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材工程部分)》,经专家审查,现予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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