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5-12-01 08:56:04|浏览次数:
鲁建招字〔2015〕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号),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鲁政办字[2015]172号规定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正常的承发包交易活动。
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转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
四、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自主确定发包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要依法监管工程实施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形成新的监管真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园区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要作为重点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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