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节科字〔201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求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新型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报所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可选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
二、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水平
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太阳能集热器外机,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要求设置台板或实施镶嵌式安装,确保安全可靠、美观高效。对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审中应严格把关。
三、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
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列为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内容。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确保热水系统施工质量和能效水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