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的补充说明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9-10-17 09:24:24|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更好发挥《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的规范引领作用,体现更加公平公正的评价导向,引导、鼓励、支持建筑市场主体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擦亮“齐鲁建造”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内容
对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排名、通报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能够体现企业守法诚信、争先创优、改革创新的良好信用信息,参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纳入评价内容,由实施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充分体现信用评价公平性
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遵循企业自愿、市场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参与评价的企业,对其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含业绩信息),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设置区域性、歧视性评价标准。鼓励按企业类别和等级细化评价标准,兼顾大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现实需要。
三、注重评价结果运用规范性
对各级各地依法合规组织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其评价结果全省互认。在招标投标、队伍选择、行业排名、差别化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同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同等对待,有数量需求的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评价等级的企业设置合理比例,扶优扶强的同时充分体现公平性、合理性,推进大中小企业良性竞争、协调发展。
各地在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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