城字[2016]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房管局: 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城市和县(市、区)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城市市政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由相应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一)年龄在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者; (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三)有听力、语言、智力及应激反应障碍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四)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 (五)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六)患有其他不适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理和精神疾病者。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所有作业场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台帐,设立警示标示并张贴于醒目位置,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记入培训档案,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必须履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1),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作业现场填写《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见附件2)。未经批准的,任何人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有限空间的结构、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和防控措施,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十三条 检查井开启前,应标出安全作业区,严禁非作业车辆及人员进入。在该井迎车方向5米以外设置防护栏,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规定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10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提前使用机械设备对作业检查井进行降水处理,并严密监控水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不少于三十分钟。井内有积水的,应用工具搅动泥水,使气体充分释放。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通风设备进行强制通风。禁止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十六条 检查有限空间内部情况时,宜采用便携式视频检查、声纳检查等快速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气体和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需继续作业的,应重新通风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并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填入《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十八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告知有限空间作业者,并应履行签字手续,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配备悬托式安全带,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外部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每次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实施井下焊接等特殊作业,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汽(柴)油发电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等设施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在开启的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污物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级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