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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