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老旧城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无障碍服务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逐步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居家环境,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按规定给予补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无障碍环境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山东是人口大省,老年人口有2000多万,残疾人570万(持证残疾人228万),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占全省总人口的26%以上。《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打造良好无障碍环境,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