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建监协字〔2021〕30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组织修订的《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业经2021年6月18日省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1年6月18日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监理与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守则
第三条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招标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方式非法获得监理与咨询服务业务。
第四条 在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与咨询服务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与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参照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以下简称计取规则),不宜超出计取规则所允许浮动范围的监理服务酬金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得以回扣或返回监理服务酬金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六条 会员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与咨询行业正当利益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七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规范》等行业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监理、咨询服务人员和设施,强化监理、咨询服务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降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与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敷衍或回避政府部门和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抵制损害行业正当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规则,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超额承担工程监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工作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杜绝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未经业务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工作。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四条 受聘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从业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各种不正当的报酬,不得接受任何有损独立和公正判断的酬谢。
第十六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业务活动和工作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会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本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于2021年6月18日经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执行。
第二十条 非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