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市字[200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的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济南市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的发售及备案工作,市建委市场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县(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实施,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报市建委。
第四条 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方双方(含分包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GF-96-0206)》、《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
2、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任务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
3、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第七条 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1、该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4、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5、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济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济企业);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4、施工合同备案表。
第八条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行使监督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三)、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有无显失公平条款;
(五)、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第十条 备案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文件后,发现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文件之日起5日内,责令合同当事人依法改正。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当事人收到备案管理机构责令其依法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将改正后的施工合同依据本规定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济建管字[2001]61号文件和济建字[200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