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