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20-03-06 13:56:40|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8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

20202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分区分级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建立工地疫情防控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工地疫情防控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专业分包、监理等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疫情防控,并协助落实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2.工地疫情防控由参建各方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部、班组层层落实责任,设立疫情防控专岗,对接属地街办(乡镇)及住建、卫健等部门,开复工前制定防控工作方案。

  3.积极通过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明白纸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提高防疫意识。

  二、保障工地疫情防控物资

  4.口罩、手套、体温枪(测温计)、消毒液、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到位,易耗品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

  5.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三、严格工地人员管理监测

  6.省内务工人员持健康通行卡进场,省外和跨市域务工人员宜"点对点"包车接送,严禁私招乱雇无健康信息的零散工,严防疫情输入。

  7.逐一排查记录准备进场人员14天内接触史,根据人员来源地疫情分级和工程所在地防控规定,严格落实防输入要求和隔离进场措施。

  8.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每日早晚进行2次体温检测,询问了解健康状况,逐一做好记录。

  9.工地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对确需出入的人员、车辆,严格核查、测温、登记。

  四、强化工地现场防控

  10.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手套,优化工序衔接,控制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严禁串岗。

  11.分散开展工地例会、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时选择开敞、通风场所召开,人与人间距保持1米以上。

  12.工地食堂实行分餐和错时用餐,保持就餐人员间距,避免面对面就餐,严格炊具厨具餐具消毒,有条件的配备固定独立餐具。

  13.工地宿舍应严控入住人数、增加住宿间距,不得串门、聚集,保持室内清洁,定时开窗通风。宿舍距离工地较远的,应安排通勤车辆"点对点"接送。

  14.食堂、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和闸机、升降机轿厢等频繁接触部位要定时消毒。做好现场垃圾储运、污水处理工作,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装置。保证卫生间、洗手设施正常使用和清洁,配备洗手、消毒等用品。

  五、做好异常情况报告处置

  15.制定工地疫情防控突发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演练。严格参建各方各层级值班值守,遇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

  16.一旦发现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可疑症状,立即拨打120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一时间向属地街办(乡镇)和住建、卫健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经确认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的,立即停工并封锁施工场地,配合属地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治

主办: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联系电话:0531-87087166 技术支持:海大云 鲁ICP备2022037324号 鲁公网安备37010302000818号
sitemap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