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1-09-26 10:43:04|浏览次数: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
建标[2011]118号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