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提升住宅工程品质,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等住宅工程中推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及方式。建设单位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节能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等。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意见》规定,主管部门公示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等内容。
《意见》强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切实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加强组织推进;加强指导督促,推行差异化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9年以来,山东作为全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青岛、潍坊、威海、日照4市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方面的力量,选取1108个住宅项目试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探索形成了“先验房后收房”“工地开放日”“码上验收”“VR云观摩”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