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1-05-23 09:52:19|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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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安办字[2011]3号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电视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第三次集中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5月份至7月上旬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明电〔201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和鲁政发〔2010〕77号、鲁政办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第三次集中行动,依据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的以下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理费用,干涉施工、监理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对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六)各地区、各行业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暴漏出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上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 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一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企业和个人。 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挂牌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作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暂停其新项目的审批及投标资格;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没有彻底整改的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两场”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城建、执法等部门及其监管机构,要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相互沟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 “打非”行动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力度。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6月25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明伟、常景国,联系电话:(0531)87087018,传真:(0531)87946348,电子邮箱:sdjszf@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