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响应程序及措施
(一)响应程序。设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所在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并通知有关施工(拆除)企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以及烧烤业户。山东省应急工作小组发布全省预警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电报、工作短信等形式,要求预警范围内城市的住建、城管等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省厅通知后,设区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及时将省厅各项要求下发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并由市、县(市、区)住建系统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通知相关施工(拆除)企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及烧烤业户。
(二)响应措施。按照省统一要求,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级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各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响应措施是:
Ⅳ级:非冰冻期城市主干路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施工物料扬尘控制措施;
Ⅲ级:城市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非冰冻期城市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园林绿化施工;
Ⅱ级: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除工地施工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
Ⅰ级:在上述措施基础上,非冰冻期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住建、城管(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建设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水平。接到市、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
(二)做好上传下达。各设区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将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传达到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同时将本市停工工地数量、停运渣土车数量、道路保洁增加洒水次数等信息在接通知24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厅城建处。对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各市建设扬尘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在每日下午17:00前,将当日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厅城建处。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市要形成简要总结并及时上报。省厅将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短信发布平台,请各市建设扬尘治理牵头部门组织统计市相关部门、单位及所辖县(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建筑、市政、园林、拆除施工以及道路保洁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信息,填写附表,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市、区)住建、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考核扣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