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质安函〔2018〕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121号)文件,对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现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贯彻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8〕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实际,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投入。
(二)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将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拨付、提取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开工重要条件严格监督。
(三)要加强动态监管,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投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