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8-11-28 10:28:57|浏览次数:
 

                鲁建建管函〔20182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做好2019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并为国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奠定坚实基础,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全口径台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规定和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市、县(市、区)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逐个摸底排查,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等市场各方主体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情况,填写《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根据《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同时建立全口径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

    二、排查欠薪隐患,提前抓好预控。在全面摸排基础上,要重点排查建筑农民工工资积案处置情况以及未缴或明显少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存在工程款清算纠纷等容易引发欠薪问题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隐患排查台账,逐个工地制定完善的防拖欠预案,并严格日常监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立即启动预案,稳妥处置。

    三、及时受理移交,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部门职能,在排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线索,或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信访案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和农民工代表沟通、协调,妥善处置解决欠薪问题;协调不成的,填写《建筑农民工欠薪线索移交书》(附件3),书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移交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健全信用体系,实行信用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理处罚结论,将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同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于20181225日前将《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全口径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和欠薪隐患排查台账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进行督导,并对全省各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执法监察总队,傅伟,0531-87080766;建筑市场监管处,韦九洲,0531-87086927,电子邮箱:fuwei01@shandong.cn

    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记录表.docx

          2.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排查情况汇总表.docx

          3.建筑农民工欠薪线索移交书.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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