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

来源:root|发布时间:2001-01-01 08:56:04|浏览次数: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鲁建发〔200143
一、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的管理。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的具体程序。
(一)招标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前,招标人持有关材料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
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报建证明、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2、招标活动的有关资料: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应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法定批准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
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需提供满足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招标项目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
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并列明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或投标邀请函的发放单位。
上述资料、手续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齐全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
(二)投标人资格的核准。招标人完成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或者完成投标人报名工作后,必须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发出招标文件三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确认文件;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投标人响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进行资格预审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接到齐全的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三)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五)招投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必须将招投标结果于24小时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在指定地点或媒体上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六)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书面报告包括:
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
上述资料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接到完整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
(七)合同备案。中标人必须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备案的书面合同后,未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应当准予备案。
四、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上述各项程序的批准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说明理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视为已获批准。
五、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各项程序中的备案资料及批准手续,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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