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9-10-15 10:54:17|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继续明确允许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在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全面落实十六条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该《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住建部文件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以上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承包企业条件作了具体细化。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在省政府办公厅十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跨专业承揽业务的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规定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同时对承接其他企业的专业承包工程作出了限制。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明确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要求各地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各项制度,确保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强化监管和服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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