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监协字〔2023〕29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监理捍卫工程质量安全的倡议,强化行业自律,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会依据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有关规定,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制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
2023年7月5日
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秘书处安排专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范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省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
2、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山东省区域内;
3、违反省协会自律公约的行为。
第二章 督促检查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自律公约,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履约情况。
第五条 省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及时掌握了解履行自律公约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以电话、信函及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一) 投诉举报专线:0531-87061721;
(二) 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三)来访受理:对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省协会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单独接待,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七条 省协会只受理实名投诉举报,举报人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单位举报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提供投诉举报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第八条 电话记录、信函和来访投诉举报的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保密管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 省协会受理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范围;
(二)投诉举报的内容事实清楚,线索明确,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第十条 省协会处理投诉举报,应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省协会在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 6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情况复杂时,可再延长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协会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展开调查,必要时商请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地方协会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省协会秘书处根据投诉举报的情况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省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调查与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不得泄露有关调查的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组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自律公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提交省协会理事长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省协会理事长会议研究作出是否惩戒处理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惩戒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取消申报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5A级考核评价资格;
(三)省协会通报批评;
(四)暂停或取消省协会会员资格;
(五)暂停从业人员“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自律与教育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资格;
(六)建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或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投诉举报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办理投诉举报事务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提起投诉举报,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单 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代 理 人: (签字)
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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