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8-09-19 08:56:04|浏览次数:

 

鲁建招字【2008】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评标需要,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落实工作。各市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确保从明年开始,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参与各市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
二、严格评审条件,择优推荐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由各市负责从现有评标专家队伍中推荐。本通知下发后,各市首批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的推荐工作即可开展,并于1115日前将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名册及其资格申请表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核认定。
三、认真组织好资深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在严格审查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前的业务培训。各市要密切配合,按要求组织好各自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的参训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沈平兴     电话:053187065210
                          王晓光     电话:053187923174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评标需要,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与行为管理,以及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山东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资深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深评标专家资格与行为管理及其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增设资深评标专家分库。资深评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聘。
第六条 获得资深评标专家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2、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者;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甲级)以上建设类企业正(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4、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师或各类优秀建设执业注册师;
5、具有高级职称的建设执业一级注册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项目总监理师;具有高级职称与高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注册造价师;
6、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的首位人员;
7、具有教授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
(三)年龄在40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 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实务,有一定的评标业绩;
(五) 职业道德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资深评标专家。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以担任资深评标专家。
第八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请。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从各市现有评标专家中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推荐。被推荐人须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市招标办,由各市招标办汇总评选后报省招标办;
(二)资格审查和认定。各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资深评标专家初审并择优推荐,省招标办负责对各市、省直各单位推荐的资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考核,组织业务培训,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颁发证书。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资深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将专家信息录入资深专家分库。
第九条  资深评标专家主要职责是为省内重点工程、大型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评标服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  资深评标专家评标工程的范围:
(一)省内大型工程、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应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二)其他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招标人有要求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三)跨设区市或专业分库使用异地评标专家时,优先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四)外省(市、区)的工程项目需要我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时,应从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全省资源共享。招标人需要使用资深评标专家时,须事先向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确认并根据省招标办授权,在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直接抽取,特殊情况也可由招标人派员到省招标办抽取。当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原则上当天使用当天抽取,异地的资深评标专家应根据路程远近等因素可以适当提前抽取,但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使用资深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特殊专业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可,可由招标人从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三条 资深评标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标报酬。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工程复杂程度、评审时间长短以及路途远近等因素确定。
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和交通、食宿费均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深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标工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工程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的;
(三)评标工程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评标工程的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与评标工程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其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资深评标专家的行为管理,严格资深评标专家的评标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资深评标专家应按要求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复审,不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结论不合格者,终止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评标活动需要,对资深评标专家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行为考核,实现优胜劣汰。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和资格复审结论,每年淘汰一批评标行为不合格或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评标任务的资深评标专家,同时,每年将从考核优秀等次的评标专家中增补一批符合条件的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停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评标、不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的;
(二)一年内评标迟到累计达三次的;
(三)受到社会投诉或举报,经查实有不良行为的;
(四)违背回避制度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被暂停资格的资深评标专家,半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者,恢复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否则终止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显失公平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或评标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评标专业划分表
(请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所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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