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20-12-14 10:02:10|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德州“11.28”事故情况立即开展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确定在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各监理企业要迅速响应防范遏制房屋市政施工较大事故整治攻坚百日行动,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涉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部排查。对主体工程质量和达到《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规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重点排查。

1.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是否将危大工程纳入监理规划,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是否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包括专家论证和相应计算);

4.是否在日常检查、周检、月检中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是否对发现的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并跟踪监督整改;

5.监理日志中是否有危大工程巡视记录;

6.是否核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设备安装维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

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旁站,是否对施工质量开展巡视、平行检验;

8.是否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是否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二、排查步骤

(一)监理企业自查。1.省内监理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所监理的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排查起底,全面摸清正在施工和20212月底前计划施工的危大工程底数,列出监理项目清单以及危大工程清单。2.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职责问题,要即查即改。3.监理企业要对照清单逐一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且应当由监理人员审验、核查的文件、方案等全部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隐患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涉及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作业,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地不在我省的监理企业,由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将相应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企业自查工作202012月底前完成。

(二)主管部门抽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在百日攻坚行动拉网式排查时,一并对监理履职行为和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监理企业未落实通知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未按规定针对性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核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和安全运行记录,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拆、附着、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未对危大工程的实施进行巡视检查等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逐一对标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立即部署行动。各级住建部门收到通知后,要立即传达部署到辖区内的所有监理企业(含省外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工作。

(二)强化严管重罚。对抽查发现的监理失职失责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对不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或在自查工作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一律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晋升、信用评价、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建立长效机制。监理企业要将本次自查行动与加强冬季施工管控、岗前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要以本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巡回督导、飞行检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和在监工程的管控,切实发挥监理作用。要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倡议、宣传、公益性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充分发动监理企业扎实开展百日行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信用公约,不断提升监理行业服务水平。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月上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时,将监理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情况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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