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9-01-21 13:50:53|浏览次数:
    鲁建节科字〔20184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民用建筑外窗性能和工程质量水平,推动实施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在我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5016-2014)基础上,省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应全面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新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的民用建筑外窗产品,全面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认定。鼓励优先采用获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的外窗产品。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对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加强指导管理,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改进、产品创新,加快淘汰落后建筑外窗产品,提升建筑外窗生产质量,确保建筑外窗产品符合《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三、建设单位对外窗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肢解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外窗工程,不得任意指定型材、五金附件等原材料,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要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及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进行外窗工程专项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外窗工程专项设计作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采用不符合要求的外窗产品,禁止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外窗,鼓励采用外窗生产、安装一体化方式。
六、监理单位要对外窗工程进行严格监理,在产品进场、见证取样、工序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要增加检验和巡查频次,防止不符合标准、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外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的监管力度,监督各方主体实施《技术要求》,落实建筑外窗产品和工程质量责任。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见证检验行为,认真执行外窗专项验收制度。对降低外窗设计标准、使用淘汰外窗技术、现场加工拼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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