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4]34号) | |
2004年11月9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监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取得和使用从业能力证书,以及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实行从业能力考核认定制度。凡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四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是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证明。 凡取得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均可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考核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考核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能力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 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和监理员两个类别,其中项目总监从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 个等级。 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建设领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掌握基本的工程监理专业理论,能够承担旁站监理等施工现场工作; (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3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二)具备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够指导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开展各项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四)申请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必须取得三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两年以上,并担任过3 个以上三等同类工程的项目总监; (五)申请一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必须取得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3 年以上,并担任过5 个以上二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三章 从业能力的认定 第九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的认定实行考试制度,凡拟取得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必须参加考试。 第十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从业能力认定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拟参加考试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第十二条 具备良好教学设施、能够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单位,可以组织从业能力认定考试的考前培训。 第十三条 参与考前培训授课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取得工程监理及相关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拟取得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 对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并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持证人所具备从业能力的专业、类别及等级。 第四章 从业能力证书及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分为两种,具备项目总监能力的从业人员持绿色证书,具备监理员能力的从业人员持蓝色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者,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持有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证书者,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和等级范围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一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1 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2 个二等或3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1 个二等工程或2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2 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持有《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每两年考核1 次。 第二十条 从业能力的考核由省统一组织,省、市分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总监从业能力的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员从业能力的考核及项目总监从业能力考核材料的上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业能力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 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考核期内未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监理活动中有过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职业道德低劣,或者监理工作水平较低的; (四)随意涂改、转借、损坏从业能力证书的; (五)无故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考核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能力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持一、二级项目总监能力证书的降低其从业能力等级,持三级项目总监或监理员能力证书的注销其从业能力证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取得从业能力证书后,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从业能力证书注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遗失《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省外工程监理人员到我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可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所在省颁发的相应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 号)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项目总监证书和监理员上岗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换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 第三十一条 2005 年6 月30 日前,原项目总监证书、监理员上岗证书和《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均可使用;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原项目总监证书和监理员上岗证书一律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办法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 年10 月11 日印发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鲁建发[2000]50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