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zz|发布时间:2023-04-07 14:11:59|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要求,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

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入分析共性问题、深层次矛盾,在总结前期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出台一批政策措施,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精准消除事故隐患,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1.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重点时段、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形势,践行“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成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坚持“四位一体”推进安全生产,着力破解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织密织牢制度笼子,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精准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和消除隐患,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设区市主管部门每2个月至少对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查;省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各设区市开展一次暗访抽查。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企业、项目、班组、个人分级梳理管控风险,持续排查整治隐患问题,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管理台账,按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

5.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三)狠抓政策制度落实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力推动已出台的责任清单、举报奖励、安全总监、班前晨会、分类分级监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责险、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制度落地见效,持续抓好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落实。

7.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指导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动态更新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8.以试点落实安全总监、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记分管理和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奖励办法为抓手,坚决纠治习惯性违章。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9.狠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督检查,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督促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10.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2023年底前,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完成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更新。

11.建设单位应每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擅自更换专业人员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报告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12.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

1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资格不符、不到岗履职等问题,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五)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14.将在建工程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及时上传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信息,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开展数据核查比对,实施企业安许证动态精准监管,对频繁变更安许证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督,并实现部省市县四级信息互联互通、闭环交圈。

15.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积极创建示范样板项目。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2023年底前完成电子证照换发,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六)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16.深入推进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强化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7.用足用好日常监督、督导检查、异地交叉执法、辅助巡查、驻点监督等检查手段,将监管重点放在参建企业安全生产机制运行、制度执行和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职方面,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管理,重隐患、轻预防”的监管模式。

18.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该查不去查,“走马观花”式检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问题,最后出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9.严格落实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实施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20.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0〕3号),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1.持续开展应知应会业务能力测评,提升监管人员、一线作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新入场、转场工人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依托质量安全讲堂,常态化宣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2023年4月10日前因地制宜制定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

(二)统筹推进实施。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层级督导和跟踪问效,深入一线调度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定期对账销号。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鼓励公众参与有奖举报,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总结评估。定期分析、评估治理行动成效,及时查漏洞、补短板,强优势、锻新板,积极拓展治理成果,巩固提升制度成效,2023年12月31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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