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1-04-21 09:40:55|浏览次数: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1/04/15 | 实施日期: | |
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 |
建办标函[2011]2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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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徽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重要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我部决定在你省、自治区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检查范围
1. 省会(首府)城市和至少1个地市级城市2010年以来开工在建的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2. 检查项目的数量你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省会(首府)城市不少于6项(含单体建筑),地市级城市不少于3项(含单体建筑)。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
(二)检查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拟定本地区检查方案,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填写检查表,并将自查情况报我部。
2. 2011年7月由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自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和复验。
3. 我部在各地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评估报告。
三、检查要求
通过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意识,改进和完善相关标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和本地区的自查工作。要督促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技术资料等准备工作。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磊
联系电话:010-58933022 传真:010-58933901 附件: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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