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建[2008]72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工程的特殊性,工程监理不能进行招标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进入所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投标人资格核准、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招标投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合同备案。
四、必须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工程,未招标也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确定的监理队伍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规范化的服务。
六、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外建设工程监理队伍进菏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市外建设工程监理队伍进菏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七、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责任制。总监必须是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