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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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02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12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12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7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12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6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11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8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1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8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w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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