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数发〔2021〕3号
各市大数据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7日
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
考 试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激发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系统研发、分析应用等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设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四个层级,其中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方式,高级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通过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且达到统一合格标准人员,即获得大数据工程专业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且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人员,方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档次。
(五)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六条 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第八条 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一般应取得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符合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有关能力业绩要求。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十一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共同负责。
省大数据局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职称证书颁发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个级别(专业)均考试一个科目。初、中级职称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大数据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实践,突出实绩。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系统研发、分析应用等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其中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的,在5年内可申请参加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实行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制度,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二)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工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参与者,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根据申报的职称层次,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一般应取得下一级职称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通过大数据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8.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
(二)破格申报大数据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国家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国家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家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2部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本标准条件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奖项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发明、奖项以证书为准;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书号;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组织评定的期刊;EI、SCI、SSCI收录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与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凡冠以“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2021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