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意见》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意见》同时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原则上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后12个月。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强调,主管部门不得拒绝或限制采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不得指定保险机构。企业自愿选择现金、保险、保函等任一缴存方式。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