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焕彩同志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2-04-16 14:51:14|浏览次数:
同志们: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于去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优化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刚才,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刘晓艳副司长、省法制办高存山主任和李兴军同志,从不同角度对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1988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94年省人大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8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法规规章都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
  三十多年来,我省招投标工作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规范,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了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的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较大规模的招标代理行业。招投标范围已经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市场主体的依法招投标意识逐渐增强,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共识。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时有发生,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通过去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暴露出行政干预和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现象。同时,招投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迫切需要依法规范和大力发展,《办法》的出台十分必要和及时。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明确了投标人资格条件,强化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规范,完善了防范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则,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办法》的颁布和施行,既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好《办法》,对于加大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性质的腐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掌握《办法》的内容,自觉运用《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一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宣传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通过发布会、座谈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确保《办法》宣传的及时性、广泛性。二要开展培训,提高能力。要全方位、多层次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培训。首先,要抓好招投标行政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理解《办法》的各项要求,准确运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其次,要抓好建设类企业、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增强依法招标投标的观念和意识;再次,要抓好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招投标相关主体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三要梳理原规定,配套新制度。各地要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现行招投标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凡是与《办法》冲突或不一致的,坚决废止或修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办法》提出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和创新性内容,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形成配套制度,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体系,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把贯彻《办法》作为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狠抓落实,推动全省招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宣传贯彻《办法》,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要按照科学、安全、高效、开放、透明的原则,加快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网络系统的开发、建设,实现全省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招投标工作的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各地要积极支持全省监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在本地区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电子招投标,实现招标、投标、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程电子化,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因素,进一步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尽快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相关的平台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与省级发布平台的有效链接,实现公告、公示信息的全省共享。同时,进一步健全中标公示制度,增加公示的内容,不仅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影响中标结果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都要进行公示。
  (四)加大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管力度。各地要抓住《办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抽调政治素质过硬、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充实到招投标监管岗位。加强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能联动,通过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真正发挥《办法》应有的作用。
  同志们,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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