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我省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治水平,有效遏制建设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立健全我省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预控为主、综合治理、注重长效”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防治标准、明晰部门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坚持严管重罚、高压整治,健全失职问责制度,层层传导压力,逐步形成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扬尘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1.建设与施工单位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下同)、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总责,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费用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证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拖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进行覆盖,空置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绿化。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防治负总责)。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并确保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制定适合工程项目特点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方案和检查制度;实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对进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2.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渣土车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处置核准手续,所有运输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3.道路保洁单位责任。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保洁扬尘防治工作,应购置先进环卫保洁车辆设备,大力推广城市道路高压冲洗、吸扫、湿扫等无尘作业方式,全面推进“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模式,不断提高保洁质量,大幅降低道路浮尘量。
(二)提高扬尘防治工作标准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完善实施办法,严格标准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全省设区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百”标准,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不具备“六个百分百”标准条件的,必须停工整改。土石方开挖施工必须安装自动喷淋设施,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2.严格执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控制规定。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和要求,坚持“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封闭围挡、高压喷淋、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采取分段(分片)作业方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短期内不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用防尘网篷盖。出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
3.严格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市政施工工地在设置封闭围挡、道路硬化、裸土物料篷盖、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基础上,提高扬尘防治标准,完善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浮尘的路面和砂子等工程材料不定期洒水降尘;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铣刨、切割或破碎等,风钻挖掘地面、工程沟槽开挖、市政路面碾压及施工现场清扫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方式进行防尘降尘。对城区道路大修改造和管道施工等作业,推广“建筑垃圾袋装不落地施工法”;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从源头上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大幅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4.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依法取消建筑渣土运输资格,并按照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渣土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要逐步将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并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5.加强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的扬尘防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进行遮盖、铺装或者绿化。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章建筑拆除等产生的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空置地块要进行覆盖;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施工形成的土堆,应该铺设遮蔽网;对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裸露空置地块,必须通过种植成本不高、覆盖性强、生长较快的草本植物进行临时绿化,有效控制建设扬尘。
(三)加强管理人员配备
落实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责任制,对工地扬尘防治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探索建立防尘员制度,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防尘员(可由安全员兼任),负责对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的具体落实。住建、市政公用、城管等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处)室、配备精干人员负责扬尘防治工作。探索建立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包工地督导机制,明确每一个在建工地扬尘防治督导责任人,落实督导责任。各级城市环卫部门要建立环卫保洁作业考评体系,由专业人员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道路保洁作业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四)健全建设扬尘防治监管体系
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督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监管。加快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7年9月底前,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等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设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协调环保部门同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余10个市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积极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无人机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建设扬尘群众举报。对工作落实不力、防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完善建设扬尘防治奖惩措施
各级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扬尘整治示范工地、示范渣土运输企业等创建活动,对达到标准的示范工地和渣土运输企业给予通报。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查实的工地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违法违规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严厉处罚,形成高压态势。对防尘措施不到位、擅自降低扬尘防治标准的施工工地,约谈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从重处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予以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扬尘防治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理念,把建设扬尘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要将扬尘防治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并检查,同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建、城管、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把扬尘防治工作作为项目开工审查的重要条件和项目达标验收、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企业安全认证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加强综合及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惩治各类扬尘污染行为。
(三)加强工作考核。依托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扬尘污染集中整治,将施工现场查处的违规事实及时录入诚信考核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企业评优等考核措施相挂钩。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管理规范化、创建标准化建筑工地,对管理不到位、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设立扬尘污染防治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