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1999]30号
各市地、县(市、区)建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建设项目承发包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是规范交易行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近两年,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很快,截止目前,全省各市地、县级市及部分县已建立交易中心。为进 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交易中心交易外,都必须进入所属的交易中心交易。应实行招标投标的,要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要经过批准,严禁议标。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国家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专业工程,作为省直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招投标项目”),按照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其招标计划必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经批准,进入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审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签证手续。招标投标全过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的结果要报省里备案。跨市地的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应进入的交易中心。
三、中央驻鲁、省直机关,及各大企业在各市地除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也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市地的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不按本规定要求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法违规工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纪事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工程管理手续;对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搞场外交易,逃避监督,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活动,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妨害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交易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各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不及时办理招标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样式附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共同签发。凡收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的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招标计划的,其单位负责人要向行政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重要意义,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力度,强化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交易中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