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12-03-20 09:24:27|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否则招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并暂停建设单位新项目的招标,暂停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以上的代理资格。投标中如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和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都要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要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可以暂停施工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要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期间的损失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二、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方面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严格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招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任意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属于政府投资的,要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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