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推行三十多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进程,并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理行业也随之得到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监理行业在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理主体定位不明、相关法律法规各自解读、监理责任范围存在扩大化的现象,导致监理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不仅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给监理行业的整体风险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
基于监理行业现状和会员的强烈诉求,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深刻的意识到,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不能“等、靠、要”,也不能只发牢骚、不解决问题,必须主动出击、有所作为,为行业风险把脉。为此,经协会反复酝酿,特整合业内专家及法律界资深人士,成立由协会会长孙成为组长的课题组,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期望为推动广东省乃至全国监理制度改革提供法理支撑。
本课题总体思想是以建设工程监理(包括个体、企业及行业)为研究对象,聚焦建设工程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实证研究的抓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主要辨别对标罪名。通过深入探索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及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规律,进而提出应对构想及方案。
课题编制组自2019年7月1日开题,历时近一年,经过与行业内外及法律界专家的多方讨论修改,并三易其稿,于 2020年4月29日完成结题验收。在此期间,课题组收集了近十年国内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例,通过实证研究作为核心研究方法,包括判决书统计、案例分析、问卷调查、法规梳理等,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的法律解释、司法适用等问题及成因进行实证分析,深入探索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及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规律,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定范围、管理机制、行业发展、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都一一提出应对构想,为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针对目前监理行业普遍存在的四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是监理应否普遍地成为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值得商榷;二是监理职责界限不明有致监理刑事责任扩大化之虞;三是不判明因果关系可能致监理人员被错误入罪;四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司法适用亟待规范。
同时,结合对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域外比较考察,课题组也发现美国、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模式各具特色,我国监理制度与之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我国工程监理类别和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相比过于狭窄;二是我国工程监理设置侧重于制度规定,而国际工程咨询顺应市场需要;三是与国际工程咨询相比,我国工程监理普遍性地承担了过于细化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国际工程咨询中,工程师通常并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发达国家对于工程安全监管多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四是我国工程监理市场化程度较低,工程监理取费也明显低于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市场标准。通过了解各国的监理模式也为解决我国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依托风险管理理论重点提出了监理刑事责任风险防控方案。通过本次课题研究活动,初步实现了课题的编制目的,即:一是识别和防控监理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二是为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参考;三是为推动广东省和全国监理制度改革试点提供理论支撑;四是为监理行业顶层设计与未来发展规划建言献策。
本次协会组织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活动,是行业开始自觉探索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信号,其意义远大于内容本身。因此,从本课题开题之初直至课题验收结束,一直得到中监协及住建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现已提交相关部门作为政策制定参考。目前,正值我国建筑法修订之际,课题组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构建我国建筑业市场化、法制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目前监理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应与时俱进,并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既适应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常态化机制;同时监理企业也要通过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赢得市场的尊重,从而实现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