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8-08-09 10:31:06|浏览次数:
鲁建质安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
      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防止建筑市场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海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18〕2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用砂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建设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海砂进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利用海砂配制混凝土和砂浆,切实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二、治理内容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将违规使用超标海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抽测频次,加强对建设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严防超标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1.落实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单位责任。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海砂,建立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明确建设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保证所使用建设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
      2.落实施工单位责任。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用砂等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对进入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7.2.2条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3.落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加强对氯离子含量检测,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并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4.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和海砂用于工程。
      三、重点措施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设用砂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组织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普查。
      检查重点:1.生产用砂的产地及用量;2.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3.试验室是否配备相应的氯离子检测仪器;4.生产前是否按批次对建筑用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5.是否建立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
      (二)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设用砂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对所有在建房屋市政项目进行普查。
      检查重点:1.建设用砂的来源或产地、用量;2.使用前是否对每一批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3.对现场堆放的建设用砂进行监督抽检;4.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货单位是否出具相应批次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5.是否有进货台帐和使用去向台帐;6.是否对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发现使用超标海砂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省厅将结合相关执法检查适时组织督查。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与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相结合,及时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严管态势。
     (三)请各地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9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情况表(见附件)。
      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7,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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