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函〔20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行为,有效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可以采用担保方式提供。
(二)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主选定。
(三)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四)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证人签订工程履约担保文件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四、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担保文件(范本)等。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
(二)鼓励保证人根据投保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