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预防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监管职能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对政府投资和相关行业、产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障经费,特别是要完善县(市、区)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招投标监管职能的全面履行。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对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未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坚持依法监管
4、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正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
6、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三、创新监管机制
7、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进行公告。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8、进一步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的推行力度,招投标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使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密切配合,提供服务保障。发挥计算机辅助评标高效、科学的功能,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9、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形成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利用现代化手段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
10、强化评标专家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增加经济专家和特殊专业专家,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资深专家分库,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各类工程项目评标需要。全面统一使用山东省评标专家管理网络系统,在省、市、县三级实现评标专家的网上随机抽取,依托管理网络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实施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全面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四、完善监管制度
11、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制度。为实现信息公开,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招标信息,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的同时,应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于不在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12、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一般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
1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14、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禁地区封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的特点,制定统一的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15、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界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16、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制度。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推行力度。
17、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五、规范主体行为
18、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要严格落实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核备制度,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工作。禁止肢解工程发包,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等行为。
19、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0、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和市场行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加大查处力度
2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制度,严格投诉受理程序,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接、违法必究。
22、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行为,改善行政管理。
23、建立招投标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招标投标重大案件和投诉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