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招标项目越来越复杂,投资规模越来越庞大,竞争程度越演越激烈。在此背景下,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已十分普遍,这也是积极适应市场环境,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良好方式。但是,由于联合体投标具有“临时合作”之特性,如果不事先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实际操作中就容易出现诸多问题,不仅达不到共赢目的,反而会徒增“伤悲”。下面,笔者就联合体投标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基本特征
联合体投标通常适用于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因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时,应自始至终以联合体名义参与项目,这样不仅能提高竞争力,还能降低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各方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上的不足。评标结束,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自行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待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而解散。
有利条件
一是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建筑业特点决定了企业承揽工程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境外工程,因不了解当地内情,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如果独自承揽工程,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企业发展造成极大损失,如联合体共同承揽项目,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单个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是有效提高融资能力。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资金充裕,实力雄厚,有助于项目顺利推进,融资能力也能大幅度提高。
三是可承揽大型工程。联合体投标专业水平较高、种类齐全,有能力承担技术复杂的项目,且质量有保障。
四是相互交流增加经验。联合参与项目可从中切磋技艺,掌握新型技术,增加实战工作经验,对后期扩展市场大有益处。
五是增加中标几率。联合投标专业技术、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信誉度等都汇聚成集体优势,投标时资格审查通过率高,而且在投标报价和应对策略上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提高中标几率。
六是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与国际项目投标时,联合当地企业共同参与不仅熟悉“政策、税收、海关、劳务、材料费支出”等情况,也有利于联合经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不利因素
一是缺乏处理纠纷过硬依据。目前,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项目实施中如果出现利益纠纷,尚且不能依律裁决,给项目顺利实施带来不便。
二是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如果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不清,遇到实际问题容易互相推诿,产生矛盾。
三是维护己方利益降低竞争力。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倾向于提高自己承担项目的标价,以期将来有较高的利润回报,如此一来,很容易抬高总标价,从而降低中标机率。
四是存在文化差异容易产生矛盾。不同企业平时所接触的企业文化各不相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也互有高低,尤其是国内企业与国际公司联合投标时,因文化差异迥然不同,经常产生矛盾,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是不服管现象固然存在。联合体投标时,管理层次比较多,利害关系也较复杂,各成员间有时缺乏基本信任,影响有效沟通,降低管理效率。
责任划分
牵头方权利与义务。牵头单位权利是根据联合体各方的授权,全面负责项目的“接口管理、进度管理、收益分配”等。其中,接口管理权的行使可采取以下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接口与管理权,或者成立专门接口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项目进度管理权既包括与招标人沟通、协调进度安排,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进度管理;项目收益分配权是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的接口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收益分配、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理应得到相应的收益。同时,与牵头单位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对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对外代表的义务。对所投标的项目向招标人负主要责任;负担前期投标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出,并对其他方的授权谨慎从事代表事务。
参与方权利与义务。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损失追偿权、知情权、监督权、信息共享权、收益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义务有: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项目的任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支持并配合联合体各方的工作、遵守联合体协议规定的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服从主体单位或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承担责任和风险。
联合体投标是基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具有合伙组织特性,各方责任和义务非常清晰,在投标过程中应各安其分,各尽其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联合体协议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将实现 1+1>2 之预期;反之,将“祸及”自身乃至联合体团队,百害而无一利。诸多联合体投标典型案例都充分证明“和”“合”之重要性。因此,每一位投标人应始终笃定团结协作理念,协同完成复杂项目投标任务,如此,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