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0号,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该《答复》指出,应急采购通常是指在面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时,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而紧急采购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应急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采购。常规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强调物有所值,优先关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执行法定采购流程,政府为确保支出公开透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竞争,多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紧急状态下,政府采购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卖方市场,不必遵循常规采购程序中有关期限、供应商数量等要求,更倾向非竞争采购方式,或是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供应商并下达采购指令,首要目标是快速满足应急需求,货源是否充足、交付是否及时成为采购人考虑的重点。
《答复》明确,应急采购制度是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紧急采购作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实践中,应急采购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信息不透明、供应商数据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需求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提前谋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政府采购领域及时出台政策措施。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工作。
《答复》强调,李志强提出的加快建立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优化采购流程、开展应急采购演练、对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等建议,对于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此,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应急保障能力。下一步,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制度体系。财政部拟会同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应急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应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采购方式、具体流程和监管措施,建立科学的应急采购决策、实施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应急采购立法,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过程中,将应急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形予以规范,确保应急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构建国家应急采购电子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应急采购物资品目库和供应商库,实现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交付时间和货源质量全公开,及时对接供需双方信息。加快项目电子化采购建设,推进应急采购全流程线上运行,提高应急物资采购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透明和流程可溯。
三是加强应急采购事后监督。加强后续审计审查,对应急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留痕,要求采购人妥善保存应急采购实施理由、采购决策、预算金额、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和价格、资金支付等材料,并适当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