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1]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市[2011]139号文,2011年9月7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