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已取得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并换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继续教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从业制度。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职人员的登记、《从业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登记,以及从业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业证书》所载信息是持证人从事招标代理经历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从业证书》记录专职人员的主要信息,包括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从业单位的登记和变更记录等。
《从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在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在从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一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申请《从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依法取得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3、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4、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 专职人员申请《从业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培训,通过专业水平测试,方可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初始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从业证书》。
一名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应当在从业有效期界满6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续期登记申请。
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续期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在从业有效期内取得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并在《从业证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变更登记单位的,应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登记变更申请表》,并经原登记单位和新登记单位同意;
2、经原登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从业证书》。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从业有效期已界满的;
3、登记单位发生变更,且在变更后30日内未提出从业变更登记的;
4、本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从业证书》注销后,重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鲁备案手续,申请备案人员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职人员信用档案,核查专职人员持证从业情况,及时记录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加强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从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