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办字〔2017〕16号),进一步扎实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施工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督查各市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安全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制定、资源保障、演练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了解督促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受检项目监管情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五)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六)工程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
(七)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工地食堂卫生等规定要求落实情况。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已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行为。
三、督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7月上旬,设区市住建部门组织辖区所有工程施工企业对其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市级普查。7月中旬开始,设区市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组织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并跟踪复核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条件进行核查,核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0%,对上年度列入黄色或红色管理的企业重点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三)省级督查。7月下旬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部分市有关主管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抽查部分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严格处置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结果向全省进行通报,具体督查分组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督查通过“扫马路”和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和企业,切实排查解决短板问题。应用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对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采用现场拍照、录像方式形成写实性检查记录,通过PPT方式进行现场反馈。严格跟踪处置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规范行为,确保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处罚到位不放过。
(二)各市要及时调度汇总施工企业自查自纠、市级拉网式检查情况,7月20日前请将书面总结、自检情况表(见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各市要明确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6月25日前请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李家琪、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0851、87087017,87946348(传真),电子邮箱:sdsza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