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Consult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CS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推动全省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工作。研究监理与咨询行业在经济建设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长中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监理与咨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引导会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中坚持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
(三)会员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遏制企业恶性压级压价,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教材、书刊、音像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相关培训、专题讲座、先进经验推广和典型案例分析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五)提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与服务。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监理与咨询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监理与咨询业务,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推动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六)组织多种形式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与同行业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咨询服务业务,开展学术交流研讨等。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研讨会、学术交流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搭建信息互通、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应用经验的交流平台。
(七)进一步推进诚信信用建设。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监理与咨询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立行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资信评价,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会员和从业人员。
(八)充分利用媒介促进行业发展。通过会刊、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和传递行业信息及发展动态,提供学习交流互动的平台;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会员和优秀个人,不断提高行业声誉,增强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力,提升行业公信力。
(九)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做好双向服务。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协会内部工作制度、流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十)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管理;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完成交办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行业等方面的辅助性工作。按照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有利于国家、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依据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等业务;
(五)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依法登记的建设监理、咨询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未受到处罚,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初审;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作出的处罚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配合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或公告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本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定健全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负责本会的文件、会议材料的草拟工作;
(十)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