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函〔2018〕2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17号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的
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招标人应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规定计取,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规模以下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
二、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在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许可环节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监管,发现未落实的,应责令整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