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函[2017]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放管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报送信息
取消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报送信息中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
省外建筑企业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并验证后,企业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信息。
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全面清理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
二、坚持放管结合
省外建筑企业中标(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及时掌握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省外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外,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三、搞好跟踪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召开省外建筑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征求企业对进一步做好“放管服”等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